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措施在基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9-08-01 23:25: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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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措施在基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作者:章卫东 周英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8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特别是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基层检察院应该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目的、凸显刑事强制措施的价值功能、把握适用原则,才能做到优化适用。

        关键词 刑事强制措施 适用目的 价值功能 适用原则 优化适用

        作者简介:章卫东,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周英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一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260-02

        20123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实体和程序都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和改革,其中用较大篇幅的内容对刑事强制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检察机关特别是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基层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为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保障,但强制措施本身是柄双刃剑,用得好则可以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用得不好则可能会造成事倍功半甚至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局面,所以基层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巧用强制措施。具体如何巧用,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办案实践对此问题谈几点认识,以供同仁指正。

        一、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目的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的总和。刑事强制措施作为自侦部门侦查手段之一,其适用目的必然与侦查目的一致,即通过查明事实而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具体来看,在自侦案件侦查阶段适用强制措施,目的应当仅限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防止其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除此目的而适用强制措施的,应为非法。明确强制措施的适用目的,是要防止在办案实践中将强制措施异化为对犯罪嫌疑人单纯的威慑手段或者对其不配合的惩罚手段,更是要强调在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必须注重对嫌疑人的尊重和保护。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238de6f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c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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