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

发布时间:2016-06-20 13:30: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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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

HUNAN UNIVERSITY

论经济法原理

考生姓名 曹政

201400012013

经济法学

指导老师 姚靠华 柳志

0

论经济法原理

经济法作为一个成熟的分支法律制度,应具有其自身的本质,但在我国教育界对此问题却没有一个共识 本文首先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学术界自1992年以来关于经济法本质理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详实的介绍。在对十几年来己经发表的关于经济法本质的论文、教材和专著的整理与归类之后,本文对这些既有成果做出了相应的评析与批判。

经济法本质的研究,包括两层涵义,第一层是法的社会(阶级、阶层)本质,

此一层本质揭示的是法这种社会现象区别于其它社会现象的内涵;第二层是本部

门法具有的独特法律属性,此一层本质揭示的是本部门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内

涵。

就法的第一层本质而言,目前学术界对其重视不够,认为这是一种“过弃”

的、无多大实际意义的研究。本文通过对不同时代法的社会(阶级、阶层)本质

发展变化的研究,特别是对中国现阶段法的社会本质的分析,指出了深入研究经

济法社会本质在当代中国社会的重大现实意义和经济法社会本质包括了哪些重大

的基本问题,并附带对时下流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提出了质疑和改

进建议。

对经济的认识过程不但充分体现了人类在实践中不断修正自我认识,从而正确认知事物的曲折历程,也体现了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可持续发展是社会整体财富和总体可利用资源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增长,是兼顾代际利益的增长,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又是对可持续发展理念内涵的进一步深化。

关键词:经济法; 社会本位;资源分配;发展法。


Abstract

Economic law, as a mature branch law system, should possess its own essence.However, there is not a consensus on this question in educational circles of China.Thereby, in this thesis, the author firstly makes a summary of the frame of reference on the essence of economic law since 1992.From the summary, the author abstracts six representative theories, and then comments and analyzes them.

The essence of economic law research, including the two meanings, the first layer is the law of the society (class) nature.The essence of this layer reveals that the social phenomenon of law is different from other social phenomena; the second layer is the part of the society.The unique legal attribute of the door law reveal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department law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other departments.

In terms of the nature of the first layer of the law, at present, the academic community has not paid enough attention to it. Research on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different times law society (class, stratum) essence.The development and change of the study, especially the analysis of the social essence of the present stage of China, points out the.Social nature of economic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ese society, the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nd economic law of the social nature of what is.The basic problem, and with the popular "efficiency first, fairness principle was questioned and modified recommendation.

The understanding process of economy not only fully reflects the human in the practice of constantly correcting the self understanding, and thus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twists and turns of things, but also reflects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law.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s the use of resources available to the whole social wealth and overall comprehensive, coordinated and sustainable growth i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interests of the generational growth, but of 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no doubt, is the further deepening of the conno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Economic Laws; Principle; Access to law.


目录

- 1 -

前言 1

一、关于经济法本质理论既有的 2

研究成果及其评析 2

()本文收集的经济法本质理论主要成果的时间范围与说明 2

1、《经济法学问题点与文献源》中提及到的经济法本质理论的论文成果 2

2、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网站中的经济法本质理论的论文成果 3

3、本文收集的其它涉及经济法本质论述的论文成果 5

4、主要经济法学教材、专著关于经济法本质理论的研究成果 5

()实质上的经济法本质理论成果及简评 6

1、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为代表的经济法本质理论及简评 7

2、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为代表的经济法本质理论及简评 7

3、武汉大学漆多俊教授为代表的经济法本质理论及简评 8

4、北京大学杨紫煊教授为代表的经济法本质理论及简评 9

5、本文对上述四种经济法本质理论有价值部分的综合评析 12

二、不应被忽视的经济法的社会 16

(阶级阶层)本质的研究 16

()关于“本质”的涵义界定 16

()法的社会本质与法的阶级本质、阶层本质的关系 17

()当代中国社会阶层与收入差异简析 18

()经济法的社会本质:调整当代社会阶层间利益分配的关系 18

()对“公平与效率”的再思考 19

结论 29

参考书目 31

后记 33


前言

1979年以来,我国的经济法学者便在中国经济法学道路上开始了孜孜不

倦、漫漫求索的艰辛历程。从最初的与民法学者、行政法学者的长期论战,到经

济法学内部的“百家争鸣”,再到最近的与社会法学者的说理争论,这一历程的实质就是对究竟何为经济法,经济法的本质为何的探索历程。而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本质的问题争论颇多,并未能达成统一的共识,这与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是不相称的。本文认为经济法的本质问题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问题之一,但对于经济法本质的认识却不是在经济法研究之初就可以明了的,而是人们对经济法现象深入研究之后才能做出的一种抽象,而这种深入研究便是在中国历时了二十多年的经济法实践,才使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本质逐步明确。所以对经济法本质的研究是在实践的实然基础上做出的一种应然的认识。而这种应然的认识在实践中一方面起到了指导作用,一方面又不断受到来自实然的修正。

