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川府发[1994]16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11.11
【实施日期】1994.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川府发[1994]160号)
我省中小学教育经费紧、校舍缺、设备差的问题较为突出,中小学杂费标准也偏低,很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本着既兼顾教学最基本需要,又充分考虑广大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省政府决定对中小学杂费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小学杂费标准由现行每生每期6至9元,调整为10至20元。
(二)初中(含职业初中)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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