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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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工作,确保执法档案收集齐全、整 理规范、保管安全、利用方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分类】本办法所称执法档案,是指各级文化
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 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 成的,反映执法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 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执法档案分为文化市场举报办理档案、文化市场日常检查 档案、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执法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及时归档、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指导】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的执法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执法部门负责执法档案的收 集、整理、管理等工作。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执法部门执法档案工作的指
导,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档案工作作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考评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对执法人员进 行执法档案管理业务培训。
第五条【条件保障】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确定执法档案管理 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管理必需的场所、设施和经费,确保档案 安全。
第六条【档案信息化】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档案管 理和档案数字化工作,积极推进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 案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文件材料归档
第七条【收集要求】 执法人员应当从举报办理、现场检查、 案件办理开始之日起收集与执法有关的文书、证据等各种文件 材料。
第八条【归档范围】文化市场举报办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 原始举报文件材料;
(二)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三) 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
(四) 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函、其他部门移送举报的文件材料; (五) 举报核查回复文件材料; (六) 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归档范围】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二) 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 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归档范围】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归档 范围: (一) 案件来源文件材料; (二) 现场调查取证文件材料;
(三) 当事人资格及身份证明文件材料; (四) 证据收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 采取查圭寸、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件材料; (六) 立案审批表;
(七) 涉案物品鉴定的文件材料;
(八)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查封(扣押)处理、解除材料;
(九) 集体讨论笔录;
(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文件材料; (^一)行政处罚听证的文件材料; (十二)责令改正通知书; (十三)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十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十五)行政处罚执行的文件材料; (十六)结案报告;
(十七)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的文件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 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过程中形成的 相关文件材料,应当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保管期限】 执法案卷的保管期限一般应当划定 为定期“ 10 年”。
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其案卷的保管期限应当划 定为“永久”:
(一)属于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或者在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 响的; (二)符合听证条件的;
(三)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 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四)执法部门认为应当永久保管的。
第十二条【整理主体】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材料由执法部门 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整理;文化市场日常检查材料由进 行检查的执法人员负责整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由案 件承办人员负责整理。
文件材料实行审核制度,由执法部门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 员负责,如发现存在缺失、重复、杂乱等问题,应当退回执法 人员及时补充、整理。
第十三条【组卷原则】 执法案卷原则上实行“一案一卷”; 文件材料较多时,可以适当分成若干分卷。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案卷、文化市场日常检查案卷可以按照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编号顺序组卷。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可以按照当场处罚决定 书编号顺序组卷。
第十四条【案卷构成】 执法案卷应当依次由案卷封面、卷 内文件目录、 卷内文件材料、 卷内备考表、 封底等五个部分组成。
案卷卷皮可以使用硬卷皮或者软卷皮。软卷皮封面内页可 印制卷内文件目录作为封二,封底内页可印制卷内备考表作为 封三。使用软卷皮装订的案卷,应当装入卷盒内保存。
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以及卷皮、卷盒的 格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其规格尺寸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
GB/T9705-2008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排列顺序】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立 卷归档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 其他文件材料在后; (二)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三)对同一问题或者事实进行说明的文件材料,批复在
前,请示在后;原件在前,复印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正式文印件在前,最终签发稿在后。
第十六条【材料要求】 执法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 文件材料重复或者多余的,要予以剔除;因特殊原
因,归档文件材料不是原件的,应当在备考表中作出说明。
(二) 文件材料应当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毛
笔书写或者打印,保持字迹工整清晰、页面整洁;涂改处应当
由办理案件的执法
人员或者相关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捺指 印,空白处应当划线标注;
(三) 对于破损、字迹模糊或者容易褪色的文件材料,应
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对于当事人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 书写的原始文件材料,应当进行复印;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文 件材料,应当附上抄件,连同原件入卷;对于外文及少数民族 文件材料,应当附上汉语译文;
(四) 对于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应当打开展平加贴衬纸,
邮票不得撕揭;
(五) 文件材料不得反装、倒装,页面方向为横向的,文
件材料字头朝向装订线;
(六)文件材料的载体应当统一采用 A4 型纸张; 较大的文 件材料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