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主张以发动群众为反腐败的突破口?

发布时间:2018-10-06 02:01: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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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主张以发动群众为反腐败的突破口?

我为什么主张以发动群众反腐败为现时政改的突破口?

孙凤武

对于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时,我在网上发表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似应以发动群众反腐败为突破口》等文章,无论主流政治言说,还是非主流政治言说(包括反主流政治言说),在“反对”上,似乎表现出了惊人的一致。这些反对意见,对我多视角地审视和进一步地思考我的主张,有一定的启发,促使我又深入地调查和研究了党内与社会上的实际情况。这里,我对自己的见解,做些补充说明。

(一)问题意识

现代科学哲学中批判理性主义的代表人物k?鲍波尔,在研究科学发展的规律时,提出了“科学从问题开始”的观点,是很有见地的。其实,在研究社会问题时,也要“从问题开始”。研究当前中国的政改,不能不首先研究当前中国的主要社会问题。如果抛开了“问题”,从某种“理想”、“当然”出发,来进行“设计”,即使讲得头头是道,显得合情合理,也未必会取得切合实际的效果。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各种政治言说大体上有着相同的回答,那就是贫富差别过大和腐败现象普遍。只是主流政治言说估计得轻些,非主流政治言说估计得重些。前者认为按现行的路子,通过贯彻科学发展观,逐步深化各项改革,就可以解决。后者则认为必须加大政改的步伐,通过新的理论閳述和顶层与底层设计,建立起符合现代政治制度要求的政治体制,才能解决。我认为,两种主张都有一定道理。但对“问题”与“体制”之间的联系,似乎都未高度关注。在我看来,对于贫富差别过大的问题,党和政府已经象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结构不够合理,增长方式较为落后的问题那样,找到了或基本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并取得了显而易见的成效。但对于腐败现象普遍的问题,却尚未找到或基本未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这样,不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而且使政改也未能明朗化,并起伏跌宕,有进有退,时进时退。

这里涉及一个对腐败现象如何估计的问题。在目前的各种政治言说中,无论估计得轻些的,还是估计得重些的,都把腐败分子的思想、行为和危害视为问题的重点,一提反腐败,立即想到抓出腐败分子并加以处理。却无视大量的并非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认为那是些小事,大事还抓不过来呢!结果是党内外广大干部、群众,包括众多的学者、知识分子,实际上把“腐败现象”只是看成了“腐败分子现象”。我根据大量事实,对领导干部做出了“三级结构模式”的分析:好的,即真正廉洁奉公、两袖清风的,是少数,其中还会出现象孔繁森和杨善洲这样极少数的英雄模范;差的,即到处以权谋私、损害民众的,也是少数,其中还会出现象陈良宇和薄熙来这样极少数的腐败分子;较好的,即有正义感和良心,但有不同程度腐败行为的,占多数。问题的严重性,并不在于极少数腐败分子的破坏活动上,而在于多数人身上的腐败行为上。反腐败的重点和难点,不是对腐败分子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手软”上,而是对多数人的教育上。通过认真的反腐败斗争,才能找到大面积的腐败行为在体制上的根源。而建立廉价政府、廉洁政府,正是进行政改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一生主要从事的是理论教育和理论研究工作,在退休前的二十几年里,兼任了正副处级党政职务,对县处级和地厅级干部较为熟悉,从我身边还走出了几位省部级干部和更高级的干部,对他们的社会心理也有一定的了解,这从我撰写和出版的《当代领导干部社会心理分析》一书中即可看出。我对占多数的、比较好的领导干部的思想行为做了这样的判断:能以基本遵守国家法律和党政纪律,按上级部署,完成工作任务,为社会、人民做些好事,并搞些醒目的“政绩工程”。在上级严厉要求和督办下,在突发事件如大灾到来时,他们能积极行动起来,挺身而出,甚至冲到第一线。但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他们习惯于随波逐流,着意学习一些有利于保官和升官的“潜规则”、“关系学”,占些便宜,搞些灰色收入。如“必要时”,给上司送些礼金或礼品,表示顺从和忠诚;给下属一些特殊照顾和宽容,表示关心和爱护。有时违规收些下级和求办事者的数额不大的礼金或礼品。他们在这样做时,要求自己“不过分”,避免达到被查处的程度。上级通常对他们的不轨行为是“理解”的,下级对他们的不轨行为也不反感,认为这是人之常情,彼此彼此,“不过分就行”。在诸如“三讲”、“保先”、“创先争优”等活动中,他们在“不搞人人过关”政策的保护下,都未受到触动,活动过后,他们的“小腐败”行为,依然故我。他们有时也想,自己的思想行为,与党中央要求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很大距离,但一看周围的风气,“都在给上司‘打进步’呢”,“不占白不占”,“我又没有主动索取”,“廉洁过分还会得罪人”的心理,便油然而生。一般说来,这些较好的领导干部的“人缘”、“选票”和“提拔率”,高于那些严于律己,但得罪过上级和下级的好干部。然而,主流政治言说至今仍然坚持被我称谓的“二级结构模式”:大多数领导干部是好的,一心为民,廉洁从政;只有少数领导干部是差的,其中个别人成了腐败分子。不久前,一家权威媒体发表了长篇通讯,仍说“少数领导干部大吃大喝”。其实,我国现今包括公款吃喝在内的“三公消费”之巨大,为世界所瞩目,决非少数领导干部造成的。那种为了躲进“政治保险箱”,只把问题推给少数领导干部的不实报道,是不利于多数领导干部改正自身的不廉行为的。当然,反主流政治言说中的一些人,夸大了这个多数的问题,断定“无官不贪”,“当官的十有八九是腐败分子”,便走向了另一极端。人们往往只在两极对立中思维,似乎怎么也理解不了这样的现象:多数领导干部是比较好的,但在他们身上有些腐败行为;有腐败行为的人,不一定都是腐败分子,其中多数还是比较好的。严重的问题正是在于教育这个多数!

