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电信
【发文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10.13
【实施日期】2001.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现发布《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铭
二00一年十月十三日
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乡电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基础电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基础电信设施包括:各类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线;道路、桥梁、隧道预埋电信管线;设置电信局(站)及交接箱等房屋用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道路、桥梁、隧道等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涉及基础电信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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