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纠纷风险与防控建议

发布时间:2022-12-16 17:38: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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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纠纷风险与防控建议
一、贷前审核及合同签订相关问题
严格规范的贷前调查是维护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中,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同时妥善进行订立合同的各项流程,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1、线下签约的当事人身份验证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存在借款人提供同名第三人的身份信息、伪造签名或者第三人冒名签约而成功申请贷款的情形。20200115民初22872号案件中,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填写同名案外人的住所地、房产信息并成功申请贷款,借款人违约后,银行诉诸法院并申请查封保全该同名案外人的房产。伪造签名或者第三人冒名签约的情形也时常发生,尤其在涉夫妻共同债务的金融借款合同中较为常见。
如(2019)沪0115民初64484号案,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相关合同确非借款人配偶所签订。判决认为,若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非被告本人签订,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或履行担保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同时还需要注意,若金融机构怠于审核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相关信息,案外人由此遭受损失的,金融机构有可能面临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
2、电子合同签约与证据保存
线上签约有力地提高了资金流通的效率,给借贷双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部分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身份审核不严,发生纠纷时,往往因无法就借款人身份及签约意愿形成完整“证据链”而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如(2020)沪0115民初30919号案件中,银行无法举证证明涉案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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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确系被告本人所签订,最后只能申请撤诉。一方面,电子金融借款合同属于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在相关数据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的前提下,若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另一方面,实践中也存在有些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借款人身份证、手机信息被冒用的现象,或者金融机构提交无资质认证机构出具的电子签名认证报告作为主要证据,导致法院在事实查明时面临困难。
对此,金融机构作为电子合同签约系统的管理者,应当尽可能提高系统的安全性,防止当事人身份被冒用。同时,还需要全面收集借款人真实签约意愿、电子合同内容未被篡改等方面的证据,确保相关电子合同进入诉讼程序后,金融机构能够较好地证明案件事实。如需将可靠电子签名认证作为电子合同成立生效的证据,应选择有资质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开展业务。
3、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
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时常出现因出借人怠于审查担保人对外担保的决议材料,导致担保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无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决议不符合法律要求而导致担保合同不对担保公司发生效力。如(20200115民初3749号案件中,债权人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最终认定担保无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债权人的审查义务为形式审查,提供担保的公司以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或者签名不实、担保的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为由进行抗辩的,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对上述情况明知。
此外,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对方未审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且上市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存在部分公司在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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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17550e456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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