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业务管理与操作基本规定

发布时间:2020-04-20 23:37: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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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业务管理与操作基本规定

第一节 保函业务管理

一、保函定义与种类

第一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保函仅限于经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出具的外汇及人民币保函提货担保备用信用证等书面文件(以下统称“保函”),不包括银行信贷证明。

为上述保函业务出具的反担保亦纳入本规定的管理。

第二条 我行出具的保函基本分为融资类保函、租赁和补偿贸易保函、付款保函、信用类保函、其它类保函和转开代理行保函共六大类:

1、融资类保函:指我行为客户偿还资金债务承担还款担保责任的保函,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银行授信额度保函等。

2、租赁和补偿贸易保函:租赁保函指我行为保证客户(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按期支付租金而出具的保函;补偿贸易保函指我行为保证客户履行在补偿贸易中以产品或现汇返还设备或原材料价款的责任而出具的保函。

3、付款保函:指我行为保证客户履行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

4、信用类保函:指我行为保证客户履行因其违约或损害行为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而出具的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

5、其它类保函:指我行应客户申请出具的有关质量保函、维修保函、关税付款保函(含银关保)、诉讼保函、提货担保等保函。

6、转开代理行保函:指我行应代理行委托开出的各类保函。

备用信用证视同保函业务处理,可按性质分别归入上述六类保函中。

二、保函业务管理

第三条 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全行保函业务的技术性、操作性和合规性风险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业务政策的制定;市场营销的技术支持;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根据国际惯例及国内有关法规研究拟定我行办理保函业务掌握的原则;保函业务操作权限的调整,对超权限保函业务的审核和批复;指导并参与保函业务项下纠纷的处理;对保函业务检查和制定业务收费标准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外出具保函实行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的任何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出具保函。总行对分行的保函业务操作实行权限管理,各行应在总行规定的权限内办理保函业务。

第五条 经总行授权的各分行及直属支行贸金部是保函业务的直接操作部门,统一办理对外出具保函。具体负责:落实和执行总行保函业务各项规章制度;保函的合规性和技术性条款的审查;向总行报批超权限业务;辖内保函业务的管理。

第六条 我行对保函业务实行授信与单笔操作审核或审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客户授信按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规定执行,保函的操作执行本规定。

第七条 保函业务操作采取由总行逐笔审核的方式处理,即各分行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将保函开立备查表和拟对外出具的文本发送至总行运营中心管理部(单证中心),经单证中心审核/审批后授权分行对外出具保函。

第八条 超过分行业务操作权限的保函业务,需向总行单证中心报送如下审批材料:

1、超权限业务申请表(附件5);

2、开立保函备查表(附件6);

3、合同或项目文件(与保函有关部分);

4、保函申请书;

5、拟对外开立保函的样本;

6、《信贷业务通知书》或《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在专项额度已切分给贸金部的情况下);

7、外汇管理局审批件(如需);

8、政府部门的有关批准件(如需);

9、其他文件(如需)。

提货担保业务则需提交以下材料:

1、超权限业务申请表;

2、开立保函备查表;

3、副本提单和发票;

4、《信贷业务通知书》或《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在专项额度已切分给贸金部的情况下);

5、提货担保申请书;

6、非我行格式提货担保书(如有)。

第九条 保函业务项下的收费按《中国光大银行国际结算业务费率表》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保函业务项下的帐务处理,按总行会计结算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保函项下涉及的结售汇及付汇业务,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二节 保函业务的操作

一、业务受理原则

第十二条 各分支行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办理保函业务。在办理外汇保函时,对注明依据某惯例开立的各类保函,还应遵守相关的惯例规则,如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等。

第十三条 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及《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是我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的重要依据,各行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客户与我行在保函业务往来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各分支行处理各项业务必须按客户的委托指示行事,严格区分双方责任。

第十五条 在我行申请开立保函的客户须已取得我行保函业务专项额度或综合授信额度,或已缴存足额的保证金。分行贸金部在授信项下开立保函时须落实相关的额度审批及使用扣减手续已完备。

