儿童眼与视力技术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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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参考

. . . .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参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340bee5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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