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微小型幼儿园(幼儿中心)设置标准
序号 | 项目 | 设置标准或要求 |
1 | 选址 | 选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选择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
2 | 园舍建筑 办学场地 | 园舍建筑相对独立,或设于建筑物一至三层,有独立出入通道,不与其他人员通道交叉,出入口留有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办学场地建筑主体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房屋建筑质量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检测标准; 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室外生均面积不低于3㎡。室外生均面积不足的,需在本中心室内设置专门用于体能活动的场地。 |
3 | 规模和 班额 | 由审批机关根据场地面积核定具体办学规模,根据班级活动室的面积核定每班具体班额,每班不超过30人。 |
4 | 幼儿活动用房 | 幼儿活动用房不得超过三层,不得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全日制班级按生均活动室面积不低于2㎡核定班额; 每班配有活动室(可与寝室合用),尽量分班设置卫生间,与班级活动室在同一楼层,便于各班使用,每10人配备1个大便器和1个盥洗龙头,每15人配备1个小便器。 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室内体能活动场地。 |
5 | 服务及附属用房 | 设有园长、教师、财务办公场所和保健观察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等服务和附属用房; 保健观察室应独立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具有晨检功能的室(厅、亭); 幼儿中心可选择自设厨房或由符合资质的供应商配餐,选择配餐或自带餐食的应设备餐间,自设厨房的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6 | 设施设备 |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并能满足保育教育及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 班级活动室、寝室、综合活动室、体能活动场地等设施设备配备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配备;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深圳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中小学 幼儿园》(DB4403/T26-2019)等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安保监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 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符合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 |
7 | 人员配备 |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7,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 |
8 | 班级保教人员 | 班级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0,每班至少配备两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教师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 |
9 | 其他人员配备 | 至少配备1名负责人,负责人持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历和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园长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年龄符合相关规定; 可以设专职教学管理(研究)人员,持有教师资格证,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至少设1名专职保安员; 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
10 | 开办经费 | 新设立的幼儿中心应当有与办学规模相当的开办资金(不含向儿童收取的费用)。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697559b06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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