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关于简政放权存在问题与有关建议

发布时间:2019-07-21 21:17: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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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关于简政放权存在问题与有关建议

  简政放权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激发市场活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大力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管理权限下放,取得了不少进展。由于现有法律框架的制约、旧有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少数部门利益的阻碍等因素,依然存在着一些需要破解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完善。  

  ―、基本情况  

  (一)积极“简政”,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年市政府开展“三集中、三到位”行政审批改革。全市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94项,削减率达%。46个部门822项审批服务事项纳入市政务中心(含分中心),实现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承担审批职能的处室向政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审批事项进驻落实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  

  年,市委市政府提出“5张清单、5个平台、5项重点改革、5大监管体系”的改革构架。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共保留行政许可267项,全面取消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类别;同时清理出与审批相关的行政确认25项和其他类事项151项,纳入市政务中心统一管理。  

  3.今年以来,市政府开展了审批中介服务集中治理行动。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一律取消,并严格限定实施范围,全市中介服务事项由92项减少到52项,所有项目清单和收费清单向社会公布。  

  (二)积极“放权”,下放行政管理权限  

  1.向区级下放审批服务事项。2013年以来,市政府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积极推行城市管理体制调整,市级部门共向崇川、港闸区等下放115项审批服务事工项,内容涉及城市综合管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  

  2.向各类园区下放管理权限。市职能部门通过委托、授权、派驻等方式,充分赋予园区自主管理权,形成了“区内事区内结”办事环境。2009年10月,市职能部门下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许可、审批、强制、征收等229项、行政处罚1071项。2012年底,市职能部门共下放滨海园园区行政许可、审批、强制、征收等298项以及有关联的行政处罚事项。  

  3.向经济发达镇和中心镇下放权限。2011年,省委、省政府依法赋予长江镇和吕四镇在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社会治安、民生事业等方面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20XX年,市政府批准6个市级中心镇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依法在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农业现代化建设、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方面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二、存在问题  

  (一)权力下放“含金量”不高  

  一是有些部门对权力事项进行打包(即一大项下包含多个子项)、无关联的合并,看起来事项数量上减少了而实质上没有减少。比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中,市交通局“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检测经营许可”包含3个子项,“水路经营运输许可”包含3个子项,“涉及港口管理许可”包含7个子项,“船员资格许可”包含2个子项,拆分后的实际许可数量要多11项。  

  二是有些部门权力事项下放与基层需求不对应。权力下放部门不是按需下放,而是有选择性的将事务繁琐、工作量大、需要承担责任和风险的事项进行下放。比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集、审核、拨付原来全部均由市房管局负责,但市房管局仅下放了工作量最大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审核”事项;房屋产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注销登记、买卖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但市房管局仅下放“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事项。市人社局下放的“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进行资格验证”等事项,仅属于审批前的事务性工作,服务对象多、程序繁琐。相反,一些部门保留的权力事项,审批随意性和由裁量权大,手续繁、效率低;在部分审批领域,群众的办事程序并未减少,给老百姓带来的实惠打了折扣。  

  三是有些权力下放没有兼顾群众办事的便利性。比如有些部门只下放受理权或初审权,终审权没下放到位;有些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下放了,而与该审批服务事项相关联的审批部门的权力并未下放到位,基层操作缺乏连续性,权力下放反而使企业和群众办事更不方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比如:与投资有关的审批服务事项没有做到整体下放,目前仅有发改委、经信委的7个立项方面的审批服务事项下放到区里,而建设、规划、用地等审批权限还保留在市级部门,造成在区里立项的项目,还要到市政务中心办理项目落地手续。  

  (二)向社会组织放权不到位  

  简政放权中取消的权力是直接下放给市场主体了,部分下放的权力是放给基层政府部门了,还有部分权力是放给社会组织了。其中,下放给社会组织的权力,很多是由一些中介组织来承接的。有些部门行业的中介机构在本地只有一家,具有高度的垄断性,竞争机制无法形成,结果是运行不规范、费时长、收费项目混乱、价格偏高、质量不高,有的还出现重复审批现象;部分中介机构是政府部门的延伸,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瓜葛。这种现象的存在,既蚕食了简政放权改革红利,也严重损害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  

