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8 23:27: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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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丹阳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利用市场化手段提高我市停车资源的使用效率,有效解决“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24号)《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镇价规〔20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等。
(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楼)、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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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丹阳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丹价[2015]7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具体包括: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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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区域类别实行等级收费,调节停车供需矛盾;(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地面高于地下(不含住宅小区),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
(三)充分考虑综合成本和供求关系;
(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第七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并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3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3c14762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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