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1 08:11: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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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威政发[2009]5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22

【实施日期】2009.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9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自愿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与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相挂钩,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区)统筹。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订、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区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及各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基金账户管理、养老金待遇结算给付、政策咨询服务等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养老保险补助;

(三) 各市、区政府养老保险补贴;

(四) 市及市级以上政府养老保险补贴;

(五) 其他收入。

第九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基数为所在市(区)上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社会养老保险费以货币的形式,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部分。个人缴费标准为所在市(区)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8%10%,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995034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43658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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