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教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增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工程学院本科专业原则学制为4年,按年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容许学生分阶段完毕学业。学生按需照培养方案规定选修课程,修完培养筹划规定内容, 获得培养筹划规定学分和绩点,德、智、体达到毕业规定准许毕业;学生在原则学制年限内提前获得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规定可提前毕业;不能再原则血脂年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可申请延期毕业;未获得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但修过培养方案规定所有内容准许结业。
第二章 入学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新生,应持河南工程学院录取告知书,按照学校关于规定,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校医院组织身体检查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真不适当在校学习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存入学资格一年。保存入学资格者不具备学籍,不享有在校生待遇。保存入学资格学生,在保存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规定经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报道与注册
第四条 每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期间准时返校到所在院、部报道,并凭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办理报到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她特殊因素无法准时缴费学生,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减免学费、申请贷款或者缓交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交费或者其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
第五条 因故不能准时报到者,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上由所在院、部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出具有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手续。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依照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解决,两周以上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解决。
第六条 各院、部在开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学生处分别报送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因素。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各专业设立课程分为通识教诲课、学科基本课和专业课三类。每一类课程又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是指依照专业培养目的和基本培养规格,规定本专业学生必要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重要涉及公共基本课、学科基本课、关于专业课和个实践性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学生为改进知识构造,拓宽知识面,发挥个人特长与兴趣,可在学校给定课程中选修某些课程。
第八条 依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学时数,以学期为单位计算门课程学分。理论课(含课内实验)16学时计1个学分;集中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以一种学分计;入学教诲和毕业教诲等综合教诲是教学工作重要环节,学生必要参加并达到相应规定。
第九条 学生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普通应修满学分数为:原则学制4年文科(含艺术)学生为180个课内学分和其她课外学分,理工科学生为190个课内学分和其她课外学分。
第十条 凡具备我校学籍本科生,第一年所修课程由学校根据教学筹划统一安排,其她年所修课程在学校指引下采用选课方式。学生选定所有课程必要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对考核不合格课程参加学校组织下学期开学初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补考仍不合格可以到所在院部办理有关手续后随下一届同专业学生参加重修,重修考核合格后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公选课不组织补考,不安排重修。
初最后一学期外学生每年所修学分原则上不应低于15学分最高普通不超过35学分每年所修学分低于30学分者由所在学院予以警告低于20学分者劝其自动退学;在学习期间,累积重修学分达30学分(含)者,勒令退学。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教学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有益活动并获得突出成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教诲处批准后,可获得一定综合教诲学分。
第五章 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以招生时规定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4年本科学生容许在3-6内修读,在规定修读年限内修满学分者即可毕业。
第十三条 从次年起,学生可以书面申请暂时中断在校学习,在征得家长书面批准后经所在院、部批准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 或者暂时中断在校学习学生可保存学籍一年,不享有在校生待遇。在中断学习期满后,学期初一周内,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批准,教务处备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返校继续学习。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积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需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立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如下统称为课程)考核,挥霍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种。学生应随开班课听课并完毕规定作业和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成绩由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两某些按一定比例生成。缺学时达到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或者课程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其平时考核视为不合格。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期终课程考核。该门课程记为缺考。
第十七条 凡按学校规定已注册并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且出勤次数、作业完毕量、实验状况等符合学校关于规定学生,均具备考试资格,可按关于规定参加该课程考核。
凡具备考试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她因素不能正常参加考核者,应于期终考核一周之前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未准时办理缓考手续,又不能参加期终考核者,按缺考解决。
第十八条 具备考试资格学生应当持身份证和教务处承认有效证件,在归定期间内进入指定考场应考,不符合条件者不准进入考场。
第十九条 平时考核不合格、无端缺考者(不含缓考)、考试违纪者,以及考试成绩低于30分者,成绩均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要申请重修。因实验考核不合格未能参加期终考核者,只需申请重做实验。实验成绩合格后,方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理论课重修
考试。申请重修时,应当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订立意见,教务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准予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必要严格准守考场规则。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作弊,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估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评估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先进、良好、中档、及格和不及格。学生按照教学筹划规定完毕课程学习任务,并获得及格及及格以上成绩时,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