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综合项目工程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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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教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增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工程学院本科专业原则学制为4年,按年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容许学生分阶段完毕学业。学生按需照培养方案规定选修课程,修完培养筹划规定内容, 获得培养筹划规定学分和绩点,德、智、体达到毕业规定准许毕业;学生在原则学制年限内提前获得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规定可提前毕业;不能再原则血脂年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可申请延期毕业;未获得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但修过培养方案规定所有内容准许结业。
第二章 入学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新生,应持河南工程学院录取告知书,按照学校关于规定,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校医院组织身体检查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不适当在校学习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存入学资格一年。保存入学资格者不具备学籍,不享有在校生待遇。保存入学资格学生,在保存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规定经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报道与注册
第四条 每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期间准时返校到所在院、部报道,并凭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办理报到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她特殊因素无法准时缴费学生,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减免学费、申请贷款或者缓交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交费或者其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

第五条 因故不能准时报到者,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上由所在院、部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出具有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手续。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依照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解决,两周以上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解决。
第六条 各院、部在开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学生处分别报送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因素。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各专业设立课程分为通识教诲课、学科基本课和专业课三类。每一类课程又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是指依照专业培养目的和基本培养规格,定本专业学生必要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重要涉及公共基本课、学科基本课、关于专业课和个实践性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学生为改进知识构造,拓宽知识面,发挥个人特长与兴趣,可在学校给定课程中选修某些课程。
第八条 依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学时数,以学期为单位计算门课程学分。理论课(含课内实验)16学时计1个学分;集中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以一种学分计;入学教诲和毕业教诲等综合教诲是教学工作重要环节,学生必要参加并达到相应规定。
第九条 学生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普通应修满学分数为:原则学制4年文科(含艺术)学生为180个课内学分和其她课外学分,理工科学生为190个课内学分和其她课外学分。
第十条 凡具备我校学籍本科生,第一年所修课程由学校根据教学筹划统一安排,其她年所修课程在学校指引下采用选课方式。学生选定所有课程必要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对考核不合格课程参加学校组织下学期开学初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补考仍不合格可以到所在院部办理有关手续后随下一届同专业学生参加重修,重修考核合格后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公选课不组织补考,不安排重修。
初最后一学期外学生每年所修学分原则上不应低于15学分最高普通不超过35学分每年所修学分低于30学分者由所在学院予以警告低于20学分者劝其自动退学;在学习期间,积重修学分达30学分(含)者,勒令退学。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教学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有益活动并获得突出成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教诲处批准后,可获得一定综合教诲学分。

第五章 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以招生时规定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4年本科学生容许在3-6内修读,在规定修读年限内修满学分者即可毕业。
第十三条 从次年起,学生可以书面申请暂时中断在校学习,在征得家长书面批准后经所在院、部批准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四 或者暂时中断在校学习学生可保存学籍一年,不享有在校生待遇。在中断学习期满后,学期初一周内,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批准,教务处备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返校继续学习。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积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需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立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如下统称为课程)考核,挥霍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种。学生应随开班课听课并完毕规定作业和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成绩由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两某些按一定比例生成。缺学时达到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或者课程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其平时考核视为不合格。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期终课程考核。该门课程记为缺考。
第十七条 凡按学校规定已注册并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且出勤次数、作业完毕量、实验状况等符合学校关于规定学生,均具备考试资格,可按关于规定参加该课程考核。
凡具备考试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她因素不能正常参加考核者,应于期终考核一周之前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未准时办理缓考手续,又不能参加期终考核者,按缺考解决。
第十八条 具备考试资格学生应当持身份证和教务处承认有效证件,在归定期间内进入指定考场应考,不符合条件者不准进入考场。
第十九条 平时考核不合格、无端缺考者(不含缓考)、考试违纪者,以及考试成绩低于30分者,成绩均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要申请重修。因实验考核不合格未能参加期终考核者,只需申请重做实验。实验成绩合格后,方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理论课重修
考试。申请重修时,应当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订立意见,教务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准予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必要严格准守考场规则。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作弊,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估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评估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先进、良好、中档、及格和不及格。学生按照教学筹划规定完毕课程学习任务,并获得及格及及格以上成绩时,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获得学分。补考成绩合格者,以60分计入成绩册,并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分绩点为1.0;重修合格者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合理评估学生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办法。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折算办法如下: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为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以此类推,下同),先进级别折合为4.5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级别折合为3.5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档级别折合为2.5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级别折合为1.5绩点;60分如下和不合格级别折合0绩点。平均绩点以加权平均数计算。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如下: 每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绩点数×该课程学分数
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每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数。第二十四条 学生年学分绩点与评估奖学金、三好学生等挂钩,详细操作按学校关于奖励和评优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 上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6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下一学期开设一门课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院、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有实验环节免修课程,其实验某些不能免修,仍需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参加期末跟班考试,考试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可按规定参加课程正常补考。
第二十六条
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
毕业设计(论文)等不能免听或免修。
凡因生理生理缺陷或其她特殊因素不适当上正常体育课这,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卫生所订立意见,体育教学部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其她体育项目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后予以相应学分和成绩。
第二十七条 申请重修必修课,原则上不容许用其她课程代替。若此后学校不再开设该门课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所在院、部提出建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指定另一门相似课程予以代替,但应当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有补考不及格课程学生,应在第3周向所在院、部提出重修申请,有所在院、部门订立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重修手续,领取重修告知书。凭重修告知书参加重修课程学习和考试,未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九条 未准时办理重修手续者,均视为延期重修,可在第七学期(含第七学期)之前申请重修。
第三十条 重修课程考核合格时,以实际成绩计入该门课程成绩成绩栏,并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计算学分。
第八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
1.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着;
2.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3.招生时拟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着; 4.应予以退学者; 5.其她无合法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应由本人向拟转入(转出)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省级教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出)校手续。
1.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由教务处订立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报上级教诲行政部门办理关于审批手续。经省级教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2. 跨省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由教务处订立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报上级教诲行政部门办理关于审批手续。经转入省、转出教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转入、转出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可接受起转专业申请:
1. 学生确有特长,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部推荐并提供学生成绩单和鉴定证明,经拟转入院,不考核证明,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 学生入学后,发现耨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她专业学习者;
3. 学校以为其有某种特殊因素,转专业更有助于其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容许转专业; 1. 有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2. 文科类、理科类和艺术类不能互转; 3. 学业成绩表白其难以完毕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4. 专升本录取学生;
5. 招生时拟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6. 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7.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相似省份当年最低录取分数者; 8. 拟转入专业班级人数超过正常容量者; 9. 应予以退学者; 10. 无合法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者,由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由转出院、不订立意见并提供学生成绩单和鉴定证明;经拟转人院、部审核并订立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成绩记录按如下规定执行:
1.学生转专业前以修课程规定等同于或高于专人专业培养筹划规定课程规定,经转入院、部审核确认后,已修学分计入同一门课程,若已修课程规定明显低于转入专业培养筹划所规定课程规定,学生必要修读该课程。

