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德客观主义的角度论述安乐死的合法性

发布时间:2019-04-26 10:07: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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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道德客觀主義的角度論述安樂死的合法性

一個病人可不可以決定自己在那裡死、什麼時候死、如何死在許多贊成與反對安樂死的許多論辯當中,個人認為有一個問題很重要:

病人是否選擇死亡的權利?



一、案例:點燃生命之海

本片是根據西班牙人雷蒙-桑佩德羅的真實故事改編,他為了爭取結束自己生命的莊嚴權利而鬥爭了三十年。

  以前是船上機械師的雷蒙-桑佩德羅(賈維爾-巴爾登飾)在一次意外中損傷了的頸部,導致高位截癱,一直臥病在床30年。他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所有事情都要依靠他的四個家人來照顧:他學法律的妹妹馬諾拉(馬貝爾-瑞維拉飾),哥哥何塞(卡爾索-巴格拉飾),父親朱奎茵(朱恩-達爾馬飾)和年幼的外甥扎維(塔馬-諾維斯飾)。自從雷蒙受傷以後,他失去了對生活的信心,他唯一希望的就是莊嚴的結束自己的生命。

  然而,雷蒙封閉的世界卻因為兩個女人的到來而重新打開了。朱麗婭(貝蘭-魯達飾)是一名女律師,她幫助雷蒙來爭取安樂死的權利。羅薩(羅拉-杜納斯飾)是雷蒙家當地的一個婦女,她力求說服雷蒙不要輕易放棄生命。三個人的命運也因此而永遠改變。

  與雷蒙一樣,朱麗婭因為一種退化疾病也喪失了行動能力,她走路只能依靠一根柺棍。為了進一步了解當事人的資訊,朱麗婭借住于雷蒙家,與雷蒙朝夕共處。雷蒙塵封的往事和橫溢的文采慢慢展現在朱麗婭的面前,朱麗婭深深的被雷蒙吸引了。儘管朱麗婭已經結婚,而雷蒙也無法離開床榻,但他們之間的關係卻飛速的發展。朱麗婭舊病復發住進了醫院,隨時面臨著成為植物人的危險,她非常絕望。雷蒙不斷寫信安慰著朱麗婭,雖然二者對於死亡的態度不盡相同,但對於生命無法掌控的失落感使兩人的心越來越近。

  羅薩是一個有兩個孩子的單身母親,在感情上受過創傷。她認為雷蒙逃避困難並自閉心靈,於是她希望能夠勸導雷蒙,讓雷蒙改變自己的觀點。但隨著進一步的交流,羅薩發覺自己才更需要傾述、更需要對方的安慰,漸漸地,羅薩發現自己已經愛上了雷蒙。

  雷蒙借助法律來爭取結束生命權利的努力最終失敗了。羅薩向雷蒙表示,希望自己的愛能夠伴他堅強地走完人生旅程,但雷蒙謝絕了,他始終堅持認為最愛他的人應該幫助他去結束自己的生命;而之前與雷蒙相約一起共同結束生命的朱麗婭,卻在面對死亡的時候猶豫了起來。最終,絕望的雷蒙在羅薩的幫助下服下了毒藥,如願以償的自己結束了自己的生命,為他不平凡的人生畫上了最終的句號,同時也為後人留下了一個問號和驚嘆號。

二、案例分析
(一)、重要關係人
1. 雷蒙 2. 朱麗婭3. 羅薩

(二)、重要相關事實
1. 雷蒙-桑佩德羅(Ramon Sampedro)二十六歲時因一次海邊跳水意外導致
自頸以下全身癱瘓,飲食也要別人喂,但神智完全清醒,也沒有其他的並發
癥和病變。
2. 朱麗婭(貝蘭-魯達飾)是一名女律師,她幫助雷蒙來爭取安樂死的權利。

3. 羅薩是一個有兩個孩子的單身母親,她認為雷蒙逃避困難並自閉心靈,於是
她希望能夠勸導雷蒙,讓雷蒙改變自己的觀點,因為他不要安樂死。
3. 1993,當時五十歲的雷蒙展開訴訟,要求西班牙政府准許他由別人協助
殺,實施安樂死。他同時上訴到歐洲人權法庭,但最終沒有如願。
4. 雷蒙始終堅持認為最愛他的人應該幫助他去結束自己的生命

5. 與雷蒙相約一起共同結束生命的朱麗婭,卻在面對死亡的時候猶豫了起來。

6. 絕望的雷蒙在羅薩的幫助下服下了毒藥,如願以償的自己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三)、道德問題
雷蒙應該要實施安樂死,還是繼續維持生命直到自然死亡,但是卻沒有尊嚴的活著?


