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墓志铭看宋代地方的[剧郡]与[闲郡]

发布时间:2014-08-28 14:11: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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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墓誌銘看宋代地方的「劇郡」與「閑郡」

研究大綱

張智瑋

一、前言、

在研讀墓誌銘的過程中,經常可以見到一些中央、地方官員當中具有知州、通判資序的官員,由於疾病、奉養父母、丁憂或其他因素,常會在墓誌銘或其文集中看到有「乞知閑郡」、「以疾求閑郡」的事例。然而對於「閑郡」一詞在宋代相關辭典中,卻難發現其明確的解釋或定義。首先,就定義而言,構成「閑郡」或者「繁劇」的條件為何?因為宋朝州的等級大致有兩種劃分,第一種是分為節鎮(節度州)和防禦州、團練州、刺史州四個等級,不僅表明州的重要程度,而且決定州的官廳設置。第二種是分為雄、望、緊、上、中、下州六個等級。凡四萬戶以上者為上州,二萬戶以上者為中州,不滿二萬戶為下州。然而,州郡政務的繁簡是否與州的等級相符、相等,抑或另有分別?為何某些官員疾病時會作出希望出知「閑郡」的選擇?第二,就地域分佈而言,閑郡的分佈是否代表著當地的人口、開發均不及繁劇之地,因此才會有行政業務量不多,形成容易管理的地區。第三,對於官員本身而言,被派任或選任到閑郡的意義何在?是否有條件上的限制?在俸祿與升遷上是否與差知繁劇之地有別?以及往後的升遷是否也有差異或影響因而如果能夠藉由對行政區劃等級上的探討,或許可以看到宋代地方發展的另一種面貌。

二、構成閑郡的條件及地域分佈

對於構成「閑郡」或「繁劇之地」的條件為何,從目前所看到的史料而言,並沒有一個比較明確的定義。在《續資治通鑑長編》中,太宗太平興國三年曾對「繁劇」之事務作以下記載:

鹽鐵、戶部、度支三司所掌凡二十四案,吏千餘人。上慮使、副、判官督察有所不及,而商稅、胄、麴、末鹽四案最為繁劇。十二月丙辰,各置推官,命左贊善大夫張仲容等四人分領之,諸案尋亦皆置推官,或置巡官,悉以京朝官充。

可以見到宋朝政府初期對於政務繁簡所做的一些簡單的定義。但是單單僅憑如此的定義,似乎還不能較全面性地看出宋代地方政務的複雜性。因此,如果藉由分析墓誌銘或其他史料中,官員希望能夠到何地以及其地的風俗情形記載相配合,或許可以看出為何當地會被認為具有「閑郡」或「繁劇之地」的條件。如韓琦在判大名府二年之後,即以老疾而上表乞知邢、相閑郡:

臣竊以事君無隱,必期伸;陳力不能,病焉難強。此傾危悃,諒惻聖衷。伏念臣自解冢司,繼膺重寄,勉當西北之事,粗憚夙夜之勤。而臣秉氣早衰,連年被疾,夏秋之際,未嘗少寧……。大名當北道之衝,庶務尤劇……欲望聖慈特衿老舊,曲賜保全,就移臣邢、相一郡,稍留歲月。

隔年韓琦又云「自移守於鄴都,……事既劇而心雖欲勉,病所困而力不能堪。今復風入四支,日加攣痛;氣留兩脇,內極攻戕。……許辭將相之重權,就易麾符於僻郡。」可以知道韓琦一直希望能夠回到故鄉相州或者是離故鄉較近的邢州來療養身體。然而,最後韓琦得以回到故鄉相州任知州,似乎也違背了宋代迴避本籍任守官的慣例,因此就令人產了疑問,是否這樣的規範並不是嚴格執行的呢?或是優禮老功臣的一種辦法呢?

另外,在《宋史》〈刑法志〉中,又可以看到有所謂的「重法之地」,這樣的重法之地在行政管理上,自然是屬於較難治理的地方,因此需要祭以重法來遏止嚴重的犯罪行為:

凡重法地,嘉祐中,始於開封府諸縣,後稍及諸州以開封府東明、考城、長垣縣,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東應天府、濮齊徐濟單兗鄆沂州、淮陽軍,亦立重法,著為令至元豐時,河北、京東、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縣寖益廣矣元豐敕,重法地分,劫盜五人以上,凶惡者,方論以重法

從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到重法之地的一個分佈情形,而這樣的分佈也會隨著州郡治理或犯罪情況的改變而有所變動,所以重法之地在宋代是否也代表著一地治理上的難易程度,而成為劃分州郡「繁簡」等級的一項條件。同時,在羅願的《新安志》卷九〈敘牧守〉中也曾提到:

國朝仁宗嘗為輔臣曰:齊、密、登、華、邠、耀、麟、絳、潤、婺、海、宿、饒、歙、吉、建、江、潮,凡十八州。民事繁劇,守臣尤當審擇。

因此,若能找出「閑郡」或「繁劇」、「重法」之地劃分的原則或條件,並加以探討其分佈狀況,或許有助於瞭解宋代對於地方行政管理上的標準與態度,同時或可釐清宋代在訂定「地望」或州郡等級上的一些準則。

三、資序以外的差遣準則

宋代對於各級官員的升遷,是有一套資序系統來規範他們的升遷順序,然而對於這樣的循資升遷的辦法其實在宋代一直有著許多的爭論,因為這樣的一個升遷看的是官員是否年資符合以及有否舉薦人等,而比較少看到升遷或派任者在能力上的表現。因此,哲宗元祐八年四月曾有監察御史黃慶基進言議論以資序升遷的缺點,因此希望能夠根據州郡「地望」的分別來審慎的選擇治理的人才:

伏見朝廷差注知州人,吏部惟考歷任資序以為陞遷,到部月日以定先後。雖間有堂除,或非詳擇。至如常調,每有擬注,奏鈔朝上,俞音夕下,授任輕易,殊無銓量,甚非古者求賢共治之意。欲乞應差知州軍人,吏部具合入資序、人數,錄歷任考課之優劣,舉將之多寡,有無勞績,有無殿罰,畫一申堂;中書據其員闕,審擇人材,量州郡大小,地望輕重,民事繁簡,擬名取旨。如此,則銓量由於宰執,進用出於宸衷,於體加重。庶幾師帥得人,治效可致。

從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到宋代在選任地方官員時希望能夠按照當地的治理情況來調動其地方官員,以符合當地的治理情形。因而對於這樣的選擇官員的方式,勢必需要依據各州郡的治理情況來分「繁簡」等級,以使得中央的吏部有一個可以依循的方向。因此,如果可以從墓誌銘當中許多地方官員甚或中央官員在其中所留下相當豐富的遷轉資料或其文集當中相類似的記載,再配合地理志書及相關的地方志的紀錄,或許可以從中找出宋代在派任地方官員的一套與資序系統相配合的原則,以及宋代訂定州郡等級的原則等。接著,再藉由分析宋代州郡的「繁簡」程度與地域分佈的情況,從這樣的一個分佈情形來探討宋代地方行政管理的情形,以及從當中看到宋代地方的發展情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afd943bddccda38366baf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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