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做好本市工伤预防工作的试行意见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人社福[2013]69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做好本市工伤预防工作的试行意见
(沪人社福〔2013〕693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总工会:
为加强本市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建设,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加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力度,提升职工的安全防范、依法维权和遵纪守法意识,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做好本市工伤预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民生为本、安全为先”的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的工作要求和“专业运作、规范管理、审慎稳妥、逐步推开”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等管理措施,推进本市工伤预防工作有效开展。
二、工作目标
(一)强化政府工伤预防的监管责任,明确工伤预防的目标任务和管理要求,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形成以用人单位为责任主体、职工普遍参与的工伤预防基本格局,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
(二)加大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和征缴监管的力度,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在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有效发挥浮动费率对用人单位的制约和激励功能,强化费率机制在工伤预防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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