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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湘教发〔202013【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教育(体)局:
招生入学是基础教育工作的关键环节。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部署,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现就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
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坚决遏制违规招生入学行为。
3.坚持公平公正。把公平公正作为招生入学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着力完善制度体系,着力健全体制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招生入学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坚持公办民办平等对待、公平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
二、规范招生入学政策(一)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
4.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均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培训机构)等进行招生,不得利用中介机构或培训机构等变相违规招生。
6.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所辖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
7.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由市州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报名,学校不得自行接受报名;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确因条件不具备的,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暂时可由学校接受报名。2020年开始,市州所在的城区及各县县城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必须使用统一的平台进行报名、审核、录取,并逐步推广至农村地区的学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提前招生。
8.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或指导辖区内县市区公办学校划片入学工作。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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