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开某与郑彩庆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3-17 10:44:37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蔡开·,男,汉族,住平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彩庆,男,汉族,住梅县。

再审申请人蔡开·因与被申请人郑彩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1)梅中法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开·申请再审称:涉案《租赁协议书》签订后,郑彩庆提供给蔡开·使用的场地其本人根本没有使用权和管理权,该土地属于第三方石扇镇企业办所有。郑彩庆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好全部证照给蔡开·使用。《租赁协议书》因郑彩庆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而无效,郑彩庆应返还蔡开·已交的租赁款,赔偿蔡开·的经济损失。由于郑彩庆的违约行为,导致蔡开·无法正常生产,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审判决认定《租赁协议书》有效错误,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租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蔡开·未依约支付2010年度租金,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根据双方约定及案件事实,认定蔡开·、郑彩庆之间系租赁关系,并判令郑彩庆承担蔡开·另向石扇镇企业办交纳的租金,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蔡开·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蔡开·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彭仕泉

审 判 员  张学英

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莺琼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998953.shtml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3b367fc2f60ddccdb38a0c4.html

《蔡开某与郑彩庆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