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紧急避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6-11-29 16:45: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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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洲河流域(宝安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九标段

紧急避险制度

批:

核:

制: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宝安九标项目经理部

2016

紧急避险制度

第一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股份公司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项目部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保证所有员工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撤人避险的权利不被侵犯。本制度适用于各工区施工所有人员及进入现场的相关方。

第三章 紧急避险的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迫在眉睫或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让或撤离行为,称作紧急避险。

第四章 现场处置简易程序及应急职责

(一)紧急撤人避险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遵循下列原则:态度坚决、措施果断;迅速有序、避免踩踏;由危到次,路径清晰;结合实际、注重实效;总结经验、不断改进。  

(二)现场员工在发现异常紧急情况时、或听到紧急撤人避险信号(或指令)时,立即停止作业,一边撤离一边向同伴大声发出紧急撤离信号,迅速按照预定的安全路线撤至避险地,清点人数。

(三)现场带班领导、代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发现有突发紧急和异常危险情况时,均有应急处置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应在第一时间清晰、果断地对现场作业人员发出紧急撤离指令或信号,组织现场人员安全迅速撤离危险区域。之后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

(四)每位现场作业人员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均可以立即撤离现场,同时对同伴迅速发出紧急撤离信号。

(五)人员在撤离过程中保持沉着、冷静,听从现场带班领导和带班人员的统一指挥,积极避险,不得有干扰或妨碍甚至踩踏他人的行为。

(六)现场施工部是发出预警通报的责任单位,当施工部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并向应急总指挥汇报。

(七)现场带班领导要立即带领所有作业人员以最快的速度,选择最短的路线安全撤离到安全区域,下令清点人数,掌握现场作业人员及撤离人员情况(数量、姓名、作业班组)。

第五章 日常管理要求

(一)各工区在开工前应制定《突发紧急事件停产撤人紧急避险实施细则》和《突发紧急事件停产撤人紧急避险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根据现场施工环境变化,研究选定撤离路线和安全避险地。有关领导和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二)值班人员和调度员必须熟练掌握《突发紧急事件停产撤人紧急避险实施细则》和《突发紧急事件停产撤人紧急避险实施细则》,明确启动标准以及停产撤人的程序和规定。  

(三)值班人员及现场各级管理干部在接到危险报告或发现可能出现的灾害时,必须采取先撤人再汇报处置的措施。  

(四)停产撤人后,工区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要组织员工召开避险总结、复工动员会议,方可下令恢复生产。  

第六章 紧急情况范畴

(一)当施工所在地(或流域)出现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以上的大雨、暴雨、冰雹、台风、强对流天气等灾害性天气时,或气象预报为“暴雨”、连续降雨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发现地面(开挖侧壁)、深基坑等超常规渗水、溃水的;大雨、暴雨期间,河流、围堰外水位上涨,危及施工安全时。  

(二)开挖过程中或比邻高边坡、深基坑、孔口、凌空、悬臂、交叉作业时突发滑塌、坠落、倾覆等异常危险情况的。

(三)发生火灾、支撑体系变形、冲击地压、地震等情况,或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植物的。 

(四)供电系统、通风系统、供氧设备、其他施工辅助设施等发生故障,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施工的。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

(六)当地政府发布台风紧急撤人令。

(七)各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且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时。

(八)现场带班人员指令立即停产撤人时,或上级政府部门要求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的。 

(九)现场出现其他危及作业人员安全险情的。  

第七章 声明与罚则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一)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实行的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三)紧急避险的重要条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第八章不论现场是否发生灾害(难),事后,任何领导不得追究下达紧急避险命令和实施紧急避险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紧急避险不适用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队员、防汛员、现场指挥员、保安员、保卫工作者、警卫员等的职业义务。

第十章 因违反单位、项目部有关规定,或措施不果断、组织不得力、撤离不及时而发生伤亡事故时,从重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及法律的由执法机关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1e55be8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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