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落实广东省安全条例宣传工作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0-07-14 22:23: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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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落实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宣传工作报告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严格落实“五个一”宣传贯彻的要求,全面广泛在教职工、学生家长群体中宣传《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形成浓厚的的宣传氛围,让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熟悉《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能履行自身校园安全工作义务,维护好自身的权利。学校在宣传贯彻过程中做到学以致用,学校对照本条例进行查漏补缺,完善好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确保用新标准、新要求推动学校安全工作。通过学习条例,完善校园安全防护机制网络,强化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涵盖校园及周边安全各个环节的联防联控机制。现我校广泛深入开展好“五个一”宣传贯彻活动报告如下:

一、学校领导班子召开一次专题会议,集中学习《条例》有关内容。让领导班子领会: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一)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二)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三)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四)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六)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及时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介绍学校安全制度和告知学生遵守学校安全制度的情况。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定期听取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上学、放学、放假、校外活动时间和地点提前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临时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鼓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配合学校建立安全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保安员。学校保安员上岗执勤时应当佩戴标识,并按照规定配备防卫器械。第十九条 在学生集会、集中上下课等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专人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第二十二条 在非教育教学时间,中小学校应当采用视频监控或者安排专人巡查,对校园实行安全管理。中小学校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进入学校或者滞留学校自主活动的,应当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服从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及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一)学生擅自离开学校且无法通过联系得知其下落的;(二)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猥亵的;(三)遭受社会人员欺凌或者其他暴力伤害的;(四)其他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了解学校开展的心理危机评估干预等活动情况。第二十九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明显自杀、自残或者伤害他人倾向,以及有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采取看护、陪护等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学校要求到校处理的,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及时到达学校。四十八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校的,学校可以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督促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到校履行监护职责。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有自杀、自残、伤害他人行为,或者有自杀、自残、伤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第三十条 教职工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的,学校应当安排其离岗治疗。患精神疾病教职工治愈后,学校应当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具备心理或者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文书安排其工作。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校园网络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阻止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有害信息进入校园网络。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共卫生的规定,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群体服药,应当遵守学生、幼儿健康服务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幼儿群体服药。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场地、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以及用途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员,落实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措施,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加强对危险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监管。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教育列入课程计划。学校应当开展校园安全文化建设,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采取合理形式开展防范诈骗、溺水、欺凌、暴力、毒品、酗酒、性侵害、网络沉迷,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减灾、食品和药品安全、网络安全、卫生防疫、心理健康等专题教育,定期开展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教育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派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第五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实验、体育、舞蹈、研学、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前,应当按照课程规范、教学大纲或者活动特点对学生进行特定活动的安全教育。学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提前对参加活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五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第五十八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有违法行为,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一)歧视、侮辱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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