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释义太平洋保险车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0-10-27 18:44: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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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释义太平洋保险车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释义

——太平洋保险车险条款

【险 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 录]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险 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摘 录]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险 种】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摘 录]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要 点】无驾驶证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也就是说,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时候,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在驾驶机动车的时候,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因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被依法扣留等情况下,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会被认为是“无驾驶证”。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同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详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各项规定,其中以规定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就是说,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的时候,其所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所准予驾驶的车型与其实际驾驶的车型不相符,属违法行为,将会被认为是“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详细说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或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规范驾驶行为和限制驾驶行为,或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驾驶、操作证书,操作具有一定难度或危险性的机动车辆,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法律禁止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以及事故,保险公司都免责,保险不鼓励这样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详细说明]1、无任何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即狭义的无证驾驶,属于最常见的情形。

2、持有驾驶证件,但是该驾驶证件已经超过有效期。我们知道,除长期有效的驾驶证件以外,驾驶证件均有一定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外而没有获得合法的延长,视同为无有效驾驶证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持有驾驶证件,且在有效期,但是丢失、毁损。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驾驶证件丢失、毁损的,不得驾驶车辆,因而如果此时驾驶车辆即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形。

4、持有驾驶证,但是记分达到12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分已满12分的,不得驾驶车辆,因而如果此时驾驶车辆即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形。

5、持有驾驶证,但是驾驶证处于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驾驶证处于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的,不得驾驶车辆,因而如果此时驾驶车辆即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形。

6、持有驾驶证,但是准驾车型不符。如驾驶证类型为C1,但是被保险人驾驶了大型客车(A1类驾驶证件方能驾驶),在此情形下,也属于无有效驾驶证件的情形。

7、持有驾驶证,且在有效期内,但是未能按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险 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 录]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险 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摘 录]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8、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

【险 种】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

[摘 录]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7、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

【险 种】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

[摘 录]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3、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4、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7、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要 点】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详细说明]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机动车车辆种类、厂牌型号、使用性质等重要特征和技术参数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登记后核发《机动车行驶证》(详见《机动车登记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照《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种类、使用性质、载重质量(载客人数)等因素确定相应费率档次。依照《机动车登记规》第十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行驶证》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费率档次,使用性质是判断风险程度的一个主要的因素。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发生上述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而不予赔偿。

【要 点】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发生上述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而不予赔偿。同时,保险条款中也对此内容有详细说明,如“保险机动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因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要 点】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同时条款中也对机动车的概念进一步明确,“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依照法律和条款的规定,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的号牌后,机动车方可上道路行驶。但是,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按照通常的理解和实践,机动车在上述期间可能存在未依法登记,或脱离道路行驶,或不是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因此,列为责任免除。

【要 点】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详细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修理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在营业性修理、保养和改装期间,实际上被保险人与修理方已达成了修理合同,对于这期间被保险车辆受到的损失,应由修理方承担,而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理,在保险车辆被扣押、没收、征用期间,执法方与被扣方实际上也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也是属于责任免除的,这部分损失也不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承担,应当由对损失负有责任的保管方承担。

【险 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 录]第九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八)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要 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由上述法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出险后,被保险人有防灾减损义务。相对应,对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违反一般义务后的处理方式,保险条款一般的表述为保险人有权拒赔,这种情况下,拒赔的主动性保险方。出险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测合格后而继续使用,致使扩大的损失,未经必要修理并检测合格后而继续使用不仅是一项一般义务,而且通过在责任免除中将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明确作为一条除外责任予以明确,也就限制了选择处理方式的途径

【险 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 录]第八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险 种】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摘 录]第八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要 点】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对机动车装载作出详细规定,例如:

第五十四 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险 种】机动车损失保险

[摘 录]第九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要 点】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详细说明]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和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不能通过投保附加险保障;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可以通过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新增设备损失险来保障。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可通过投保涉水损失险来保障。

【法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15c1dd8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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