)、贊成雷蒙安樂死
1.符合自主原則
羅薩成全了雷蒙想要的生命自由,不想要在讓痛苦的活著,所以讓安樂死
2.不符合醫生原則
醫生以搶救生命為最大職責,所以醫生不應放棄生命維持的任何可能性
3.符合不傷害原則
雷蒙在有意識的情況下幅下含氰酸鉀的水,雖然身體受到了傷害,可以不用沒有尊嚴的躺在病床上。
4.半符合行善原則
要死雷蒙死去,雖然失去了寶貴生命,但對雷蒙的哥哥嫂嫂而言都是一件好事
5.半符合公平原則
雷蒙安樂死不用苟延殘喘的活在世界上,對雷蒙自己期待是公平的,相對來說,對雷蒙哥哥及親人是不公平的,因為他們必須忍受失去親人的痛苦
6.半符合誠信原則
雖然在此醫生沒有履行了維持生命的義務,但另一方面而言羅薩遵守了雷蒙的心願

)、不贊成雷蒙安樂死
1、不符合自主原則
最後朱麗婭猶豫了想讓雷蒙繼續的活下去這樣卻違反雷蒙本身的意志
2、符合醫生原則
醫生認為每一個人都有權利捍衛生命使生命更加寶貴
3、半符合不傷害條件(3
雖然繼續躺在病床來延續生命使生命保存,但雷蒙的身心會活的很痛苦
4、半符合行善原則
雖然雷蒙因此活的很辛苦,但可活命發揮人的生存權
5、半符合公平條件

雷蒙持續維持生命,雖對其親人公平,但對對雷蒙或是它的愛人來說是不公平,因為其女友可能要一輩子照顧躺在病床上的雷蒙,而對雷蒙也不公平,不能照著自己的意願
6、誠信原則
符合醫生對每個病人、家屬做的承諾,因為醫生的病人做到了誠信,但這樣羅薩或是可就會違反了對雷蒙的誠信
)、實際上的限制
1雷蒙不知還要躺在病床上多久,而且還要在身體機能都能完整的情況下
2羅薩或是雷蒙的哥哥與嫂嫂還要照顧雷蒙多久?要損失多少的金錢和時間,是無法計算的。

)、具體可行的步驟

1.讓醫生用專業判斷如果雷蒙的生命構造已經失去機能,就用安樂死,如果沒有
縱使雷蒙有自主意識尚不能安樂死
2. 羅薩還是要繼續的照顧雷蒙,但可以有自己新的感情生活。
3.如果是金錢還有人力時間上的安排,可以請醫療機構介入,來一起照顧植物人
雷蒙的生活以減輕雷蒙哥哥嫂嫂的負擔

安樂死的定義

「安樂死」此一中文翻譯, 源於《孟子.告子下》中的一個名句:「然

後知生於憂患,而死於安樂也」。原文的意思是:苦難和坎坷能激發人們奮鬥向

上的心志,這對個人和國家來說俱適用;相反,生活安逸,會令人缺乏挑戰,往

往使個人及國家的生命下墮,最終被他人或他國所消滅。在孟子,因安樂而死(並非一般討論的安樂死的準確意義)是不好的;然而,現代社會中引起很大爭論的安樂死,是否有違道德?

安樂死的行為其實在許多情況下都可能發生但是本組僅討論,病人在有意識的情況下(主動自願的安樂死),是否可以要求醫務人員為他進行安樂死。這時候,安樂死的行為是否有違道德原則?

