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制度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等系统报送信息。
第四条 公司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应披露信息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向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一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八条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如有)、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管理人近三年的诚信状况及其他事项等。
第九条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更新及报送要求
第一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一十一条 公司应在当年 9 月底之前完成半年度报告,应在次年 6 月底之前完成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司、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第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五章 重大事项变更的信息披露及报告要求
第一十三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一十)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一十一)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一十二)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一十三)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一十四)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 公司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 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四) 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 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十五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 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 公司、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 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一十六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责任部门及规范
第一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项由风控部设专人负责,并报总经理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一十八条 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建立档案由风控部保存。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下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相关报告若经托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复核,下载报告正文首页将加注以下信息:该报告已经 XXX(托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复核。
(201X 年 XX 月 XX 日-201X 年 XX 月 XX 日)
1、 基金基本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基金名称 | |
基金编码 | |
基金类型 | |
基金注册地1 | |
基金成立日期 | |
基金到期日期 | |
认缴金额(如有) | |
已实缴金额 | |
期末总资产 | |
期末净资产 | |
关键人士/投资团队(如有) | |
投资者数量 | |
项目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如有) | |
名称 | |||
信息披露 负责人 | 姓名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传真 | |||
注册地址 | |||
办公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
3、基金投资者情况(选填)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2 | 认缴出资 | 实缴出资 |
合计 | ||||
1 公司型、合伙型基金的注册地应填写工商注册地,除此之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注册地填写“不适 用 ”。
4、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同一项目多轮投资请分次列出)
序 号 | 投资 项目 名称 | 项目 注册 地 | 投 资 行 业3 | 投资 方式 | 持 股 比 例 | 投 资 日 期 | 投资 认缴 资本 总额 | 已投 资总 额 | 浮盈 浮亏 情况 | 是 否 退 出 | 退 出 日 期 | 退 出 方 式 | 收益 亏损 情况 |
1 | 股权 | ||||||||||||
2 | 可转 换债 | ||||||||||||
3 | |||||||||||||
… | |||||||||||||
合计 | |||||||||||||
6、基金费用明细
项目 | 当期 | 自设立以来 |
管理费 | ||
托管费 | ||
业绩报酬 | ||
外包服务费 | ||
配售费用 | ||
交易费用 | ||
自愿放弃的费用金额 | ||
未完成交易费 | ||
其他(可手动添加) | ||
费用合计 | ||
7、管理人报告(选填)(如报告期内高管及其关联基金情况、高管变动情况、基金运作遵规 守信情况、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 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关联交易等可能存在的 利益冲突、关于基金负债以及潜在负债或担保的简要说明等)
2 投资者类型:机构投资者,境内法人机构(公司等)、境内非法人机构(一般合伙企业等)、财政直接出 资、本产品管理人跟投、境外机构;投资计划,私募基金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 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资产管 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养老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政府类引导基金、境外资金(QFII、RQFII 等);个人投资者,自然人(非员工跟投)、自然人(员工跟投)。 3 投资行业分类参考标准见附录。
(201X 年 12 月 31 日)
1. 基金产品概况
1.1 基金基本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基金名称 | |
基金编码 | |
基金类型 | |
基金注册地4 | |
基金成立日期 | |
基金到期日期 | |
认缴金额(如有) | |
已实缴金额 | |
期末总资产 | |
期末净资产 | |
1.2 基金产品说明
投资目标 | |
投资策略 | |
投资范围 | |
关注行业 | |
关注阶段 | |
1.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项目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如有) | |
名称 | |||
信息披露 负责人 | 姓名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传真 | |||
注册地址 | |||
办公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
1.4 基金投资者情况(选填)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5 | 认缴出资 | 实缴出资 |
4 公司型、合伙型基金的注册地应填写工商注册地,除此之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注册地填写“不 适用”。
5 投资者类型:机构投资者,境内法人机构(公司等)、境内非法人机构(一般合伙企业等)、财政直接出 资、本产品管理人跟投、境外机构;投资计划,私募基金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 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资产管 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养老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4f4011dad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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