作为实然与应然结合而生的经济法本质究竟为何,其研究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有哪些实际意义,本文将做出明确的论述。

一、关于经济法本质理论既有的

研究成果及其评析与批判

()本文收集的经济法本质理论主要成果的时间范围与说明

国内学界将中国经济法的发展一般归纳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创阶段

(1979年一一1984)。第二阶段为全面展开阶段(1984年一一1992)。第三

阶段为深化和提高阶段(1992一一)。‘鉴于从第三阶段起,我国经济法的理论口

益成熟,对经济法的实践更有指导意义,本文选取介绍的经济法本质理论成果的

时间范围一般就起始于1992年,但是对于之前一些具有当时时代特征和影响力的

代表性成果,本文也会适当收入。本文将我国经济法本质的理论成果分为“形式

上”的理论成果和“实质的”理论成果加以介绍,以利于更清晰完整地展示我国

学者在经济法本质研究中的既有理论成果。

所谓“形式上”的理论成果,即本文将可以寻找到的关于经济法本质论述的

己经发表的论文、教材和专著全部整理罗列出来,以供以后的学者研究此问题时

参考,此一部分尽可能详实准确。而所谓“实质上”的经济法本质理论成果则涉

及到经济法本质理论论述的具体内容,本文在“形式上”的理论成果中挑选出名

家、主要几大经济法流派的观点和有突破性的观点加以整理、分类和介绍,并对

这些观点做出简评和必要的批判。

()形式上的经济法本质理论成果

1,《经济法学问题点与文献源》中提及到的经济法本质理论的论文成果

《经济法学问题点与文献源》由中信出版社于20045月出版,其中收入

1992年至2002年十年间国内期刊(包括部分台湾地区期刊)及部分国外期刊

的法律类文献。该书第9页罗列了其编者收集到的关于经济法本质问题的论文9

篇。现以表格形式摘录如下:

2、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网站中的经济法本质理论的论文成果

作为经济法学专业的官方网站,经济法网(www.cel.cn)现在己经成为经济法学

人发表经济法论文的重要阵地,经济法网收集和刊载了大量经济法学人的理论成

果,具体到论述经济法本质的论文可以通过其引擎搜索到18篇,其中有5篇与《经

济法学问题点与文献源》中所列论文重复,现将不重复的关于经济法本质的论文

也以表格形式摘录如下:

3、本文收集的其它涉及经济法本质论述的论文成果

4、主要经济法学教材、专著关于经济法本质理论的研究成果

()实质上的经济法本质理论成果及简评、批判

依据我国几大经济法学流派对于经济法本质的既有认识成果,结合上述形式

上的经济法本质理论成果,本文提炼出六种有代表性的实质意义上的关于经济法本质理论的观点。对于此六种基本观点,本文将之分为三类评价:第一类,可以基本接受其观点为经济法本质;第二类,其基本观点己经触及经济法本质,但需要进一步整合修改;第三类,不能认同其为经济法本质。对于第三类观点,本文将在其后拟专章进行批判。

本文认为通过对这些观点的梳理,可以得出我国经济法学者研究经济法本质

理论的一个基本思维范式:即“研究经济法本质的意义何在一一经济法本质的层

级如何划分一一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本质的详细论述”的三段论。就经济法本质的层级划分的问题而言,各派别的基本观点也是接近的;而就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本质论述而言,各派别的差异则是较大的,这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门的地位是不相称的。遵循这样一个三段式的研究思路,在详细介绍四种基本观点

之后,本文将作出综合评述。

1、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为代表的经济法本质理论及简评

以李昌麒教授为代表的“需要国家干预论”认为:“‘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

本质;‘有限理性假设’、‘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民主’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该学派进一步提出“‘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法哲学理论基础之一是‘有限理

性假设’,即‘需要国家干预说’将政府理性与能力的认识前提置于完全理性假设否定的基础上,认为人不可能完全洞察并精确计算社会发展的各种变数,社会只能以有限理性假设来构建现代经济法。由于个人理性的局限性,政府理性的局限性也是同步的,‘需要国家干预说’据此对哈耶克的‘有限理性’主张了

认同,承认个人理性逻辑局限和在传统和社会中的规则系统局限性,并由此形成

以下判断:政府不可能是无所不能的,即使是一个‘好政府’,也会出现某种失灵。

“需要国家干预说”正是基于对政府失灵的普遍性考虑而提出了经济法针对政府失灵而应当进行干预政府的法律主张。

本文对此种观点的简评:本文所节选的“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关于经济法本

质理论的论述,只涉及到了三段式研究方法中的关于“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

本质的论述”。对于“需要国家干预说”提出的“有限理性假设”的观点本文表示认同,但这并不能构成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经济民主”是现代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对贯彻经济法的本质起到保障作用,但其本身并不是经济法的本质。而国家干预只是经济法的外在特征,亦不是经济法的本质。

