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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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规范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申请注册样品试制和试验情况进行实地确认,对生产资质、生产工艺及生产记录等进行核查,现场查看仪器设备、生产相关记录等,对试制样品进行抽样,并做出核查结论。
样品试制现场包括样品试制过程的所有现场。试验现场核查包括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和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和稳定性试验等现场的核查,必要时对兴奋剂和产品的原料试验现场等进行核查。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对申请注册的国产保健食品试制和试验现场进行核查并抽取复核检验用样品。
必要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申请注册的进口保健食品样品试制现场进行核查。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前,被核查单位应当做好核查前的准备工作。核查时间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被核查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注册现场核查组,及时组织实施注册现场核查,并提前通知被核查单位。
第六条 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由核查组具体实施。核查组由2人以上组成,指定1人为组长。
第七条 注册现场核查开始时,核查组应当出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委托函,召开会议,由核查组组长向被核查单位宣布核查内容、要求和纪律等。
第八条 现场核查人员可以采取交谈、查看现场、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组应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即对被核查单位的设备、仪器以及相关文件、凭证和原始记录等进行拍照、录像或复印,并要求被核查单位负责人在有关说明和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第九条 核查组可根据核查需要调取被核查品种同期或一段时期内其它产品的相关记录。 第十条 被核查单位应配合核查组工作,如实回答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内容有关情况的询问,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并选派相关人员协助核查组工作。
第十一条 完成注册现场核查后,核查组应对核查情况进行讨论汇总,形成核查结果,撰写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报告。
讨论汇总期间,被核查单位人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讨论结束后,核查组将初步核查意见告知被核查单位;被核查单位对初步核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资料。核查组根据核查情况填写《保健食品试制现场核查报告》或《保健食品试验现场核查报告》,核查组成员及被核查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在相应栏中填写意见、签字并确认盖章。
第十三条 注册现场核查过程中,被核查单位以阻挠、不配合等方式干扰核查工作的,核查组应对被核查单位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核查人员可以中止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在保健食品现场核查报告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注册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将《保健食品试制现场核查报告》或《保健食品试验现场核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组织核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组织核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核查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保健食品试制现场核查报告》及《保健食品试验现场核查报告》形成审核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第三章 核查人员条件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人员的选用、训和管理。
第十七条 核查人员应为熟悉保健食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过相关培训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和专家。
第十八条 核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核查能力。
第十九条 核查人员与申报品种、申报企业或被核查单位有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核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地从事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核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核查过程中涉及被核查单位的有关资料和信息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xxxxxxxx日起施行。

1 保健食品试制现场核查报告
保健食品名称 申请分类 电话 样品试制单位 样品试制地址



受理号

□新品种申请 □技术转让 □再注册 □其他


联系人



综合评定意见:

根据综合评定,现场核查结论为:
建议□ 通过
不通过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原件,受理省局存一份原件,其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组长签名

核查员签名

被核查单位意见

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被核查单位公章


保健食品试制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表
保健食品名称 样品试制单位 样品试制地址
核查要点
生产资质
1、具备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原料来源和投料记录
2、原辅料的品种、来源、规格应与申报资料相一致。 3、原辅料的检验报告与申报资料中质量标准相一致。 4、应根据原辅料特点,配备相应的保温、冷藏、保鲜、防雨防尘等设施,以保证质量和卫生需要。


受理号


核查结论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5应有原辅料购进后对来源、规格、包装情况的初步检查记录,符合□ 不符合□
有原料入库台帐、卡等有关记录。 生产工艺
6、是否按申报资料中的工艺简图、工艺说明、参数等要求生产。

符合□ 不符合□
7生产记录中应有产品从原料配制、中间产品产量、产品质量、卫生指标等情况记录,各关键工序控制项目及检查要求应与申符合□ 不符合□
报资料一致。配方原料的计算、称量及投料须经复核签字后,记录备查。
8.生产用料单、投料记录,与申报材料中提供的配方是否对应一致。
符合□ 不符合□