  (三)权力下放接不住  

  权力过渡不顺,承接部门能力不足,存在“接不好”现象。市级部门在下放权力时,没有按照“权责一致、人随事走、财随事转”的原则,将与权力事项办理相关的人员、设备和经费同步下放,致使区级部门承接的业务量成倍增加,现有的人员力量明显偏少。区级政府很难调配和增加人员、编制,专门用于新增权力事项的履行,有些地区因权力下放增加的编制尚未合理使用。同时,市级下放的部分审批服务事项,业务性、专业性比较强。区级政府部门受人员能力、业务水平、工作经验所限,在接受下放审批服务事项后还存在业务操作和政策应用上不足、操作不顺的问题,不能很好地适应权力下放后的工作要求。比如,市级建设口不少事项都可以纳入下放范畴,区级也十分需要此类事项下放,但由于区级承接力量明显不足,至今不能按需下放。  

  (四)权力下放后的监管不到位  

  少数市级部门一定程度上存在“卸包袱”的思想,片面地认为既然审批权力下放了,就放之任之,自己无权也无事、无职更无责。主动跟踪指导不够,缺乏对区级承权部门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的辅导培训,缺少对区级部门权力行使中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缺少对下放权力事项的后续监管措施,有违简政放权的初衷。  

  三、相关建议  

  (一)注重权力事项下放的统筹性和整体性。要把权力事项下放与权力事项的内容结合起来,与基层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与受权单位的承接能力结合起来。涉及到市场准入、民生服务等基层需求突出的权力事项,宜统筹安排、整体、有序下放。权力事项涉及多部门的,下放前要与关联部门充分沟通,各部门要协调同步,做到能同步下放的事项同步下放。  

  (二)优化既有权力事项运行。要充分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实现“一个平台管信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企业违法“黑名单”。善于运用网络、微信平台等现代科技手段服务于行政管理,对被列人“黑名单”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在企业重新注册登记,招投标、信贷等方面,要予以限制。要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执法力量下沉,加大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  

  (三)加强承接能力建设。思想决定行动,理念决定措施。权力下放是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是行政管理职能转换的格局调整。权力下放绝不仅仅是权力事项的数量增减,也不是权利主体简单的变更。首先,承接部门在受权的同时,要研究权力行使的背景、目的、眼光向下,围绕市场主体的需求,直面职能转换对管理者提出的挑战。其次,要将改革的理念融入管理流程的每一个环节。添加服务元素,稀释管控成分,宣示法律的纠错、惩治功能,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合规,促进管理者与相对人的互动,共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第三,要加快行政管理能力建设,掌握娴熟的专业技巧,不仅要善于发展管理中的矛盾与问题,还要助力、指导市场主体解决问题,结合亲民近民的施政风格,化解纠纷、解决争议,实现真正的“和谐”。第四,要适应权力调整后人员编制、部门职能的调整。权力减少与下放必然带来人员、岗位、工作职能的变化,要根据权力下放的实际情况,核减放权部门的内设机构、职数、编制数,对承接部门进行补充与转移。要调整放权部门与承接部门的职能,放权部门要增加业务指导与监管职责,承接部门要增加履行新增权力事项的工作职责。要调整工作考核内容、指标体系,对放权部门来讲,要避免权力事项少了,考核办法还是一成不变。对承接部门来讲,要将新增职能履行情况纳入考核指标,避免形成管理缺位。  

  (四)加大对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培育与管理。一方面,对部分社会管理的职能,应下放给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主体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作用。另一方面,增加中介机构的数量,以法律规则约束与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隔断中介机构与部门利益的联系,培育承接权力的中介机构的竞争力。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062048a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0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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