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改善就业环境,现就建立长效帮扶机制,援助“零就业家庭”等十类困难就业人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下岗及登
记失业人员,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一)4050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参加过失
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成员。
(三)低保家庭人员:享受城镇低保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四)长期失业者:持续寻找工作超过一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五)失去双亲的人员:失去父母、年龄25周岁以下、未婚的新成长劳动力。(六)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重
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七)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
在学子女的人员。
(八)刑释解教人员: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九)残疾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级《残疾证》的人员。
(十)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转业志愿兵(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符合国家规
定的退役军人中仍未就业的人员。
二、人员认定(一)认定凭证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就业援助需提供《居住证明》,《就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同时还需分别提供下列材料。1.4050人员:需提供《身份证》。
2.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户口簿》、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开具的家庭成
员就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3.城镇低保人员:需提供《低保证明》。4.长期失业者:需提供社区工作站开具的求职证明。5.失去双亲的人员:需提供《户口簿》社区工作站证明。
6.需赡养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需出具《户口簿》、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
具的证明。
7.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所抚养子女的《学生证》。
8.刑释解教人员:需提供司法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
9.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10.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复转军人证明或军转办、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二)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申请登记,填写《就业援助申请表》,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社区工作站初审。对个人填报登记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
在《就业援助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镇劳动保障中心。
3.街镇复核。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对社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援
助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劳动保障局确认。
4.区县确认。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确认后,在《就业援助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审核确认材料转至街镇劳动保障中心,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凭此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相关信息录入微机。同时,按月将《新增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三)相关事项
1.自本人申请受理之日起,认定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其中,社区审核不超过3个工
作日,街道复核不超过2个工作日,区县确认不超过2个工作日。2.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二种以上人员条件的,只确定一种人员类别。3.困难人员接受援助实现就业后再次失业,须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
4.困难人员的认定、帮扶,以居住地为准。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求,结合十类就业困难群体的困难程度及具体情况,确定援助工
作的目标任务。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对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自认定之日起30天内,确保每个
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实现动态为零的目标。
(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自认定之日起100%提供就业服务,其中包括一年内为每个人提供五次岗位信息、三次培训信息、三次职业指导。对这类人员自认定之日起60天内,
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帮扶其就业再就业。年末考核安置率达80%以上。
四、建立完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