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销商选择标准
在整车厂提供的经销商名单内,主要控制人从业年限不少于三年,年销售计划不少于4000万元,销售渠道成型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操作流程(以银票为例,流贷流程参照执行)
(一)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总行与整车厂签订《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协议》,给定整车厂总授信额度,整车厂将额度划分各指定经销商并提交我行,同时整车厂下发与我行合作方案给其经销商网络。
(二)主体协议签署。经办行与经销商、整车厂签署《三方协议》(三方协议中落实担保条款),经办行与经销商一次性签订《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协议》,(后续每次开票无需再另行签订票据承兑协议)。
(三)开立账户和预留印鉴样本。经销商在经办行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预留企业印鉴样本;整车厂在主办行或经办行(视后文的银票移交手续而定)预留印鉴样本。
(四)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经销商填写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并提供贸易背景资料(原件或经办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同时按约定比例存入保证金后向经办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五) 据移交及签收,有下列四种情形:
1、当面移交:由主办行汇集经办行票据,由主办行授权经办人(下称“经办人”)与整车厂经办人当面移交;或各经办行经办人分别与整车厂经办人当面移交;整车厂经办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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