2.转出专业未开设,而转入专业已开设必修课程,学生应当按规定修读该课程,获得规定学分,并按正常状况记入个人档案。
3.转出专业已开设,而转入专业未开设必修课程,已修学分经转入院、不确认后,可计入转入专业通识教诲选修课学分。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如下状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且治疗期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一学期内请假、缺课学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有因素,本人申请或学校以为必修学者。
第三十八章 学生休学,需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关于证明(涉及学生家长意见)经院、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批准,办完休学手续后,应当在一周之内离校。
第三十九章 休学以一年为限,最多不超过两次(因病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保存学籍,但不享有在校生待遇。保存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章 休学学生关于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有奖学金、贷学金;
2.休学学生不得参加学校教学活动,期考核成绩无效;
3.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关于规定执行;
4.在休学期间,若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违背治安法,性质恶劣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一章 学生应征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存学籍至退役。
第四十二章 学生休学或保存学籍之前已计入成绩档案各类课程考试成绩有效。 第四十三章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手续等关于证件(因病休学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向所在院、部提出复学
申请,经院、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依照已修课程状况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四章 学生在保存入学资格、保存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她学校。

第十章 退学
第四十五章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但不属于处分。 1.持续两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达到16学分者 2.合计不及格课程(含公选课)学分达30及以上者; 3.在校学习时间(含保存学籍)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 4.休学或中断学习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休学期满后,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因病应休学而坚持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7.经校医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8.未请假离校,持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9.逾期两种未准时报道而又无合法事由;
第四十六条 对退学学生解决,由学生所在院、部填写退学解决报告,连同关于材料,报教务处、学生处订立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或家人,同步报河南省教诲厅备案。
因特殊因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家人,则在校内发布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解决有异议。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解决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学校学生申诉解决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退学手续。待复查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依照学习年限和学习成绩发给学习证明或者肄业证书; 2.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3.退学学生(含因各种因素受解决而离校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有课程和其她教诲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获得规定总学分,平均成绩点再1.8及以上,德、智、体达到毕业规定,准予毕业,学校发给相应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只限毕业当年发放,过期不补。
第五十条 凡已获得毕业资格本科毕业生,并符合《河南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度过培养筹划规定所有课程和其她教学环节,有下列状况之一者,按结业解决,发给结业证书。
1.未修满学分数者;
2.修满总学分但平均学提成绩点在1.8如下者; 3.未获得学校规定教诲学分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因学分不够或课程不合格而结业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可申请回校补考一次,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学分及学分绩点规定,可换发毕业证书;未获得学校规定德育学分而结业学生,容许结业两年内,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要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行和工作业绩德鉴定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背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诲厅备案,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算后,不再补办,但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备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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