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41号文全析: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税务实务]

发布时间:2018-06-12 19:27: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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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41号文全析: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税务实务】

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通知),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文件执行至2015年底止,从2016年开始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终于出台,相关特殊扣除政策得以延续,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为此,笔者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统称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在税收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实行合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现行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三类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由15%增至3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48f3246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c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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