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0-10-20 13:27: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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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政策法规


一、扶持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二、扶持标准

3.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4.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应计入扶持资金。

三、申请扶持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

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扶持,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2.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籍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证明、在社区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证明;

4.城镇户籍的,出具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农村户籍的,出具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出具的转移就业证明;

5.申请场地租赁费扶持的,还须出具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和租赁场地票据;

6.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经批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资金投入、场地租赁票据等,到区(县)或街道(乡镇)残联申领扶持资金或实物,并在《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资金(实物)发放登记表》签字。

七、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八、区(县)、街道(乡镇)残联和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申报的证明、材料,核实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创业(就业)情况,做好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申领扶持资金(实物)的服务工作。

十一、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京残发〔2001〕179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7146d27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b0d128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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