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30 18:42: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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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庄港航管理处

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

一、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处安委会负责辖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销号决定。

五、处安委会应当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有关科室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委会设立隐患排查整改登记”台帐。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七、辖区各水运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处安委会报告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八、处安委会应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九、存有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十、安委会应当适时对各科室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十一、对逾期未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8f14bd7b14e852458fb5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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