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0 09:13: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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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防止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东营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09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水平与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政府组织、因地制宜、自愿参与、民主监督;

(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四)实行县级统筹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合农村居民代表组成的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县卫生局下设办公室,作为经办机构,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第六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设立办事机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业务开展及监管工作。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负责宣传、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为参合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负责办理医疗费用补偿。

第八条 县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合农村居民代表组成的县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管理和运行情况。

第九条 县卫生局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社会捐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伤残军人个人缴费由市级财政代缴,农村残疾人个人缴费由县财政部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健康保障需求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各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参合农村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二)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

(三)因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县、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财政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补助水平。

第十四条 县财政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大病补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参合农村居民大病补偿。县级大病补偿专项资金结余部分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齐。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应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本着资金运行安全、结算方便的原则,在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支出账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支出账户分为家庭账户、门诊统筹资金账户、住院统筹资金账户、风险准备金账户和县级大病补偿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准备金,用于防范资金超支风险,平衡年度资金收支。

第十七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化管理,规范审批、资金收缴、支付、监督和管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章 医疗补偿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账户、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以住院统筹为主的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年度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0%。资金结余超过10%时,酌情开展二次补偿。二次补偿范围和标准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条 参合农村居民门诊就诊,可在县内乡镇卫生院及村级医疗机构中自愿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补偿;参合农村居民住院就诊,可自愿选择医疗机构,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补偿实行现场报销。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评审管理制度,不同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与评审等级相结合,按评审等级由高到低,补偿比例相应降低。评审等级不达标的不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合理设置门诊统筹补偿比例和封顶线,科学设置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和封顶线,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鼓励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农村居民到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三条 根据当年筹资情况和上年资金收支状况,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全县门诊及住院统筹补偿比例。

第二十四条 参合农村居民年度内医药费用超过3万元的进入县级大病补偿范围。县级大病补偿连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常规补偿和东营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总体补偿标准不低于50%,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县级大病补偿实施办法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将中医适宜技术、中草药、中药饮片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适当提高补偿比例。

第二十六条 3岁以下儿童系统化保健、孕产妇系统化保健有偿服务费用及育龄妇女孕前五项病源检测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按门诊费用补偿。

第二十七条 慢性病人门诊费用按照住院补偿比例执行,使用住院统筹资金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严格界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减少参合农村居民不合理医药费用支出,减轻群众负担。

第二十九条 参合农村居民医药费用不予补偿的范围和项目,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组织县审计财政、卫生、农业等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公布资金收支情况、医药费补偿标准、补偿对象及补偿数额,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建立资金预决算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的,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6号)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履行组织、宣传、发动职责,采取行政命令强制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按规定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

(二)乡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经办机构,编造、虚报、瞒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或指使、授意转移、挪用、挤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

(三)经办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结付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兑付参合人员补偿金,为他人提供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虚假证明,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比例的。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核实参合人员身份,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目录或药品目录,使用自费或贵重药品及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不告知,不按病情需要收入住院病人,有意过度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截留病人延误治疗,“搭车”开药或更换诊疗项目和药品,编造、虚报、瞒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单据的,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6号)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五条 违反财政法规,滞留、截留、挪用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处分。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县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参合农村居民伪造、涂改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票证,将合作医疗证卡转借他人就诊骗取补偿的,予以追回,取消该户当年补偿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11 日起施行。原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政办发〔2O0610)予以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7a21232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9500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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