安樂死分成四類:

1.主動的自願安樂死

2.主動的非自願安樂死

3.被動的自願安樂死

4.被動的非自願安樂死

四類安樂死中第2及第3類爭論甚少,主動的非自願安樂死明顯是不道德的(謀殺),被動的自願安樂死許多人會認為是道德的,並且現代社會中許多地方都已經容許e.g.病人患急性重病,但卻拒絕接受適當的治療,如即時動手術。第4類則仍有些爭論,e.g.不要為患了嚴重的唐氐綜合症的新生嬰兒做去除腸阻塞的手術,但我也以為這也是明顯不道德的,剝奪了人們的生存權利,故此類也不打算討論。當中,目前社會上最大爭論的是第1類(主動的自願安樂死),本組以討論此類安樂死為主。


從儒家角度分析贊成或是反對安樂死的理由

(一)贊成

一般而言,贊成安樂死的人所持的理由如下:人的生理層次的生命價值不是絕對的;人有權決定他自己的生死,人生抉擇的自主性和自由在於個人;尊嚴地死比苟延殘存、不像人樣地活更有意義;讓罹患絕症的病患安樂死是減輕他的痛苦,是一件比活得很痛苦更好的事;對病患的家屬、社會來說,也是減輕負擔。

1.安樂死合乎惻隱之心

-眼見別人正在趨於死亡而不可逆轉,並且身受極大的痛苦,生不如死時,我們會產生怵愓惻隱之心,而加以援手。但如果援手亦不能救回其生命,那麼令受害人避免極大的痛苦亦是合乎我們良心的反省的事情。

 e.g.張藝謀電影《紅高梁》中有一幕亦可以視為與安樂死相類的例子:有個中

國人因對抗入侵的日軍,被日軍活生生地、逐漸地剝皮,令他求生不得,求死不

能;結果,一天晚上,一個具惻隱之心的中國人趁日軍一時不覺,一刀將那個受

酷型的人殺掉。

 e.g西哲赫爾(Hare)的另一相似例子:一位卡車司機的車子翻車之後著火,他

被夾在座位裏動彈不得,故被漸漸地火化。他要求旁觀者對著他的頭部開槍,以

免他被慢慢燒。赫爾就這個事例自我反省,覺得安樂死沒有理由被禁止。

-上述兩種情況雖然並非我們討論的典型的安樂死的例子,但卻有極高的相似性

:人們正在趨於死亡而不可逆轉,並且身受極大的痛苦,生不如死,而要求別人

助他盡快結束其生命以解除痛苦。

 事實上,我們所討論的典型的安樂死的事例中,有不少的情況是人們所受的痛

苦不下於上述二例,而且同樣能惹起人們的惻隱之心。例如西哲波伊曼(Pojman)

在其著作《生與死:現代道德困境的挑戰》一書的例子:

知名記者史都華.艾索普(Stewart Alsop)提到一個一九七O年代早期發生的故事。當時他在馬里蘭州貝西達地區(Bethesda)的全國保健中心癌症病房接受治療。他有一個室友時年二十八?,他稱之為傑克。傑克的胃部有一顆壘球大小的惡性腫瘤,它已經轉移而無法控制。傑克隨時都在痛苦之中。他的醫生每四個小時給他打一劑嗎啡,但是它的止痛時間沒那麼久。因此幾個小時之後,傑克就會開始呻吟或啜泣,「然後他就會開始像一隻狗一樣吼叫。」接著就有一位護士會過來,給他鎮定劑可待因(Codeine),但是它通常都不太管用,傑克繼續疼痛難當。

艾索普寫道:「這個過程持續到第三天,我突然有一個可怕的念頭:『如果傑克是一隻狗……人們將怎麼做?』答案很明顯:給牠毒藥吃。只要有點同情心的人都不會讓一個生命毫無意義地忍受這種痛苦。」

這個例子,亦令人對病者產生強烈的惻隱之心。

2.積極的自願安樂死與消極的自願安樂死有相同的道德地位

此論點是由西哲拉塞斯(Rachels)提出的,講者嘗試從儒家的觀點加以肯定。

拉塞斯原只是說積極安樂死與消極安樂死的道德地位相同,但我在這裏強調的只

是積極自願安樂死與消極自願安樂死的道德地位相同,如前所說,我以為非自

願的安樂死是不道德的。

拉塞斯主要論證,是認為判斷行為道德與否,考慮的只是行為的理由(reason)

