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教育培训记录

发布时间:2020-08-14 01:07: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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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

工程名称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加建核磁机房项目

施工单位

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教育内容:

1、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务工人员在入场前应与所属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接受普法教育并考试合格。

2、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证据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领取记录。

3、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应当注意问题

首先,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其次,务工人员应当是年满18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符合用人单位招聘条件,且务工人员未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与务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前与务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生效日期应当填写用工之日。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后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5、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务工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6、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务工人员只有出现法定解除和终止条件时,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起始时间,但终止时间则是以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条件,例如以一项工程的完成时间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

7、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务工人员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务工人员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务工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确定。

8、务工人员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务工人员接到《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务工人员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务工人员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务工人员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9、用工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务工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务工人员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务工人员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务工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务工人员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务工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务工人员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对务工人员进行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否则视为违法解除或终止。

10、务工人员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工企业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1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务工人员人身安全的,务工人员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2、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首先是应当自行签订,不要委托他人代签。2其次应当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标准及支付时限。特别要注意必须与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务工人员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1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和劳动条件的提供者,保证务工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务工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务工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劳动合同如果出现“工伤概不负责”、“工伤事故自负”等条款,则这些条款是无效的,务工人员遭受工伤后依然可以依法申请并获得赔偿或按工伤保险待遇。

1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务工人员,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让务工人员提供担保,向务工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也不得扣押务工人员身份证件或其它证件。

15、《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6、务工人员的书面出勤记录是务工人员在现场务工时间的法定证据,也是在发生劳资纠纷时证明务工人员与用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直接证据。

务工人员应当定时向所属企业查询自身书面出勤记录并予以核实,发现与事实情况不符的要及时告知所属企业并要求核对、修改。

17、务工人员的工资数额的计算应当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结合务工人员书面出勤记录由务工人员与所属企业每月共同核实一次。

18、务工人员领取工资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用工企业应当每月与务工人员核算本月工资数额;

其次,用工企业应当每月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及时支付务工人员本月工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另有约定的,用工企业应当每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其余工资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

第三,用工企业发放工资时,务工人员本人应当亲自领取并在书面工资发放记录上签字,除法定情形,不得由他人代领工资或在工资支付记录上代签字。

19、务工人员委托他人代领取工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写明代领工资人员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等)、代领工资数额、代领工资时限、委托时限等内容并由本人签字。

20、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首先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然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务工人员加付赔偿金。

21、书面工资支付记录应当包含工资计算方式、工资总额、当期支付数额、欠付数额并应由务工人员签字、所属企业加盖公章共同认可。

22、务工人员与所属企业发生劳资纠纷时,可通过以下方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务工人员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二)协调。如果协商不成,务工人员可以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提出申请,请求协调。协调申请,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协调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协调不成。经协调达成协议的,制作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

(三)调解不成的,务工人员可以向工作地点所属区县的帮扶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四)仲裁。如果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不成,务工人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区一级劳动仲裁委会员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书面申请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一般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天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做出裁决。

(五)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六)监察举报投诉。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局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七)信访。务工人员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信访部门转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23、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务工人员加付赔偿金。

如果务工人员遭遇用人单位的欠薪,应通过合法手段来讨要欠薪,不要以跳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威胁用人单位,否则一时冲动可能危害生命,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效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一)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纠纷案件仲裁后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二是经仲裁后不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应当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4、法律援助的形式主要有: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件;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在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当务工人员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5、当务工者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时,可以联系法律援助机构,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申请援助:

(一)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经济困难的标准是按北京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掌握。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做书面记录。

26、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工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用工企业首先提出,如果是务工人员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务工人员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工企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7、因“务工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用工企业辞退务工人员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工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务工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28、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计算基数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受教育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565860df0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9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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