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聚集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1-03-29 15:09: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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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聚集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冀政〔2009117号 2009515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推进产业聚集,发展产业集群,是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有效途径,是优化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增强城镇实力、活力、竞争力,统筹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为大力推进产业聚集,加快实施城镇化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园区向城镇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聚集”的发展思路,搞好聚集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产业聚集区原则上依托中心城市与县城选址建设,并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确需突破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的,应在城区周边适当位置选址建设。

  (二)以产兴城,以城带产。大力培育优势突出、特色明显的产业聚集区加快发展。通过产业聚集推进城镇建设,提升服务功能;通过打造城镇宜业、宜居环境,吸引投资置业主体,拓展产业发展空间;通过产业聚集与城镇建设的良性互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城镇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为产业聚集创造良好的支撑条件。遵循产业聚集区形成、发展的内在规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需要为基础,强化专业配套协作,推进产业技术进步,努力打造产业名牌和区域品牌。

  (四)集约节约,协调发展。坚持资源节约、生产集约、循环利用,努力形成聚集区企业内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聚集区与城镇之间的循环链接;大力发展节能型工业和低耗性服务业,实现产业聚集与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

  二、目标任务

  (一)统筹兼顾,加快聚集。根据城镇发展和产业聚集需要,按照“发挥优势、合理布局、分类指导、适度超前”的原则,每个省辖中心城市重点规划建设3-4个产业聚集区;每个县(市)重点规划建设1个产业聚集区;产业基础较好、已形成较大规模和知名品牌的特色产业镇可规划设立产业聚集区。今后,凡新建或搬迁企业原则上全部进区。

  (二)突出重点,梯次推进。围绕壮大中心城市,发展中小城镇,重点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和50-100亿元的产业聚集区各50个以上。其中省辖中心城市25个(100亿元以上产业聚集区17个)以上;县城周边58个(100亿元以上产业聚集区24个)以上;特色产业镇17个(100亿元以上产业聚集区9个)以上。到2013年,全省年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的产业聚集区(不包括省级以上开发区,下同)达到100个以上,完成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0亿元。

  (三)着力建设“四个一批”。围绕省政府颁布的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意见确定的发展方向及重点,建设一批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一批以装备制造、钢铁深加工、石化等为主的先进制造业聚集区,一批以纺织服装、建材、食品等为主的传统优势产业聚集区,一批以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为主的现代服务业聚集区。

  (四)完善配套支撑条件。加快产业聚集区道路、通信、水、电、气、污水及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切实保障聚集区产业发展需要。努力实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与聚集区建设相协调,城镇服务体系建设与聚集区发展相配套,不断增强产业聚集区的吸引力和承载力。

  (五)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在规模较大的产业聚集区,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产业信息中心、人才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共享。加快生产性服务业特别是现代物流业发展,为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

  三、政策措施

  (一)优先配置要素资源。在已确定的市(县)域建设用地总量范围内,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其设区市政府审批。

  依法搞好土地整理,推进土地资源整合,盘活土地存量,用地指标优先向优势产业聚集区倾斜。聚集区内重大产业项目、专业化协作配套项目和“专精特新”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支撑项目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或重点产业支撑项目计划,在建设用地、资金、水资源等要素配置上给予倾斜。

  (二)实施差别政策引导。自2010年起,“退城进郊、退乡进城”企业和其他新建项目选址不在聚集区内的,原则上不予审批,不提供土地、资金、电力等要素供应。各市、县(市)要明确产业聚集目标,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引导分散设立企业向产业聚集区集中。

  (三)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把产业聚集区管理体制和城镇管理体制结合起来,各市、县(市)政府可在不增加行政编制总数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聚集区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设置;鼓励探索适应聚集区发展需要的新型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不断增强聚集区开发建设的动力和活力。鼓励各市、县(市)在本行政区划内实行统一招商,并根据招商项目和企业性质,按产业布局与分类进入不同的聚集区建设;积极探索由单个项目引进为企业集团引进,单个企业招商为产业链上下游组团式招商模式;鼓励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聚集,并试行税收收入由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分享的政策。  (四)设立推进产业聚集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专项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聚集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重大生产力布局要求的产业龙头项目、重大关键技术引进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的具体数额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研究提出,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商业银行金融主渠道作用,积极搭建银企互动平台,加强聚集区内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与各类金融机构对接与合作,努力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支持产业聚集区内具备条件的核心骨干企业优先在国内外上市融资,优先向国家申报发行企业债券,优先利用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类开发型金融机构贷款。各级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要适度向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倾斜。

  (六)大力扶持核心企业。以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支持核心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着力培育产业链型和协力配套型产业聚集区的核心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产业聚集区中的龙头带动作用,吸引、衍生相关企业加速聚集。

  (七)加强指导和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推进产业聚集加快城镇建设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协调产业聚集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考核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促进产业聚集区与城镇化协调发展。

  各市、县(市)要把产业聚集区建设与加快城镇化进程紧密结合起来,制订相互衔接的发展规划。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政策措施,通过推进产业聚集区建设,加快城镇化发展。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5 实施日期:20090515 (地方法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d5e701efad6195f312ba6a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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