或根據(ground)而非具體的行為方法(method)。他舉了兩個例子來說明:

 e.g.1:史密夫(Smith)為了要得到全部遺產,在浴室中親手將其六歲侄兒浸死

在浴缺裏。

 e.g.2:鍾斯(Jones) 為了要得到全部遺產,也想在浴室中親手將其六歲侄兒

浸死在浴缺裏;然而,當他正想下手時,其侄兒剛好在浴缺裏滑倒,頭部浸入水

中,鍾斯便袖手旁觀,任由其侄兒浸死。

 此二例可說明行為的方法雖然不同:例一是主動殺人,例二是見死不救,但

其行為的根據都是出於謀財害命。兩者都是不道德的行為。

拉塞斯以上述二例為例證,證明安樂死如果是出於善良的理據,即避免病危者受到極大的痛苦的話,那麼,在具體行動方法上,不管是主動替病人注射毒針致,還是被動停止替病人醫治致死,都是合乎道德的。

從儒家的觀點來看,我贊成他的主張,因為儒家講道德,自孟子主張「仁義內在」,以至王陽明主張「心即理」以來,都強調以合乎良心的反省作為道德的最高標準,而非以外在的軀體行為作為道德的最高標準,用孟子的說話來說,是「由

仁義行,非行仁義」。如果兩種自願安樂死的行為都是依於惻隱之心而作出的,

那麼,便沒有理由說被動的那種才合乎道德,主動的那種不合乎道德。主動與

被動只是外在的軀體行為,並無是否出於良心的分別。

澄清:有人也許以為拉塞斯上述二例子是有分別的,因為兩者的法律責任不同

,例一中的史密夫要負型事責任,但例二中的鍾斯卻不需要負型事責任。然而,

法律與道德並非是一回事,固然一般來說,法律能反映道德,即違法者往往亦是

不道德者,但有時卻並非如此,例如企圖自殺是不道德的行為,但企圖自殺者是

不須受法律制裁的,想自殺的人已經很慘,還要拉他坐牢便很不合理。

依以上的分析,從儒家的觀點來看,安樂死(嚴格來說,是主動的自願安樂死)如果是出於我們的惻隱之心的話,那麼,它便沒有違反道德,或即是在道德上是可被允許的。當然,這並非指凡遇到典型涉及安樂死的情況便以實行安樂死來解決;相反,我們在一般情況下都應盡量防止和避免,因為加速了結生命,在在一義下始終是一種必要的惡(necessary evil)(例如,自衛殺人是一必要的惡,因為如不殺敵,則自己被殺,但殺敵的惡小於無辜者被殺),即為了避免更大的惡而不能不行的較小的惡,所以,我們應用方法盡量防止和避免。

本組的建議如下:

1.應有公開的、嚴格的機制容許安樂死的實行,這方面應由高水平的醫務人員和

倫理學家共同去製訂,並且有專業人員去執行和監管。

2.盡量運用止痛藥物和善終服務來紓緩病危者的心身上的痛苦,以減少安樂死出

現的情況。

)、反對

反對安樂死的理由如下:生命是神聖的,人不是自己之生命的主人,唯有那賦予人生命又保守生命的上帝,才能決定人的生死;安樂死會帶給社會對病人、老人、殘障者有負面的看法,認為他們沒有生存的意義和價值,也就是說,安樂死會改變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人類社會是一共同體的結構。

1.破壞生命的價值

有人以為生命的價值是絕對的,故一切毀壞生命的行為都是不道德的。

本組以為這是反對安樂死中的理據中較強的論證

反駁

 生命雖然有絕對價值,但遇到義務衝突時,捨棄生命可以獲得更高的價值。

 e.g.捨生取義──如為了救人而犧牲性命。況且,在上述典型安樂死的情況下,醫務人員根本就沒有破壞生命,因為是否執行安樂死,病人始終也是會死的。

2.違反自然律

我們有保護生命的自然傾向,安樂死就違反了這種傾向。

反駁

自然律與道德原則無必然關係,符合它並非必然是道德的,違反它亦不必

是不道德的。

E.g.住在山洞(合乎自然)並不一定道德,住在九龍塘豪宅(不合乎自然)並不

一定不道德。另外,「自然」一詞詞義含混,許多時候,尤其是現代社會根本難以區別出自然與非自然的界線。特別是關於人的行為,許多時候難以界定是否自然。e.g.多做運動來促進個人健康。在安樂死的典型情況中也如此,進行醫療難以說是否自然。