二、保函申请书的审查

第十六条 申请开立保函的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帐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企业改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具函向我行重新办理授权或对原授权书进行更改、补充。

我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须对照上述授权书核验保函申请书的印鉴。

第十七条 保函申请书是明确我行与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依据,是我行凭以处理与申请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及纠纷的重要法律文件。保函申请书原则上按我行规定格式出具,如申请指示不明确的,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对于在我行业务发生较频繁的客户,可以先行向我行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保函申请人承诺书》(附件2),在承诺书规定的时间段内,客户叙做每笔保函业务时,可向我行提交自行打印的包含具体条款的申请文件,而不必使用我行现行标准格式的保函开立申请书,但在每笔申请文件上必须加列下述文句:“此笔保函申请受我公司于xxxx年x月x日向贵行所提交的‘开立保函申请人承诺书’之约束”;客户提交每笔开立保函申请时,也可使用本规定所附的简化的《开立保函申请书》(附件3)格式。

第十八条 我行对申请书的审查要点有:

(一)申请书应有申请人(被授权人)授权的有效印鉴;

(二)列明受益人的名称及详细地址;

(三)注明保函的种类;

(四)注明保函的金额及期限;

(五)明确指示保函采用直开或转开方式,如有必要,应列明通知行/转开行;

(六)列明相关的合同号、协议号、标书号及/或工程项目名称;

(七)明确申请人对委托我行出具保函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八)明确国内外银行费用或其他费用的承担人;

(九)对不规范条款是否做了承诺。

第十九条 我行应根据基础交易的有关合同、协议或标书及提交的保函文本,审核申请书的内容填写是否正确,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划分是否合理。

三、相关申请材料及保函条款的审查

第二十条 我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合同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一)企业及项目名称。有关文件所载该项与申请书和保函文本是否一致。

(二)金额。拟出具的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有关批文或合同所载金额并符合合同对保函金额的要求。

(三)有效期。我行开立的保函有效期不应超过基础合同或有相关政府批文的有效期并符合合同对保函有效期的要求。

(四)相关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保函文本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保函名称。保函名称应与我行承担的担保责任一致。

(二)受益人。受益人应为背景合同/协议/事件的当事人之一(转开保函除外)。

(三)金额。保函的金额应为一确定数值;如涉及利息,应在保函中列明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如含有对受益人所遭受的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等有可能突破保函金额的条款,应明确我行担保的最高限额。对申请人责任随合同进展逐步递减的保函,应列有我行担保责任相应递减的条款。

(四)效期。我行开出的保函应列明明确的失效日期或失效事件。我行原则上不开立有效期“敞口”的保函;我行在授信项下开立保函的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包括参考基础合同期限开立的有效期为失效事件的保函)。

(五)索赔条款及文件。索赔条款一般应体现当受益人真正获得了索赔权利时担保人方予付款的原则。证实索赔权利的获得与否,应以单据/文件的形式体现。

(六)法律适用条款。涉外保函原则上应适用国际惯例或第三国法律如香港法、英国法等。对于适用受益人所在地法律的,经办分行必须强化对保函申请人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审查,申请人应为我行重点客户,且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七)转让条款。我行原则上不开立加具可转让条款的保函。

四、保函文本的出具

第二十二条 我行只能为申请人出具一份正本保函,向国内受益人出具的正本保函须经分行行长或其授权人员签署并加盖公章;以信开方式出具的涉外保函须由我行授权签字人员签署(签署人员的权限见《中国光大银行有权签字人员级别及权限说明》中的相关规定)。正本保函出具后,应复印一份副本留档。

第二十三条 对世行或亚行项目需出具中英文对照两份保函时,两份保函应为同一编号,其中一份必须同时注明“此份保函仅为编号为XXXXX保函的翻译件,不做索赔之用,索赔以编号为XXXXX的中文(或英文)保函为准。”

