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01 15:57: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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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器材合理配置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某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消防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水带、消防锹、消防桶、消防钩等灭火器材及工具。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全资子公司、集体企业单位)的各类消防器材的配置、检查和维护。合资

合作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消防器材的选择及配置

第四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气体火灾;D类火灾:金属火灾;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物油脂或植物油脂)火灾。

第五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应选配5kg及以上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应选配4kg及以上干粉灭火器。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干粉或者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六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应选配5Kg及以上干粉灭火器。

(二)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应选配4Kg以上干粉灭火器。

(三)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七条 消防器材的配置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发生火灾种类等因素,合理地有效的进行配置。

第八条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三)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四)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五)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六)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第九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第十条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及主要配置场所:

(一)A类火灾场所应配备能扑救A固体火灾的ABC干粉灭火器。如办公楼、会议室、公寓、招待所、俱乐部、体育馆、活动中心、食堂、仓库、车库、办公室、维修间、车间、医院、宾馆、值班室、测试班、维修班等。

(二)B类、C类火灾场所应配备能扑救B类、C类液体、气体火灾的BCABC干粉灭火器。如天然气灌装站、民用液化气换瓶站、联合站泵间、锅炉房、电脱水间、阀组间、污水处理间、油罐阀室、卸油岗、外输岗、集输岗、中转站联合泵房、计量间等原油生产、集输、处理及储存的建筑物、装置区等。

(三)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能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四)E类火灾场所应配备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可以扑救600伏以下带电火灾),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如信息中心、档案室、配电室、化验室、微机室、资料室、仪表校验室等有精密仪器仪表场所宜配备二氧化碳或其它清洁型灭火器。

(五)F类火灾场所应选择能同时扑灭固体、液体火灾的ABC干粉灭火器。

第十一条 设有消火栓的场所应配备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及按需配备消防栓钥匙。

第十二条 各场所除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外,应根据生产生活实际及灭火需要配备其他消防锹、消防钩、消防桶、防火砂、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第三章 消防器材配置标准

第十三条 灭火器配置数量应以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来进行计算配置,当一个楼层或水平防火分区各场所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分别进行配置。火灾种类、危险等级相同,但独立成区的场所部位,也必须分别进行配置。

第十四条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主要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保护距离的确定应为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

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保护距离如下,推车式灭火器保护距离增加一倍。

(一)设置在A类火灾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严重危险级15;中危险级20;轻危险级25

(二)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严重危险级9;中危险级12;轻危险级15

(三)D类、E类、F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和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第十五条 消防水带水枪的设置数量根据其实际灭火需要来进行配置,墙壁消火栓至少配备一盘不少于20m的消防水带及同口径水枪一支,其它需要配置消防水带的非特殊场所配置数量应根据实际灭火需要进行配置,每个设置点的水带数量不宜超过4盘,并需要配置同口径水枪或泡沫管枪及消火栓钥匙。

第十六条 特殊场所消防器材配置宜遵照以下标准

(一)机动车辆应配置ABC型干粉灭火器。配置的数量应根据车型的大小确定,小型车宜配置1-2Kg干粉灭火器;大型车宜配置4-8Kg干粉灭火器1具;运输原油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

(二)车装卸原油场地应配置ABCBC类干粉灭火器,配置2-48Kg干粉灭火器,放置在封闭的灭火器箱内,在值班室内设120-50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块灭火毯。在值班室门前或卸油现场还应摆放1m3防火砂,盛放在便于搬运的容器中。

(三)捞油作业现场应配置48KgABC型干粉灭火器。

(四)单井罐采油井场至少应配备48KgABC型干粉灭火器。

(五)钻井现场应配备100L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2具,8Kg干粉灭火器10个,5Kg二氧化碳灭火器2具,消防斧2把,消防锹6把,消防桶8只,防火砂4m3 465mm、每盘长度20m的消防水带,直径19 mm直流水枪2支,并均应整齐清洁摆放在消防房内,机房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3具,发电房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2具。驻地消防器材配置应按宿舍标准配备ABC干粉灭火器。

(六)作业、试油现场至少配备35Kg干粉灭火器2具,8Kg干粉灭火器4具,消防锹3把,防火砂2 m3 ,驻地消防器材配置应按宿舍标准配备ABC干粉灭火器。

(七)油罐区的消火栓旁应设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665mm、每盘长度20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和两支喷嘴直径19mm水枪及一把消火栓钥匙。采用固定式灭火时,泡沫栓旁水带箱应配置PQ8PQ4泡沫管枪一支及泡沫栓钥匙一把。水带箱距消火栓距离不宜大于5

(八)住宅楼每层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的,配置24-8Kg手提ABC干粉灭火器;每增加100m2,增配1具以上类型手提灭火器,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配置24-8Kg手提ABC干粉灭火器。

(九)动火现场至少配备28 Kg手提ABC干粉灭火器。

(十)其他一些特殊场所的消防器材配置,还应按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配置。

第四章 消防器材配置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十八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十九条 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第二十条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干粉灭火器使用范围-20-+55,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范围-10-+55

第二十一条 场所内灭火器放置位置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每个场所内的灭火器配置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二十二条 室外的灭火器、消防水带,应装箱存放,具有防雨、防晒、防潮、防冻的保护措施。消防桶、消防锹、消防镐等器材,允许室外带棚悬挂。

第五章 消防器材的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消防器材管理责任部门,应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司和各单位应将消防器材检查纳入健康安全与环境绩效考核中。

第二十四条 消防器材做到定人管理、定点使用,对器材进行编号管理,定岗定责,每月检查一次,做到检查及时,检查卡片填写真实、清晰,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建立消防器材台账,并及时对台账进行更新。罐区、装置区、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半月检查一次。

第二十五条 灭火器检查内容包括:干粉灭火器每次检查上下翻动两次以上,检查铅封是否完好、各部件是否有松动、变形老化、锈蚀等情况、指针是否在绿区、外表是否清洁、使用场所的温度是否符合使用温度、摆放位置是否合理、是否贴有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的铭牌及公安部门监检合格证等;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年按钢瓶上的标注重量、二氧化碳重量,对灭火器进行称重,当二氧化碳的质量少于1/10时,应及时维修补充

第二十六条 消防水带水枪检查内容包括:检查水带是否完整无破损、接口是否牢固、卡簧是否脱落、是否干燥清洁、接口是否和消火栓、水枪匹配、摆放位置是否合理,检查水枪、泡沫枪是否完整无破损、型号与水带接口是否匹配、摆放位置是否合理,水带盘绕方式是否正确。

第二十七条 干粉及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后满五年需首次维修,首次维修后每满两年都应按国家标准到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等维修检查,符合年限要求及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第二十八条 灭火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超年限的灭火器应报废。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十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十二年,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十二年。

第二十九条 灭火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报废处理:

(一)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产生凹坑等)或者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二)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的;

(三)灭火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等缺陷;

(四)筒体存在平底等不合理结构的;

(五)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

(六)无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包括铭牌脱落,或者铭牌上的生产厂名模糊不清,或者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七)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者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八)被火烧过的。

第三十条 消防水带有裂口及水带边缘磨损严重、漏水,消防水枪接口变形、无法与水带连接或连接后漏水严重的应及时更换。其他消防器材如无法正常使用的也应立即进行更换。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行业规定相悖,以国家和行业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处、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00cad7a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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