3.扮演上帝的角色

只有上帝才可以創造和毀滅生命,而安樂死既是毀滅生命的做法,它是不道

德的。

 反駁

宗教的觀點對無宗教信仰者無約束能力。而且,對於什麼事情才算是扮演上帝,並無普遍標準可言,有宗教信仰者彼此間亦無定論。最後,《聖經》其

實亦沒有明言安樂死是否扮演上帝,是否不道德。

 E.g.使用藥物避免人們死亡、使用避孕方法使人不生育等是否扮演上帝,沒有

決定的理據可言,《聖經》裏也沒有清楚說明。

4.止痛藥及善終服務

安樂死並非令生不如死的人得以解脫的唯一方法,運用止痛藥及善終服務也可

以達到同樣的效用。

反駁

這只能解決一部分人(包括病人及病人親友)的問題,仍有不少人的問

題尚未解決。

 E.g.止痛藥往往亦有令人痛苦的副作用,如嘔吐、頭暈等。

 E.g.善終服務往往只能令人心身的痛苦稍加舒緩,但不能令人完全脫離痛苦。

5.適合安樂死的具體情況難以判斷

E.g.對「主動」、「自願」、「病情診斷」、「不能忍受的痛苦」等意義難以清楚確定。

反駁:

有不少情況是相當分明的;而且,難以精確判斷不等如不能大約判斷。在

日常生活中,我們亦有許多為人接受的道德判斷並非很精確的

以此案例來說,符合安樂死的條件。

從醫學角度分析贊成或是反對安樂死的理由

)、贊成

在醫學倫理中,有「自主原則」(Autonomy病人的自主權應受到尊重。所謂自主權,是指「有決定能力的成人,有權對與自身相關的事務做出抉擇,而不受制於他人。」所以,瑞士醫學會有一項意見是:「有判斷能力的病人的意願應該被尊重,即使他的意願不完全符合醫學專業的結果。」

本原則中,有一項「行善原則」(Beneficence),醫療人員必須以延長生命、

治療疾病、減輕痛苦等方式來幫助病患,但是在現今高科技醫學的發達下,「延長病患生命」的同時,也會相對地增加痛苦,在這情況下,醫護人員要如何抉擇?另外,依照「自主原則」,醫護人員必須遵照病人的自主權,如果心智正常的末期病人要求安樂死,認為安樂死才是對他最好的對待,才能減輕他的痛苦,這時醫護人員可否秉著行善及病人自主原則,給予醫藥或處方,協助病人結束生命?這些有關價值衝突的倫理難題、道德選擇,

要醫護人員作一個最完善的決定並不容易。在這裡,有個問題是醫護人員必須審慎思考的:如何判斷病人的決定是理智、不受其他因素影響、非沮喪的?在臨床上判斷決定能力有幾項依據:

1.病患能夠瞭解訊息,如疾病的本質,某種治療方式的危險、好處、其他選擇,或拒絕此治療的後果等。

2.病患應有做決定的能力。

3.病患應有做「正確」決定的能力。

4.病患應有「推理」的能力。

5.病患應有溝通的能力

如果病人的心智正常,也具有符合上述條件的決定能力,當他提出要安樂死時,醫護人員為與不為,就與其個人的道德、思想有極大的關係了。但是,醫學倫理並不只有醫師與病人的關係,還包括:醫師與病人家屬、醫師與同業、醫師與所屬單位、醫師與社會等五種關係,尤其在做這種生與死的決定時,就不能不考量對家屬、對社會、對文化的各種影響。

)、反對

安樂死與醫學倫理的衝突:醫生誓詞中:[我將要最高地維護人的生命,自從受胎起;即使在威脅之下,我將下運用我的醫業知識去違反人道‥…‥]在醫師就職宣言中曾出現過這麼一段話。自古以來,醫生就是為人類解除痛苦、創造幸福的使者,受到世人的信任和尊敬。

