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XX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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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





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代理出口协议。
二、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c679c73df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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