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17]7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5.25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7〕76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职工医保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2000〕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政〔2016〕37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门诊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15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省级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范围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包括以下19种: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3.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4.糖尿病,5.高血压Ⅲ期,6.肝硬化,7.再生障碍性贫血,8.系统性红斑狼疮,9.类风湿性关节炎,10.重性精神病,11.慢性支气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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