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5内蒙古科技大学章程新
发布时间:2020-11-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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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5新
内蒙古科技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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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委设立巡视督导工作委员会,以强化党委领导,提高各项工作的执行力;学校行政设立人事人才工作委员会和计财资产工作委员会,以完善校长负责制,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以推进教授治学。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学术为本,学业为上,学生为体,学者为魂”和“管理就是服务”的办学理念,努力将内蒙古科技大学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多科性大学。
第七条 学校校训:百炼成钢。
第八条 学校精神:自强不息,敢为人先。
第二章 学生
第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文体活动及社会活动;
(三)公正获得学业成绩、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评价,公正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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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机会;
(五)知悉学校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育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公平获得国内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的权利,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珍惜爱护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生活服务,尊重并保障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和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准予21
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方式予以帮助;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第十六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方面的指导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与科技、文化、艺术和体育等素质教育活动;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性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21
(一)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薪酬、福利、医疗、休假、保险等权利与待遇;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等方面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行、能力、工作表现、业绩、廉洁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七)对职务聘任、福利待遇、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并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保障等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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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岗位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高水平的专家学者,造就学科领军人物,培育教学名师和优秀青年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校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建立与学校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教职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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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科技大学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21
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中心)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学校党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21
权、履行其职责,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巡视督导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对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相关重要事项进行巡视、督促、督办、协调、检查、评估的专门执行机构。
巡视督导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贯彻学校党委有关巡 视督导工作的决议、决定;对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巡视校属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协调各相关部门及时研究和解决学校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巡视和检查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向校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分工负责,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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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21
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九条 人事人才工作委员会是学校人事人才工作咨询、审议和评价的专门机构。
凡未经人事人才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重大事项不得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人事人才工作委员会成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师资队伍培养方案;讨论、审定人才引进、聘用、考核和培养方案;审议并向学校推荐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各类杰出人才、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等;审查认定教师资格人选。
第四十条 计财资产工作委员会是学校财务、资产等工作咨询、审议和评价的专门机构。
凡未经计财资产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学校计财、资产工作重大事项不得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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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资产工作委员会成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校二级单位经费分配原则和财务预算;审议学校重大投资计划和大额财政支出,并对其进行咨询、调研和论证;分析、评价学校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评定科研成果,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
第四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审议和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各类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负责学科建设规划、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评价机构。
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发展的重大举措,组织学校专业建设与专业结构调整、审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课程与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实践教学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