從佛法角度分析贊成或是反對安樂死的理由

)、反對

在律典中,有二個例子值得一提。第一例是在《摩訶僧祇律》卷四載:

佛住毘舍離,時毘舍離有一病比丘,嬰患經久不治不時差,看病比丘心生疲厭,便語病比丘言:『長老,我看病久不得奉侍和上阿闍梨,亦不得受經誦經思維行道,長老疾病既久治不可差,我亦疲苦。』病比丘言:『當奈之何,我亦患厭苦痛難忍,汝若能殺我者善。』是比丘即便殺之。

此例中,病比丘因難耐病痛之苦,要求照顧他的比丘殺他,佛陀並未對這位病比丘做任何明確告誡,而是對看病比丘嚴厲呵責,責其有違修行人之身口意行慈,如此做不能長養善法,非法非律,非佛所教。並因此而制戒:若比丘親手斷他人性命,此比丘犯波羅夷不共住(重罪不可悔)。後來又因數例,佛陀再增制戒:親自手斷他人性命,或持刀(或任何方法)幫助自殺者,乃至教唆自殺、讚歎自殺等,這些行為皆犯婆羅夷,不應共住。

第二例是在《五分律》卷二中所記載:因諸比丘修習不淨觀故,深入厭惡恥愧此身,其中或有自殺,輾轉相害,後索刀繩,或服毒藥。佛陀得知,種種呵責:『汝等愚癡,所做非法,豈不聞我所說慈忍護念眾生,而今云何不憶此法。』呵已,告諸比丘:『若自殺身,得偷蘭遮罪。』並以十利為諸比丘結戒。」

上例是因病苦,此例則是因為修習不淨觀法,對色身生厭離心,不耐久活,而有自殺之事。

從此二例中可知,自己結束生命者,為佛不許,而以種種方法協助他人自殺者,更是不可以。以病人而言,雖對自己生命有自主權,但依佛陀的教示,所謂生命的自主,並非決定是否結束這一期生命,而是能決定如何透過作為與不作為,使生命的內涵變得更真、更善、更圓滿。結束生命並不會使生命的內涵更圓滿,也不可能從此終結一切。況且自己結束生命,依緣起論而言,已經不是「自己」的問題而已。

佛教的生命觀,包含了生命的流轉與超越。老死只是一期生命的終止,也是另一期生命的即將開始,生命像是一條連環的鎖鍊,使有情不得不順著它在無限生命流中流轉。唯有解除無明與貪愛的繫縛,才能超越生命的鎖鍊,不為所拘。所以,解決生老病苦的方法,是在內心煩惱的止息與淨化,而非色身的結束。再說,當自殺的行為造作之後,又在自己生命中添加了「傷害生命」的惡業逆緣,減少了超越生命的善業順緣。更重要的是在整個有情界中,因著業力輾轉相依的關係,以及三世時間的遷流,個己之間並非毫無關係。《梵網經》云:「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自己與他人在今世或生生世世的生命圈中,是互為父母的。準此而言,決定用安樂死的方法結束自己的生命者,也是結束了他人父母的生命,不僅無法解決自己的痛苦,反而會增加他人的痛苦,嚴重違背了「慈忍護念眾生」的精神。若是病苦逼身,不能忍受,應當如何呢?《善見律毘婆沙》卷十一有說:是故有智慧比丘,往看病比丘慎勿讚死,正可說言:『長老持戒具足,莫戀著住處及諸衣物、知識朋友,但存念三寶及念身不淨,三界中慎莫懈怠,隨壽命長短。』若此病比丘,因語而死,如是因說法死無罪。

由經文中可知,佛陀教法的目的,在於人可以透過精進修持,解除痛苦煩惱,超越生命藩籬。因此,疾病纏身時,在色身上當可不利用高科技的維生設備,延續無意識或瀕死的生命;在心靈上不要戀著世間的物質或人事,而內心存念三寶及色身不淨,依著平日修持的法門,精進用功。在所餘的生命裡精勤修持,這才是自主的意義。

