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准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8-28 14:59: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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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从销售源头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市场,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放心的购物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一、实行谁经营谁办照的原则,经营者必须持证持照、亮证经营。

二、经营者购进商品实行进货查验制度。主要向供货方索要“三证”、“三书”、“二照”、“一票”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将其上述九件材料复印件带回市场,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三证:商标注册证、3C安全证、卫生许可证;三书:卫生防疫、商检、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书,总经销、总代理的合法有效的授权书,商品荣誉等认证、认定证书;两照:生产厂商营业执照、供货商营业执照;一票:正式进货发票(或进货单)。经营者所索取的全部证明须合法、真实,禁止不合格商品上市销售。

三、经营者实行进货和销货台账制度。在进货时,要如实记载进货单位、进货时间、商品名称、数量、有关索证等内容;在销货时,要如实记载销货时间、商品名称、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四、经营者实行商品销售承诺制度。在出售商品时,应向购货方出具《xx市场信誉卡》或销售凭证,详细填写摊位号、业主姓名、售货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摊主电话和售后服务质量承诺等内容。

五、所有销售商品必须在索证查验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未经索证索票的商品严禁进入市场流通。

六、经营者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者的检查。为此,市场将设专人负责市场索证索票制度的日常检查,并建立经营者监督管理档案。

七、经营者实行不合格商品自查退市制度。经常检查上市商品质量,当发现商品出现变质或超过保质期、消费者投诉集中并经检测为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供货商拒不提供九证件的,其商品应立即主动停止销售,并向市场和工商所报告。

八、经营者实行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对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假冒伪劣商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商品,要限期15天公告召回,并将情况通报供应商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商品质量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经两次以上检测为不合格、假冒伪劣商品或造成重大人身健康伤害事故的,其供货商要马上终止供货,并劝其退出市场。

九、现阶段,重点监控的商品为:化妆品、家用电器(含小家电)、电料灯具、电子通讯、音像制品、服装、鞋、床上用品、钟表、总经销总代理商品及国家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要求监管的商品等。经营者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对优秀者,市场将给予表彰并授予“文明诚信商户”;对执行不认真的,市场予以警示,并取消其评优资格;对拒不改正的,予以公示,并参照《入场人员守则》处以1001000元的违约金,工商部门也将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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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7e7768876eeaeaad1f33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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