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国土资源局
干部职工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落实行政责任,促进全体干部职工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和局机关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诱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报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问责方式根据被问责事项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确定。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
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且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其它部门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纪检监察室进行初步核实。
(一)局党组、行政班子、纪检组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纪检监察室向局党组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由局党组、行政班子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由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股、政策法规股及有关股室组成局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加重问责。
第十三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党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明确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行政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通知后,应当组织相关股室进行复议、复查。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清楚,但经复核,问责方式确属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有误的,修改或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属撤销原决定的,还要采取一定方式为被问责人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3914350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92.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