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05 00:54: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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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重府发[1995]141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7.25

【实施日期】199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失效]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重府发〔1995〕141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市、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工会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联组织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拒绝招收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及所从事职业的特点,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国家规定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a2d1271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db.html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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