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府发[2016]10号
【发布部门】辽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6
【实施日期】2016.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辽府发〔201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现将《〈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6日
《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第83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9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积极鼓励和引导被征地农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有所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9034903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2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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