第二十四条 出具涉外保函,应按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展期、注销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客户取保函正本时,必须签署《确认函》(格式见附件1),经办人员应审核该确认函内容是否完整、清晰,并核对签收人是否为该公司授权经办人员。确认函应保存在业务档案中。对于电开保函,客户需对正式对外发出的格式予以确认。

五、保函的修改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已开立的保函要求修改,必须提交保函修改申请书(附件7)、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签署的修改协议或其它证明修改要求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审核申请人的修改指示时,应掌握修改后的条款不与原保函的其它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的修改申请应注明原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金额以及要求修改的详细条款和一切因修改而引起的责任条款。

第二十九条 修改的内容为增加担保金额、延长效期并超出分行授权权限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保函注销

(一)、对于有明确到期日的保函,到期后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二)、对于无明确到期日或在失效前注销的保函应凭受益人退回的正本保函或受益人关于解除我行担保责任的书面确认办理注销手续。

(三)、投标保函项下,分行取得书面证据确认有权机构公布的保函项下相关项目招投标结果公告中显示的中标人不是我行保函项下的申请人的,可办理保函注销手续。

(四)、涉外保函项下,应在取得受益人通过代理行发送的关于解除我行担保责任的书面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

(五)、在上述条件无法达到的情况下,分行需向受益人提交或寄送《保函注销通知/确认书》(格式见附件9),在收到受益人确认回执并核实真实性后,办理相应的保函注销手续。

(六)、关于项目公司解散、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等后的保函注销问题对于一些无明确到期日的保函,如果保函项下受益人为项目公司,且项目公司已经注销或者解散的,则可以根据保函具体条款采取如下方式之一办理注销手续:

1、如保函规定凭工程/设备检验证书等作为保函失效事件的,则可以在将符合保函条件的相关方合格单据作为注销保函的依据;

2、未规定失效事件的,则需要凭(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监管机构;(2)其主要出资人/母公司;或者(3)具有公信力的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项目公司确已解散/被撤销等的书面文件办理保函注销手续;

3、对于其他情形,则需要分行贸易金融部进行初审,并由本分行法律合规部出具法律意见,并报主管行长审批同意后办理保函注销手续。

各分行必须在保函注销后才能释放客户的授信额度或退还保证金。

六、涉外保函的开立形式及委托银行的选择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明确保函的开立方式:直开、转开或转递。

第三十二条 对我行委托国外银行转开的保函,应根据我行的规定和受益人所在国的有关要求,审查并拟定我行对国外转开银行的反担保函;同时将申请人提供的保函格式全文引述给国外转开银行。

第三十三条 委托国外银行转开保函,应注意反担保函的效期适当略长于保函本身的效期,一般为十五至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 转开保函应执行我行有关代理行的管理规定,选择与我行有代理行关系的国外银行转开。此类保函应尽量要求客户至少于开立前5个工作日向我行提交申请材料,以便我行有足够时间联系转开行,反馈其是否接受我行的反担保条款;遇有对方银行有异议时,可相互协商修改条款或另选转开行。

第三十五条 鉴于转开保函一般为双重收费(我行开立费和代理行转开费),且转开费较高,应要求申请人书面向我行承诺由其承担相关费用。

七、接受国外银行委托转开保函的操作

第三十六条 我行只为符合我行代理行政策且被授予相关授信额度的代理行转开保函,转开保函前应向总行履行额度领用手续。办理代理行委托我行转开保函时,应严格按照委托行的指示行事。

第三十七条 我行应将委托行反担保责任的有关要素与委托我行转开保函的要素对照审查。委托行的反担保责任条款必须保证委托行对我行有明确的付款责任并涵盖我行作为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 委托行反担保的效期应长于我行转开保函的效期,一般为十五至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 我行转开保函一般不列适用法律条款,如国外开来的保函中列有适用外国法律时,我行应洽其删除。

