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重府发[1995]14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7.25
【实施日期】199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失效]
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重府发〔1995〕141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市、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工会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联组织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拒绝招收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及所从事职业的特点,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国家规定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a2d1271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db.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