(二)群众参与

马克思刚创立唯物史观时就曾指出过,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我们今天进行的反腐败斗争,也应当看成是“群众的事业”。若干年来,无论主流政治言说,还是非主流政治言说,都反复强调要用“制度”来进行反腐败,这符合邓小平关于制度建设的重要思想,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人们普遍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三十几年来,党和政府制定了那么多关于廉政建设的制度,以致一些学者在考察外国情况后说,中国的廉政制度在世界各国中是最多的,然而,这些制度却没有得到认真执行。一些领导干部看完“制度”后,就把它放到文件夹里,不再问津。一些领导机关也只是在那里要求领导干部“改造世界观”,“增强自觉性”,但是有多少领导干部能象朱鎔基同志那样严格要求自己,并真诚要求自己的秘书监督自己呢?多数领导干部不喜欢严于律己,不要求秘书监督自己,而是喜欢下级绝对服从自己,对自己违反制度的腐败行为,给予理解、支持和协助。党政机关中的一团和气之风、阿谀奉承之风和人身依附之风,就是这样刮起来的。显然,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没有把群众发动起来,没有启发、鼓励群众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甚至害怕群众起来监督领导干部。有人偶尔也谈论群众监督,但只是解释成,“你可依据确凿的事实来检举揭发,再由纪检部门来处理”。这样,即使大案要案也未必能查出和查清,更不要说解决多数领导干部存在的“小腐败”了。

