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

发布时间:2019-04-09 02:37: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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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肇府办[2012]53

【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4

【实施日期】2012.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府办〔201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914

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办法(试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9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建规函〔2011304号),以及《肇庆市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肇庆市城区(端州区、鼎湖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旧改造项目不涉及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无需编制单元规划,其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及相关规划指标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执行。

二、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容积率增幅不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10%及其他方面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照《肇庆市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工作计划》要求,在满足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空间用地安排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容积率可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的10%范围内予以提高。

三、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地块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在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外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改造的,须按《肇庆市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工作计划》要求编制单元规划。单元规划须先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经批准的单元规划,视同已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程序。

四、在符合《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以及在改造经济分析、建筑日照间距、环境容量和城市景观要求等综合论证的基础上(位于重点地段的项目须进行交通评估),单元规划编制中对改造项目地块的容积率指标按以下原则设定:

(一)改造项目地块的容积率指标最高上限,根据改造地块规模(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实行分级分类确定。

1.属旧厂房改造的项目:

1)地块(项目)性质如调整为居住用地的:地块面积1公顷,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5;地块面积>1公顷且5公顷,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2;地块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6780347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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