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发布时间:2011-10-28 09:15: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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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和科学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障爆破作业安全与质量,促进爆破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利用炸药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从事特种爆破和科研教学试验性质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资质分级。

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作业类别、从业方式、资质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爆破作业。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施工过程应当进行评估、监理。

本办法所称作业类别是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4类;从业方式是指设计、施工、评估、监理4种;作业等级是指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的ABCDD级以下5级;特种爆破是指爆破介质、对象、方法或者起爆体结构特殊的高温爆破、爆炸加工、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

 

第二章   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  爆破作业人员类别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2类。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操作工作,爆破技术人员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爆破作业单位。

公安机关对爆破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其作业类别划分为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4类,资格等级划分为高、中、初三级。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资格。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初次领证日期、作业类别、资格等级、人员类别、受聘单位、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五条  爆破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55周岁;掌握涉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能理解爆破设计方案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要点,掌握早爆、盲炮、炮烟中毒事故预防技术;熟练掌握起爆体加工、起爆网路敷设、装药、起爆、安全检查、盲炮处理等操作技能。

初次申请爆破员资格,应当参加本人受聘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的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及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人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人员,应当在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爆破作业6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员超出发证机关行政管辖区域从事爆破作业,应当由受聘单位向爆破作业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爆破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爆破理论和施工技能,能承担爆破设计、评估、监理、施工管理、事故预防等工作。各资格等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满足相应条件。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工作经历;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初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爆破作业经验。

第七条  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获得爆破技术人员初级资格。但申请人能够提供独立主持过C级以上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的业绩证明,且符合中级以上爆破技术人员资格条件,可以取得中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在有经验的中级以上资格爆破技术人员指导下实习1年以上,方可独立主持D级以下爆破作业。

申请取得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向本人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80个日内按照作业类别、资格等级集中组织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和实践考核。考核结束之日60日内,考核机关应当向成绩合格者核发签注作业类别、资格等级,加盖公安部爆破技术人员考核专用章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向不予发证的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爆破技术人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和资格等级,应当经过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机关考核确认,并在证件上注明变更情况。

 

第三章   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八条  特种爆破和教学科研试验性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至少有3名技术人员、5名工人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其中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申请从事特种爆破和科研试验性质的爆破作业单位,提交证明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和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各等级的爆破作业;

二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三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第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除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还应当符合各资质等级的要求。

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完善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达80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高级资格不少于6人,中级资格不少于10人)、工人不少于30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3名以上项目经理具有爆破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资格,参与过A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达25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高级资格不少于2人,中级资格不少于5人)、工人不少于12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独立主持过B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2名以上项目经理有爆破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资格,参与过B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工人不少于5人;具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  一级、二级资质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初始发证机关申请增加爆破评估、监理从业方式。

(一)独立的法人企业;

(二)一年之内从事批准作业类别中最高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5次以上,没有发生爆破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曾独立主持过批准作业类别中最高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近3年独立主持过批准作业类别中5项最高作业等级爆破作业的现场施工管理;

(四)具有承担爆破评估、监理所需的仪器设备。

对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批准其增加爆破评估、监理的从业方式,并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方可对批准作业类别中爆破作业实施评估、监理。

第十二条  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的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者爆破评估、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申请三级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受理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方式、资质等级、作业类别、爆破作业人员类别数量及相应的资格等级、实施许可的公安机关、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爆破作业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爆破作业活动,迁址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爆破作业人员等,应当发生变动的15日内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申请材料由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初审,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复查核准后,由受理机关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  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D级以上爆破应当编制爆破方案设计书,D级以下爆破应当编制爆破方案说明书;

(二)按爆破方案设计书或者爆破方案说明书进行试验性爆破,优化爆破方案设计参数;

(三)出现不宜爆破的环境条件,立即停止爆破作业;

(四)爆破施工现场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实施监督;

(五)可能对周围人员环境造成损害的爆破施工,应当提前3天向受影响人员告知爆破作业时间段;必要时,设置振动监测仪记录有关数据,说明爆破影响范围和实际损害程度;

(六)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钻机、装药设备(含炸药现场混装车)、民用爆炸物品、测振仪、全站仪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进行查验;

(七)经评估认可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向委托人和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认为爆破设计、施工方案不合格的,应重新设计和评估;委托人对评估结论有疑义的,可另行委托其他爆破评估、监理企业进行评估;

(八)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编制爆破安全监理规划、爆破安全监理细则,重点对爆破技术措施、施工质量、爆破进度及投资控制等实施安全监理;爆破作业各主要阶段竣工后,应当签署爆破安全监理意见;对技术难度大、爆破环境复杂的作业点,应当派监理人员现场跟班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章问题,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立即向业主和批准该爆破方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受业主或爆破施工发包单位委托,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对爆破施工单位的岩土、水下、拆除爆破设计方案、施工过程的合法性、技术合理性进行监督。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对爆破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方有权自主选择爆破评估、监理企业,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干涉。但是,爆破评估、监理企业不得为本单位及与本单位有关联交易的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评估、监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限均为4年。证件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领手续;超过许可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变更受聘单位,应当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申请时应当提交与原受聘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受聘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并在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由所在单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身份证明、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爆破业绩档案管理计算机系统,如实记录本单位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过程以及爆破效果、爆破异常情况(事故)等,记录爆破作业人员的爆破业绩。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实行网上公示和监督检查制度。凡许可证上批准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及时申报,发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注明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爆破技术人员申请,发证公安机关应当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资格提升一个等级,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变更资格等级手续:

(一)在已批准作业类别的现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2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申请升级为高级资格的,应当独立主持过2B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申请升级为中级资格的,应当独立主持过2C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

(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十七条  根据爆破作业单位申请,有关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可提升一个等级,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一)在已批准作业类别现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2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申请升为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当独立完成过3B级或5C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申请升为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当独立完成过3C级或5D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

(四)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在爆破设计、施工资质升级后,申请爆破评估监理企业资质升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人员许可证。

(一)违反国家法规标准设计爆破方案、指导爆破施工;因爆破设计方案或指导爆破施工错误,发生重大爆破质量事故或爆破安全事故;因爆破评估、监理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爆破质量事故或爆破安全事故;

(二)向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者不具备相应作业类别、资格等级的爆破技术人员出借、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人员许可证的;

(四)爆破作业人员未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超出批准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五)出借、涂改、伪造、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利用租借、涂改、伪造、转让的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单位资质证书参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

(六)国家法规要求实施评估监理的爆破作业,拒不实施评估监理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方案,作业方案未经审批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承担本单位及与本单位有关联交易的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评估、监理活动;

(七)有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十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批准获得与实际能力不符的爆破作业资格资质等级;对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不批准获得与符合其实际能力的资格资质等级;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爆破作业行为不认真查处,导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三)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对该升级的资质资格等级,不依法实施升级;

(四)违反当事人意愿指定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利用行政职权为他人承揽工程从中牟利的;

(五)其他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式样,各发证公安机关自行印制;各类申请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申领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     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7-04-09 10:53:33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3ac7ac7bb4cf7ec4afed0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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