在那么多的反腐倡廉的制度中,很难找到如何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制度。我曾在几篇文章中设想过这样的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除经上级批准的特殊情况外,每月都要召开一次为期三天左右的廉政生活会,如无特殊情况,全体成员都要参加,且不以其它工作相干扰。生活会要以整风的精神来进行,要开得严肃认真,不嘻嘻哈哈,不用“不搞人人过关”来给多数人吃定心丸。要由一把手带头,甚至引火烧身,人人做自我批评和开展批评,矛头指向腐败思想和行为,包括小的腐败行为,而不是专整某个人。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派人参加,会后向上级如实汇报。要做好记录,将记录下发到一定范围的干部和群众,并进行评议。由于多年来没有开过这样的生活会了,许多领导干部开始时会不习惯,不舒服,但形成制度并坚持执行了,就会慢慢适应的。这样的生活会,不但对于反腐倡廉是必要的,而且对于恢复和发扬我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使领导干部树起谦虚谨慎,自省与“慎独”意识,时时、处处觉得下级和群众在用眼睛看着自己,“夹着尾巴做人”,也是必要的。通过这样的生活会,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民主监督意识会大大增强起来,并必然扩展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方面。民主意识的增强,也就是公民意识的增强,必然导致干部与群众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的根本改善,导致人与人之间庸俗关系的消解。这种意识和关系,正是实行政改,建设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思想基础和人事基础。实行这样的生活会制度,会引起一些领导人的顾虑:每月抽出三天左右的时间开生活会,是否影响经济工作和社会工作呢?其实,人们不难发现,大量时间上和物质上的浪费,大量社会矛盾的非正常爆发,正是腐败现象造成的。有些领导人还会担心:在生活会上“亮丑”,并由群众评议,是否会使领导干部没面子,以后不好进行领导了?其实,去掉了腐败行为,轻装前进了,以人民公仆的精神,以与干部、群众平等的态度,进行领导,更能令人心服口服。原来那种虚假的面子,早该丢掉了。这里有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既得利益做怪的问题。从上层到中层,直到下层,领导干部都要问一问自己:我们共产党人既然信誓旦旦地向世人宣称自己没有人民利益以外的私利,有什么“面子”不可以丢掉的呢?怕群众监督,怕党外监督,只想“自己监督自己”,是行不通的。可以这样说,在这个问题上,党又面临着一次重大的考验。我做为一个入党半个多世纪的教师、干部、学者,对党的生活会有这样的体会:在去掉“左”的蒙尘或污染之后,生活会的正常进行,对于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增强党性,拒腐防变,时时检点自己的言行,是有重要作用的。今天如能继承这一制度,并结合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执政党所处环境的变化,勇于直面群众,不但对于党的反腐倡廉建设,而且对于推进当前的政改,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三)社会运动

当年马克思听说法国巴黎工人运动,导致了公社的建立,当即欢欣鼓舞。尽管他估计公社将被扼杀,但还是热烈地歌颂了它,肯定了它的伟大历史意义。毛泽东在领导中国新民主主革命的过程中,运用群众运动的方法,特别是农民运动的方法,取得了巨大成功。那么,在中国革命胜利后,是否永远不能搞群众运动了呢?人们记得,建国之初,一大批执掌政权的干部开始陶醉于胜利,不思进取了,贪污、浪费、官僚主义之风刮了起来。这不是单纯依靠说服教育和制度约束,所能解决的。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果断地发动了“三反”运动,尽管初期出现过怀疑面宽,“老虎”打得过多的毛病,但至今几乎无人否定这场运动的伟大意义。只是到了五十年代后期,随着党的左倾错误的发展,陆续出现的“反右派”、“大跃进”、“文革”等所谓的“群众运动”,才把事情弄糟了。既不能把走群众路线理解为必须搞群众运动,也不能把一切群众运动都想象成是一些人的乱哄哄的任意妄为。我曾在一篇文章中,以古希腊神话中的那个三十年未打扫过的奥吉亚斯牛圈为喻,主张利用我国正处于国内外形势较为有利的时机,开展一次反腐败的群众运动,把党风和社风从根本上扭转一下。这就是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把类似生活会那样的话动,在时间上拉长些,在人员上扩大些,在舆论上加强些,在声势上提高些。运动的具体目标不是抓腐败分子,而是使广大领导干部被触动到“发一阵烧,出一身汗”的程度。要使腐败现象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怪物。要使众多官民,从办事找关系、用金钱,从求官贿官到怕官恨官,从对腐败行为见怪不怪,不再痛恨,迁就容忍,犬儒主义的心理状态中解放出来。运动过后,人们的心灵将得到一次净化,正直之士的心气将得以顺畅,整个民族精神将为之振奋,党的凝聚力将大为加强,不同政治言说之间的共识将会增进。这种目标正确,依法办事,由党领导,稳健有序的群众运动,怎么可以同那些目标错误,违反法制,甚至是“踢开党委”、“天下大乱”的所谓“群众运动”同日而语呢?有人担心这样的群众运动会引起那些占多数的、比较好的领导干部的不满,从而影响政局的稳定。其实,这些领导干部尽管身上不大干净,但他们还是有一颗比较正直、善良的心,且有“听党的话,与中央保持一致”的习惯,只要政策得当,不搞“打击一大片”那一套,不因有“小腐败”而受到组织处理,就不会出现多数人不满所带来的不稳定局面。——归根结底,我们所需要的不是形式上的、虚假的、暂时的稳定,而是实质上的、真正的、长期的稳定。