反之,如果能超越生死輪迴,心中不存任何煩惱,此生命和其他有情將無任何糾纏,換言之,此生命並不構成另一生命的因緣,此時,結束生命並無大過。這在《雜阿含經》卷四十七中有記載:若有捨此身,餘身相續者,我說彼等則有大過;若有捨此身已,餘身不相續者,不說彼有大過也。

但是,在所有佛之教法及弟子修持中,這種情形畢竟是極微之數。

)、贊成

值得思考的另一問題是:病人的意願有沒有改變的可能?就是當末期病患覺得苦痛難堪時,覺得「生不如死」時,如果一旦外在的人事、環境讓他感覺溫暖與光明時,他會不會覺得生存的可貴?而反認為「死不如生」呢?每個人的想法時時刻刻都會受到外在因素的影響而改變,所以即使是贊成安樂死的人,也不得不慎重考慮這個問題。例如,澳洲北領地議員 Marshall Perron(最初提出安樂死法案的人)認為要有安全措施加以確定病人的意願,於是規定:要有二位以上的醫生及專家評估、書面及口頭的申請、三個月的冷靜期等,如此即可防範短暫、沮喪或被強迫之情形。美國 Oregon 州的「尊嚴死亡法案」也有規定

1.病人要年滿 18 歲;

2.必須是無法治癒的,經合理醫療之判斷,六個月內會死亡的末期病患;

3.病人要有口頭上或書面上之要求,15 天後不斷重複口頭要求,在第二次要求後,可以

撤銷之;

4.書面要求必須病人簽名,而且有二位不同的證人簽名;

5.二位證人必須是:A.不是病人的親屬,B.不能因為病人死亡而擁有財產,C.不是病人

接受照顧之機構的所有人、執行者或員工;

6.病人最後一次提出要求和實際下處方之時間至少要間隔 48 小時;

7.若沒有得到病人有意志地授權,而更改或偽造醫療要求,或隱藏、毀滅要求的撤銷,而

蓄意造成病人死亡的結果,是犯了 A 級謀殺罪;若對病人給予不適合的影響,而使病人要求醫療的方式來結束生命,或毀滅要求的撤銷,也會被定為 A 級重罪(。這種種條件,不論是年齡、疾病的認定,病人表達意願的方式及時間,會診醫生及證人的意見,都是想要明確肯定病人的意願是堅定的、自主的、正常的、不是受到其他因素所影響的。然而人類有三種特勝——憶念勝、梵行勝、勤勇勝,是超越其他眾生的。當病人明瞭生命的相依相存性,知道每個生命有其無法替代的價值,每個心念、行為都會對自他構成某種程度的影響,有了這個信念後,在內心的那股自覺的道德意識梵行勝,以及想要突破生命限制的意念難保不會升起,進而引發堅毅的堪忍勇氣勤勇勝,以至於改變了原本想要死亡的意願。這種轉變豈是短短 48 小時或 15 天所能評斷的。

從法律角度分析贊成或是反對安樂死的理由

)、贊成

贊成安樂死立法的人士大多認為要讓病人死的很有尊嚴。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條例中規定已無法治療的末期病人,將可自主選擇自然死,免受維生醫療,拖延短暫時日的苦痛。法案中也明定,若末期病人意識無法表達,可以由親等最近的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但不得違背病人的意思;而且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得預立意願書。這項法案的通過,是臺灣安寧療護醫學的一大進步,也表示了現代的人愈來愈重視死亡的品質與尊嚴,以及勇於面對生死的問題。這一步,使我們對人的關懷從色身的「存活」,提昇到心靈的「安祥」,是一件非常有價值的事

)、反對

法律學者耶魯.卡米沙 (Yale Kamisar)認為我們不應該允許絕症病人接受自由意志安樂死,因為它會使非自由忘志的安樂死更進一步獲得肯定,這個說法反映了許多人的恐懼.道德神學家約瑟夫.沙利文(Joseph VSullivan)如是說:『只要一次允許人們直接殺害一個無辜的人,就可能發生嚴重的後果,而終致造成所有無辜的生命都陷於險境,一旦一個人有權直接殺害一名無辜的人,我們就再也無法阻止情況繼續惡化.我們再也沒有任何立場說,到此為止,不能再得寸進尺了,只要有一個例外,要回頭就太遲了,因此我們不能容許有任何例外的事情。這就是安樂死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受到遣責的原因。

