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总结

发布时间:2020-07-11 02:16: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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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深圳主板【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7)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深交所:出现本规则12.12 条、12.13 条规定的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

上证所: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8)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9)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10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注:绿色标示为2012修订内容,创业板已取消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

2、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深圳主板【

1)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2)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3)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4)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5)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上证所: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或者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公司尚未发布首份年度报告。

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1)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2)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注:对于违规资金借贷和担保,上证所无以上具体定义。

3、主板暂停股票上市的情形(9

深交所主板【

1)因净利润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净利润】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2)因净资产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净资产】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3)因营业收入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三)项规定情形【营业收入】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一千万元;

4)因审计意见类型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四)项规定【审计意见】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

6)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出现本规则,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7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深交所:因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出现本规则13.2.1 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上证所:未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获本所同意,或者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第,公司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8)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9)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10)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主板因财务类情形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条件

深交所主板【 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6)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上证所】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7)不存在本规则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8)本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14.2.2 上市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3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4.1.1 条第(七)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的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的,可以在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4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4.1.1 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上述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5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对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5、主板终止上市的情形10+2条)

深交所主板【

1)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2)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4)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6)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本规则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或者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7)公司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出现本规则,在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上证所包括: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8)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具备上市条件;【上证所包括: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9连续120 个交易日成交量:在本所仅发行A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在本所仅发行B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一百万股;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一百万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三百万股;

10连续20个交易日成交价:在本所仅发行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在本所仅发行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在本所既发行A 股股票又发行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

其他特别规定:

11)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

12未能在30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材料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或者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者公司因故解散;

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上证所包括: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注:交易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自交易所要求补充材料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交易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6创业板暂停上市情形7+1

1-1)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1-2)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2-1)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2-2)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3)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因本规则12.4条或者12.6条所述情形【非无保留意见或会计差错、虚假陈述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四个月内仍未改正;【与主板相同】

12.4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本所将于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后复牌。

12.6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责令其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本所于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后复牌。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披露经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之日起停牌。

5)在法定披露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6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因本规则12.11 【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合规】或者12.12 【要约收购】所述情形,公司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实施,但公司股票被复牌后的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12.11 上市公司因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将于上述交易日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公司可以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或者股东人数问题的具体方案及书面申请,经本所同意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

12.12 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者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复牌;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直至本所终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所提交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问题的解决方案,经本所同意实施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7)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上市条件的;

8)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9)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创业板暂停上市无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成交量和成交价的标准。

7创业板恢复上市的条件

13.2.1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三)内控制度健全且运作规范;

(四)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不存在本规则

13.2.2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 条第(一)、(二)项情形【净利润】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当年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暂停上市后披露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3.2.3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 条第(三)、(四)项情形【净资产】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净资产为正;

(三)暂停上市后披露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3.2.4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 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披露的首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该项情形已消除,可以在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3.2.5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 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了改正后的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3.2.6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 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一个月内披露了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3.2.7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13.1.1 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后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重新符合上市条件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3.2.8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上述情形已消除的,可以在事实发生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3.2.9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保荐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人。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8创业板终止上市的情形10+2

13.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1)因本规则,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为负(以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因本规则,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年末净资产仍为负;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3)因本规则,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者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相关定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4)因本规则,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或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显示该项情形已消除,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5)因本规则,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6)因本规则,在一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或者在一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7)因本规则12.11 【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合规】或者12.12 条所述情形【要约收购】,公司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问题的解决方案;或者因本规则,在其后的六个月内公司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8)因本规则,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9)公司股票连续120 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因本所对新股交易采取特别交易或者停牌制度所导致的除外);

10)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其他特别规定:

11)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

12)未能在30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材料;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3)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14)公司因故解散;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15)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16)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注:与主板和中小板相比,创业板财务类退市情形原则上不叠加考虑。

9、主板重新上市条件

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3.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5.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6.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7.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8.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9.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10.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终止上市过程中未能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注:除创业板外,以上标准适用于各板块。

10、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退市情形总结(4+4+2

标准

退市风险警示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1. 连续亏损

两年(含追溯重述)

两年(含追溯重述)

——

三年

三年

三年(含追溯重述)

四年

四年

四年(扣非后孰低)

2. 净资产为负

一年(含追溯重述)

一年(含追溯重述)

——

两年

两年

一年(含追溯重述)

三年

三年

两年

3. 营业收入1000

一年(含追溯重述)

一年(含追溯重述)

——

两年

两年

——

三年

三年

——

4. 连续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

一年

一年

——

两年

两年

两年

三年

三年

两年半

5. 未在法定期限内更正财务报告

两个月

两个月

——

四个月

四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六个月

六个月

6.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和中报

两个月

两个月

——

四个月

四个月

两个月

六个月

六个月

三个月

7.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过低

——

——

——

——

——

——

A500万股;

B100万股;

A+B500+100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300 万股

连续 120 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8.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面值

A20个交易日;

B20个交易日;

A+B20+20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面值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面值

9.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披露经交易所同意的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披露经交易所同意的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披露经交易所同意的解决方案公告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停牌

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上海不同)

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暂停上市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10. 股本总额不符合上市条件

——

——

——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1:因1-4等财务类退市指标触及退市情形,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主板和中小板将终止上市;对于创业板而言,因非标准审计意见而触及退市情形的,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报,将终止上市;

2:因1-6等财务类退市指标触及退市情形(上证所还包括9-10),未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将终止上市;

3:上证所:未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获本所同意,或者方案公布后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上述社会公众股东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4:其他退市条件:

1)中小板和创业板36 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

2未能在30个交易日内补充提交恢复上市申请材料

3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4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因故解散

5:只有创业板在决定是否退市时考察扣非后净利润孰低,其余均不考虑扣非后净利润。

6关于财务类退市情形的追溯重述:除创业板和连续亏损以外,原则上追溯重述

新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依此类推。

新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针对主板上市公司】

原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连续计算相关年度数据【针对连续亏损情形】

上证所关于对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加强风险提示的通知 2013-01-18

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第,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ad77fcd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e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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