有的学者在评论我的文章时质问道:“专制制度下能做到反腐败吗?”要求我“慎提发动群众”,致力于“符合人性的制度建设”。对此,我做些补充解答:不可否认,通过政改所建立的民主政治,是防止腐败的根本保证。我国现在实行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同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但不能把它简单地说成是“一党专政”,更不能说它是“专制制度”。我认为,把它概括为“一党主政,多党参政”较为恰当。这一制度同任何制度一样,都是有缺欠的,但说在这一制度下不能反腐败,便与事实有些不符。在中外历史上,一些封建专制国家,开展严惩官员腐败的工作,是屡见不鲜的,有些做法至今还值得借鉴。只是在专制制度下,反腐败的工作不可能做得彻底,因为专制制度本身就是腐败的重要根源。事实表明,我国现在的反腐败工作,就总体说来,优于那些专制主义国家,包括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的旧中国在内。只是现在做得不够好,不如一些发达的民主国家,特别是民主社会主义国家而已。我提出的发动群众反腐败,就是倡导群众的参与,而这既是对党自身的优良传统的继承,又是对发达的民主国家经验的借鉴。群众参与,不就是民主政治的要求吗?发动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本身,就是一种民主政治的实践,甚至就是一种政改的表现。有些宪政主义者强调“制度建设”,用法制来解决社会问题,是有道理的,但他们对群众运动无条件地反对,则是没有道理的。我曾举例指出美国这个二十世纪中叶就被公认的民主国家和法制国家,在六十年代曾爆发过由黑人领袖领导的民权运动,在肯尼迪和约翰逊先后两任总统的支持下,终于解决了根深蒂固的种族岐视问题,导致1965年《选举权法》的诞生,这也是一种“政改”么。我也曾指出,韩国在七十年代至九十年代进行工业化、现代化、民主化的过程中,朴正熙总统发动的“庶政刷新运动”和金泳三总统发动的“廉政风暴”,对于治理当时严重的腐败风气,起到了重要作用。可见,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群众运动对社会进步,对“符合人性的制度建设”,是必要的。当然,按照现代语义学和现代解释学所提供的方法论,任何名词、概念,都有某种相对性和不确定性,“能指”和“所指”就有所不同。如果由于历史原因,多数人对“群众运动”一说反感,甚至有些恐惧,那就可以采用一些学者提出的“社会运动”一说。正象现在的中国大陆,人们用“民营企业家”之说取代“资本家”之说一样。近些年来我还想过,把“反右派”、“大跃进”、“文革”叫做“群众运动”,是否恰当。做为这几次运动的亲历者,我越来越认识到,这些运动是违背广大群众意愿的,是毛泽东硬性决定,甚至是反复鼓动,才开展起来的,与其将它们叫做群众运动,不如说那是在“运动群众”,这样的“运动”,自然是消极的和有害的。毛泽东当年在辯护“大跃进”时,曾将它与法国巴黎公社斗争、俄国1905年革命相提并论,在鼓动“文革”时,曾说当时北京大学校内贴出的一张大字报的意义超过了巴黎公社,实在是文不对题,南辕北辙,混淆是非之说。在法律制度和人的活动之间,总是伴随着一种不能绝对消除的悖论。法律制度是至上的,但法律制度又是人们来制定,人们来执行的,因而又不是至上的。我们必须建立起法治国家,但不要把法治看死了,法治并不必然排除人治。二十世纪西方法学界中的新自然法学学派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学派之间的争论,以及在争论中互相吸纳的事实表明,法治和人治并非机械对立的,而是可以和应当互补的。这是一种在二十世纪科学发展中出现的,由探索事物的复杂性引发的非线性(混沌理论、分形理论等)的思维方式。按照这种非线性的思维方式,任何法律条文都不能被僵化起来,在它与人、群众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弹性和张力。由此观之,今天强调依法治国是完全必要的,但不应因此而否定群众的参与,也不应完全否定在一定条件下群众运动或社会运动的意义。群众的参与和必要时的社会运动,正可以使政改得以沿着民主政治的道路前进,从而使包括法律制度改革在内的政改,更加民主化,而不是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止步不前。如果止步不前,固守某些法律条文和某些具体制度,怎么能谈得上政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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