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算

发布时间:2019-03-06 05:05: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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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卫药[2011]18

【发布部门】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11.01

【实施日期】201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卫药〔201118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区县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切实做好区县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统一收支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5号)和省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药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卫药政[2011]5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0号)和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药监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宁卫药[2011]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相关的制度规定,制定《南京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局反映。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南京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县政府办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切实做好药品集中网上采购、统一收支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5号)和省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药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卫药政[2011]5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0号)和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药监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宁卫药[2011]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相关的制度规定,结合各区县采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区县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站(含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网上采购、统一收支管理是指区县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由医疗卫生机构制定采购计划,区县药品采购(结算)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集中实行网上采购,统一向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收缴验收入库药品的应付货款,并集中向药品供货人结付货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155188d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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