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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表
A105020第14行第6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
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8.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
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4列“调
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第9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专项用途政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A105040第7行第14
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为表A105040第7行第4列金额。
24.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
额。
25.第25行“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为表
A105040第7行第11列金额。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
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
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
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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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
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项目的合同总额或交易总额。
2.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在本期确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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