八、保函项下的索赔和垫款

第三十九条 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应以保函条款为依据,审核索赔文件是否符合保函要求,是否在保函规定的有效期之内送达我行,并核实索赔文件真实性;在信开保函的情况下还应要求受益人提交我行出具的正本保函,并核实其真伪。

在确定索赔条件相符后,应尽快落实赔付资金,在保函承诺的期限之内对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

当我行作为转开行,在收到受益人的索赔通知且经审核该索赔通知符合保函要求时,应立即向反担保行提出索偿,在收到反担保行的赔付款项后向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

当我行作为反担保行,在收到转开银行的索赔通知后,在审核索赔通知并符合保函要求后,向转开银行履行付款责任。

第四十条 如我行须垫付保函项下索赔款项时,各行必须报总行审批,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对外赔付。报批内容为:

1、保函付款审批单(附件8);

2、已出具的正本保函复印件;

3、受益人或其委托银行的索赔电及相关单据;

第四十一条 在办理赔付时应注意:

1、如保函属涉外保函,应到外汇局办理对外赔付核准件;

2、在对外付款时,必须注意应部分赔付还是全额赔付。

3、保函全额赔付或我行责任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办理保函注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对发生垫款的保函申请人,在其全额偿还我行垫款前,原则上不得再为其授信办理任何保函和其它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节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解释。



附件1

确认函

中国光大银行————分(支):

本人(姓名):——————经————————公司(下称“公司”)授权,现取走公司委托贵行开立的编号为————金额为——————元的保函正本一份。经审核,该保函文本内容符合公司要求,本人代表公司在此予以确认。

签字人:

日期:



附件2

开立保函申请人承诺书

中国光大银行 分(支)行

鉴于我公司将自本承诺书之日起一年内将不时向贵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保函,我公司兹向贵行承诺如下:

一、本承诺书的期限为一年,我公司在自本承诺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贵行提出的所有开立保函申请均受本承诺书约束。

二、我公司向贵行提交的不可撤销保函开立申请书一经我公司签字盖章即生效,自申请作出之日起即受本承诺书约束。

三、我公司在此同意贵行依照有关国际惯例及法律法规和贵行相关的业务规定,按照我公司向贵行提交的不可撤销的保函开立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保函及处理保函项下的一切事宜,我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对于本承诺书项下开立的每一份保函而言,我公司保证其具有真实的基础交易背景,且该基础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贵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贵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决定是否接受我公司开立保函的申请。

五、对于本承诺书项下开立的每一份保函而言,我公司保证在贵行规定的时间内向贵行支付保函项下的索赔款、手续费、利息及费用所需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在发生下列情形时,贵行有权于发生当日自行等额扣划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保证金及/或人民币/外币帐户,如币种不一致,则按照当日贵行公布的外币汇率牌价进行折算:

贵行由于履行保函项下的义务而支付任何款项;

1、 贵行要求我公司补偿由于贵行开立保函及/或履行保函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2、 贵行要求我公司偿付保函项下的任何欠款利息(利息按照贵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在前述账户内的余额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时,贵行无须我公司授权,即可自行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其他任何账户扣划不足之款项。如仍不足清偿,我公司保证在收到贵行书面索偿通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以其它资金支付或偿还。

六、本承诺书一经我公司签署,即视为我公司同意并授权贵行依上述第五条之规定自行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任何账户扣划不足之款项。

七、对于本承诺书项下开立的每一份保函而言,我公司同意无条件地赔偿贵行因履行保函而支出之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赔付款项、国外银行费用、杂费、诉讼费),并赔偿贵行因此发生的利息损失。

八、对于本承诺书项下开立的每一份保函而言,我公司保证受益人将依保函的规定及时将保函正本退还给贵行,或向贵行发出解除保函项下有关担保责任的函件,否则贵行可继续向我公司收取相应费用,直至受益人将保函正本退还贵行或向贵行发出上述函件。

九、本承诺书项下开立的每一份保函及其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及单据,如因邮、电或其他方式传递过程中发生的遗失、延迟、错漏,贵行概不负责。