9、批试制记录有产品名称、批号、试制量和检验等信息,且与申报资料相关信息一致。
10、查看原辅料来源证明材料,核对原辅料购进数量与样品生产数量相匹配情况。
11、生产投料量应与设备生产能力相匹配。
12、标签应有专人专库管理,生产记录中应有标签发放、领用及销毁记录。
13、应有设备使用记录,并有生产该产品的使用记录。 成品管理部分
14、应有成品检验记录、原始记录,相关内容应与申报资料相一致。
15、应有成品出入库台账,并有该产品的相关记录 品质管理部分
16、公司成立、原料购进、出入库的时间、设备使用、样品试验等试制全过程的时间衔接应合理。 17、应有生产设备和计量器具定期检修记录。
18、应具备生产环境进行监测的能力,并定期对关键工艺环境的温度、湿度、空气净化度等指标进行监测。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备注:
核查员签名: 组长签名:
★为核查关键项目
注:1.生产情况及条件经现场核查,以及对生产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核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且与核定的或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核查结论判定为“符合” 3.一般项超过4条“不符合”即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 4.关键项1条“不符合”即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 3 保健食品注册复核检验通知书
受理号: 某检验机构:
现将样品和有关申请资料送你检验机构,请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保健食品注册复核检验,出具保健食品注册复核检验报告。 保健食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包装规格: 申请事项: 申报阶段: 申请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 样品来源: 特别说明:
附件:1、本申请有关资料一套
2、保健食品复核检验抽样记录单

(加盖保健食品注册受理业务专用章)
经办人(签名)


本件一式4分,交申请人1份,留存1份,随申请资料报国家局1份,注册检验机构留存1份。 4 保健食品样品试验现场核查报告
□安全性评价试验 □功能学(动物)试验 □功、稳、卫试验 □人体试食试验 □其他 保健食品名称 申请人姓名


注册申请受理号 样品试验受理编号



联系人 检验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核查要点
公共部分
联系电话

核查结论
1、申报资料中申请表、受理通知书内容与试验机构存档的申请表、受理通知书内容是否一致。 2、申报资料中的检验报告与试验机构存档的检验报告是否一致。原始记录中试验数据与申报资料检验报告中的数据是否一致。
3、产品名称、申请人、生产企业以及报告内容的变更,是否符合审批程序。
4、原始记录、样品受理、传递、管理记录及检验机构存档检验报告中样品名称、样品编号等基本信息是否一致。
5、样品受理日期、传递日期、实验日期、签发日期等时间节点是否合理。
6、针对每一项测定项目的原始记录,核对对应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是否完整。 7、原始记录中的图谱是否可溯源。
8、各试验项目中原始数据是否完整,包括样品及试剂的处理、配制方法、称量数据、试验结果、试验图谱等。 9、计量仪器检定合格证是否有效。
安全性评价和/或功能学(动物)试验部分
10、实验动物购买凭证是否提供;动物购买时间、种类、级别、数量是否与试验报告一致。 11、动物房有效的使用合格证是否提供。 12、动物房条件是否满足试验要求。
13、动物喂养、称样、称重及处死时间等是否与试验方案一致。 14、组织病理切片、病理报告及病理试验记录是否保存完整;病理切片的数量、脏器种类是否与试验报告一致。
人体试食试验部分
15、伦理委员会批准记录是否提供。 16、与试验承担医院的合作协议是否提供。
17、受试者知情同意书是否提供并完整。签订日期是否在试验开展之前。
是否有受试者的姓名、电话等信息,现场抽查并核实。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18、制定的试验方案是否提供。 19、是否有检验机构对试食试验过程的监督记录。
20、是否有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记录与汇总记录,受试者姓名是否与知情同意书一致。报告中完成试验的例数是否与原始记录中实际完成例数一致。 21、是否有盖有医院公章的试食试验总结报告。
22、是否有受试样品的接收、使用和回收记录。发放者是否签名。样品的接受数量、使用数量及剩余数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 备注: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核查组综合评定意见:

根据综合评定,现场核查结论为:□通过 □不通过
核查员签名: 组长签名:
被核查单位意见:

签章
核查的省局意见:

签章
★为核查关键项目
说明:公共部分适用于所有试验项目;安全性评价和/或功能学(动物)试验部分以及人体试食试验部分适用于对应试验项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c1c3b09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b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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