綜合前面所述,就法律觀點的要求,雖然面對人道主義耆的強烈抨擊及交相韃伐,立法者並非無視於苦難家屬的哀哀懇求,而是由於法律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對於任何生命的保護必須有最嚴苛的堅持,面對人道主義耆的要求及杜絕犯罪風險的責任,法益權衡之下,唯能取其大者,是乃不得不然的選擇。然而安樂死病患之痛苦究不能毫無解決之道,法律之救濟既是有時而窮,並非萬能,乃應以社會工作之角度加以救濟,在龐大的經會救助之制度施以援助,藉以避免長期醫療所導致的貧窮;並以宗教關懷之力量撫慰患耆及家屬心靈上之沮喪與愁苦,同時也有鼓勵人心勇於挑戰病魔的正面意義,而不是在無奈之中,輕易地尋求安逸地死亡?

安樂死的道德問題

道德客觀論者反對道德相對論,也不完全同意道德絕對論。道德客觀論認為:有些價值觀是客觀的,不會因人因地而異(例如「保護生命」「正義」、「生命價值」、「尊嚴」),但具體作為很可能因事實或情況而不同。在這種觀點下,「安樂死」究竟是對是錯,可能因情況而異。如果是為了重要的客觀價值(例如「「維護尊嚴」、「生命價值」),那麼「安樂死」可能就不是絕對錯誤的事,但是如果是為了另外的客觀價值:「保護生命」,那麼安樂死就是絕對錯誤的事。道德是相對的,沒有客觀的道德原則,因為每件事發生的情境都不一樣,任何一件事情是對或錯,須視情境而定。所以安樂死的道德議題並沒有所謂的對與錯,從儒家、佛家、醫學、法律的角度來看,他們都為了重要的客觀價值而在辯論著,以本案例來看,雷蒙是否可以實施主動的自願性的安樂死,就沒有絕對的對與錯。

下午13001700

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312打卡制度

3.1.2.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3.1.2.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2.5手工考勤制度

3.1.2.6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2.7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2.8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1.2.9 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

3.2加班管理

3.2.1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对主管()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

3.2.2.2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3.2.2.5加班工资的补偿: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原则上,员工加班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加班可按11的比例冲抵病、事假。

3.2.3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3.2.3.1《加班申请表》在各部门文员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3.2.3.2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各部门的考勤员(文员)负责《加班申请表》的保管及加班申报。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前到部门考勤员(文员)处领取《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填写并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保管。

3.2.3.3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27日汇总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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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312打卡制度

3.1.2.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3.1.2.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2.5手工考勤制度

3.1.2.6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2.7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2.8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1.2.9 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

3.2加班管理

3.2.1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对主管()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

3.2.2.2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3.2.2.5加班工资的补偿: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原则上,员工加班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加班可按11的比例冲抵病、事假。

3.2.3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3.2.3.1《加班申请表》在各部门文员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3.2.3.2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各部门的考勤员(文员)负责《加班申请表》的保管及加班申报。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前到部门考勤员(文员)处领取《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填写并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保管。

3.2.3.3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27日汇总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下午13001700

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

3.1.2.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3.1.2.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

3.1.2.5手工考勤制度

3.1.2.6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1.2.7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

3.1.2.8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

3.1.2.9 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

3.2加班管理

3.2.1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对主管()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

3.2.2.2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3.2.2.5加班工资的补偿:员工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可以以倒休形式安排补休。原则上,员工加班以倒休形式补休的,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在春节前后补休。加班可按11的比例冲抵病、事假。

3.2.3加班的申请、审批、确认流程

3.2.3.1《加班申请表》在各部门文员处领取,加班统计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3.2.3.2员工加班也要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各部门的考勤员(文员)负责《加班申请表》的保管及加班申报。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加班前到部门考勤员(文员)处领取《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项目管理中心或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有效。填写并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由部门考勤员(文员)保管。

3.2.3.3部门考勤员(文员)负责检查、复核确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有效性并在每月27日汇总交人力资源部,逾期未交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承认。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f013a8d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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