十、尽管本承诺书的期限为一年,在贵行在本承诺书项下开立的所有保函项下的全部对外责任解除前和我公司因申请开立保函而对贵行负有的全部债务(如有)清偿完毕前,我公司在本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一直有效。

十一、我公司已全面、准确地阅读并理解了本承诺书的各项条款。我公司特作出如上承诺,保证严格遵守。

十二、我公司将在本承诺书项下的每笔保函开出前向在贵行处开立的专用账户(账户名: 账号: )中存入或汇入至少为相当于开立保函金额百分之 (大写)的保证金,并签署了《保函保证金质押协议》(此为选择性条款,双方的选择是 :1、适用;2、不适用,协议编号为: )。在贵行解除保函项下付款义务前,我公司无权支取或动用该保证金。

十三、本承诺书中的承诺应当被视为由我公司在每次向贵行提出保函开立申请时重复作出。

十四、本承诺书项下开立保函业务之申请系使用我公司与贵行签署之《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 )项下保函授信额度。我公司将依照该协议之规定履行有关义务。

十五、本承诺书一式 份,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 份,申请人 份。

申请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开立保函申请书

编号:

中国光大银行 分(支)行

我公司兹向贵行申请开立保函,具体细节如下:

1、申请人名称(中文):

(英文):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项目名称(中文):

(英文):

项目金额:

合同或协议编号:

资金来源:

3、受益人名称:

地址:

4、保函种类: 有效期限:

保函金额(小写):

(大写):

保函格式:□ 申请人提供,贵行确认 □ 贵行提供,申请人确认

5、开出方式(1):□ 电开

□ 信开(□由贵行邮寄给受益人 □由我公司送达受益人)

开出方式(2):□ 直开 □ 转开 □ 转递

如为转开/转递,转开/转递行名称:

此笔开立申请受我公司于 年 月 日向贵行所提交的《开立保函申请人承诺书》之约束。

开立保函申请人:

(有效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开立保函申请书暨承诺书

编号:

中国光大银行 分(支)行

1、申请人名称(中文):

(英文):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项目名称(中文):

(英文):

项目金额:

合同或协议编号:

资金来源:

3、受益人名称:

地址:

4、保函种类: 有效期限:

保函金额(小写):

(大写):

保函格式:□ 申请人提供,贵行确认 □ 贵行提供,申请人确认

5、开出方式(1):□ 电开 □ 信开(□由贵行邮寄给受益人 □由我公司送达受益人)

开出方式(2):□ 直开 □ 转开 □ 转递

如为转开/转递,转开/转递行名称:

我公司兹申请贵行按上述内容及所附保函格式开立不可撤销保函。我公司在此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同意贵行依照国际惯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贵行的相关业务规定开出保函及处理该保函项下的一切事宜,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二、我公司保证本申请项下的基础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且基础交易真实、合法。贵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贵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决定是否接受我公司的保函业务申请。

三、我公司保证在贵行规定的时间内向贵行支付该保函项下的索赔款、手续费、利息及费用所需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即备付金)。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贵行有权于发生当日自行等额扣划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保证金及/或人民币/外币帐户,如币种不一致,则按照当日贵行公布的外币汇率牌价进行折算:

1、在贵行由于履行保函项下的责任而支付任何款项时;

2、在贵行要求补偿由于开立或履行保函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时;

3、在贵行要求我公司偿付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欠款利息时(利息按照贵行同期人民币/外币贷款利率计算)。

在该帐户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时,贵行可自行等额扣划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其他任何帐户。如仍不足补偿,我公司保证在收到贵行书面索偿通知后三个工作日之内以其它资金支付或偿还。

四、我公司承诺对贵行上述自行扣划我公司帐户的行为不持任何异议,并放弃一切抗辩和追索的权利。

五、我公司同意无条件地赔偿贵行因履行本保函项下业务而支出之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赔付款项、国外银行费用、杂费、诉讼费),并赔偿贵行因此发生的利息损失。利率按照贵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计算。

