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制度

发布时间:2013-10-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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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优先股制度
优先股制度在国外发展已久,其在我国也曾有过短暂的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作为投融资手段之一的优先股却一直没能在公司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对优先股制度本身的研究,提出一些优先股在我国应用时值得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优先股制度 公司融资 优先股股东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陈志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43-02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优先股的定义是:“一种给予其持有者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的股份类别,这一股份通常没有表决权。”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之特征,体现在股息获利稳定,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年度利润分配时优先分配公司利润以及公司清算时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但是优先股股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同时,其股东权利也受到相应的限制,比如一般不享有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对公司的控制力弱于普通股等。这一制度设计实质上可以理解为优先股股东以经营决策方面的表决权为对价交换公司经济权益方面的优先分配权,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通常优先股的权利内容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上,公司法不会对此做出强制性规定。由于公司章程是股东与公司协商之后所做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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