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办案安全工作规范(乡镇)6

发布时间:2020-01-10 14:26: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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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安全工作规范

第1条 安全责任制度。乡镇纪委书记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安排专人对谈话室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持设施完善和卫生状况良好。

第二条 携带物品管理。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之前,登记填写《暂予保管物品登记表》,谈话对象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和其他品,存放在专门储物柜。

第三条 谈话室安全管理。谈话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明确一人为安全员。谈话期间,原则上谈话小组人员均不得离开谈话室,如因办案需要,替补人员必须到位后,谈话人员才可离开,且必须坚持先进后出,不得出现只有一名谈话人员留在谈话室的情况。

第四条 审查调查人员行为管理。审查调查人员不得携带与谈话无关的书籍、报刊和案件材料进入谈话室。谈话期间,审查调查人员要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第五条 谈话对象回访。可以通过谈话对象所在单位了解谈话对象情况,沟通、转达信息为主,也可视情况由谈话人员直接电话回访,填写《谈话对象回访情况登记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32fe5f9acaad1f34693daef5ef7ba0d4b736d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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