六、我公司保证受益人将在保函规定的时间内将保函正本退还,或向贵行发出解除有关担保责任的函件,否则贵行可继续向我公司收取费用,直至受益人将保函正本退还贵行或向贵行发出上述函件。

七、该保函及其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及单据,如因邮、电或其他方式传递过程中发生的遗失、延迟、错漏,贵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本承诺在贵行解除该保函项下的全部对外责任前和我公司在该保函业务项下承担的全部债务(如有)清偿完毕前一直有效。

九、如保函有效期不确定、担保金额不确定、适用外国法律或惯例、保函条款不规范等,我司承诺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风险,并将赔偿贵行因此而承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十、我公司已全面、准确地阅读并理解了本申请书和承诺书各项条款。我公司特作出如上承诺,保证严格遵守。

十一、(此为选择性条款,双方的选择是 :1、适用;2、不适用)本开立保函业务我司将按照如下方式向贵行交纳保证金:我公司将在保函开出前向在贵行处开立的专用账户(账户名: 账号: )中存入或汇入 至少相当于开立保函金额百分之 (大写)的保证金,并签署了《保函保证金质押协议》(此为选择性条款,双方的选择是 :1、适用;2、不适用,协议编号为: )。在贵行解除保函项下付款义务前,我公司无权支取或动用该保证金。

十二、此项保函业务之申请系使用我公司与贵行签署之《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编号为 )项下保函授信额度,并构成该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我公司将依照该协议之规定履行有关义务。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银行意见:

光大银行(盖章): _____

授权签字人:

本 申 请 书 一 式 二 份,双 方 各 执 一 份,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附件5

超权限业务申请表

填报行:

业务编号

申请业务类别

申请人

金额

分行

初审

意见

总行

贸金部

意见

经办:

复核:

负责人:

主管

行长

意见



附件6

中国光大银行开立保函/提货担保审批暨备查表

填报分行: 填报日期:

保函编号

申请人

保函金额

保函期限

□ 月/年;□ 效期敞口

保函类型

基础合同/LC编号

保证方式

授信额度 %;保证金 %

下列要素我行已审核无误:

1、申请人与我行已签署贸易融资协议

2、申请人已提交全套业务所需资料

3、申请书要素齐全,申请书双面签章,签章已经核符

4、占用授信额度的保函业务:

□ 额度已切分,结算系统将自动扣减额度,保证金(如需)符合要求;

□ 额度未切分,《信贷业务通知书》符合要求;

5、低风险保函业务:

□ 已提交《低风险业务授信调查报告》/《信贷业务通知书》(如需);

6、针对不规范条款申请人已出具相关承诺,符合我行开立保函掌握原则

审查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经办: 复核: 负责人:

分行

行领导

意见

签字:



附件7

保函修改申请书

中国光大银行 分(支)行

保函编号: 金额: 开立日期:

受益人:

我司兹申请对我司委托你行开出的上述保函修改如下:

本次修改费用由我司承担,请从我司帐户中扣收。

本修改申请书与你行开立上述保函所依据的开立保函申请书为我司同一业务委托项下的有效文件。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8

保函付款审批单

填报分行: 填报日期:

类别

开立日期

开立金额

索赔日期

索赔金额

基本情况及分行

处理意见

分行

经办

意见

分行

贸金部

负责人

意见

分行

行领导

意见

总行

经办复核意见

总行

贸金部

负责人

意见

总行

行领导

意见



附件9

保函注销通知书

致: (保函受益人)

我行保函编号:

金额:

申请人 向我行申请注销上述保函,请贵司予以确认,在后附的《保函注销确认书》上加盖公司印章,并由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于 年 月 日前送达我行。

感谢贵司的大力合作。

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

年 月 日

————————————————————————————————————

保函注销确认书

致: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

贵行保函编号:

金额

我司在此确认:

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责任已经解除,上述保函可予注销。

————————(公司名称)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4c9ddc5bb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92.html

《保函业务管理与操作基本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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