因此,本文不能认同该学说关于经济法本质的理论,本文将在后面专章批判

该学派关于本质观点的错误之所在。

2、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为代表的经济法本质理论及简评

王保树教授在《经济法原理》中指出:“人们常讲的‘本质’有三种:一曰

阶级本质论,即讨论经济法的阶级本质。二曰社会本质论,即讨论经济法的社会本质。三曰根本属性论,即讨论经济法所固有的,决定经济法性质、全貌和发展

的根本属性。”

在根本属性论中,王保树教授进一步指出:“经济法的本质只能概括为‘确

认和规范政府干预之法’,而不是概括为‘确认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更不是概括为‘政府干预经济之法’。”

本文对此种观点的简评:本文所节选的王保树教授关于经济法本质理论的论

述,涉及到了三段式中两个基本问题:即经济法本质的层级如何划分和经济法作

为独立部门法的本质的论述。王保树教授所提出的三种法的本质观点和其他学者

提出的二种法的本质观点略有出入,但其实质内容是相同的,即把法的社会阶级

本质又进一步划分为阶级本质和社会本质。

关于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问题,现在学者在部门法研究中往往只是提及,而

没有详述,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的问题。对此,本文将在后面做

出两个澄清:第一,法的社会本质与阶级本质的关系;第二,论述经济法的社会本质的内容与重要意义。这里要澄清的第二个问题也就构成了本篇论文将详细论述的第二个大问题。

在关于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本质的论述中,王保树教授的观点在“国家

干预之法”的基础上,有了思维的进一步突破即提出了“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之

法”。显然,该学说是前一种学说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但其思维仍旧没有跳出“干预”这一外在特征领域,因此,本文亦不能认同该学说的根本属性论。

3、武汉大学漆多俊教授为代表的经济法本质理论及简评

漆多俊教授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指出:“经济法是属于法的体系中的一

个部门,它首先具备法的本质属性,此外它还具有不同于法体系中其他法的特

质”。

“经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在国家经济调节中人们的行为规范;它调整国家经济调节中的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目标及

这种国家意志的实现;这种国家意志是由因生产社会化引起经济调节机制变化这

种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以上便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经济法所以为

经济法而不为其他事物(包括不为其他种类的法)的根本性质所在。以上经济法

的本质属性,按其最显著的特征简要概括,可以说,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

之法;或者说,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国家调节’是经济法各

种基本属性的引发点和集中体现,也是人们研究经济法的本质及其他各种理论问

题的‘牛鼻子’。……本书后面要论及的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法律关系和经济法体系构成等等问题,无不与国家调节这一根本之点密切相关。”

本文对此种观点的简评:本文所节选的漆多俊教授关于经济法本质理论的论

述,涉及到了三段式中的全部三个基本问题。而这种有特点的论述是将经济法的

社会属性与法的属性合二为一式的论述,即在论述国家调节为经济法的本质同时

说明了法的国家强制力保障、体现国家意志、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一

类社会本质。但是,本文并不认同其“国家调节”是经济法本质的观点。对于“国

家调节”作为经济法本质存在的问题,本文将在后面同“国家干预”一道进行详

细讨论。

对漆多俊教授论及到的研究经济法本质的意义的观点,本文认为切中肯肇,

表示赞同。

4、北京大学杨紫煊教授为代表的经济法本质理论及简评

(1)杨紫炬教授在《经济法》中指出:“当代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

整特定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的,其目的在于为各个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物质利

益的合理分配提供法律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法实质上就是分配法。”

(2)对于经济法就是分配法的观点,陈乃新教授等学者在《论经济法实质

上就是分配法一一杨紫炬经济法思想研究(之一)》一文中作了进一步的阐述:“‘经

济法是分配法’命题的内容之展开:重视企业法保障企业内部各种经济法主体之

间的物质利益的合理分配,以搞活微观经济。重视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保

障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市场主体等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物质利益分配的公平与正

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运转得更好。重视社会

保障法,保障市场竞争中弱势群体以及遭遇风险者的生存权,以保障他们再次获

得竞争参加权,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共同发展。从‘经济法实质上是分配法’的命

题出发确定经济法属于公法并努力创制基本经济法逐步完善经济法。”

(3)陈乃新教授在《经济法理性论纲一一以剩余价值法权化为中心》一书

中指出:“经济法作为法学范畴,它应有双重本质:一是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法共有的,具有一般法律部门的特质与特征的本质;另一则是其自身所特有的以便于区别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而我们所探讨的经济法本质问题的进路主要从第二种含义上发端。一般而言,各国有关经济法的法律规定,应该呈现内涵基本一致的内容,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它也应随着国别或社会制度上的差异而表征出同其呼应的经济法特质……基于上述认识,我们便对经济法本质作了合理的、层次上的切分:把具有普适性内容的经济法本质称为一级本质;把具有地方性内容的经济法本质称为二级本质。前者体现各国经济法的一般性质;后者仅适合于某一具体国情的经济法本质,其中这里的‘一级’和‘二级’没有等级上的差异,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的描述方法,两者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普遍与特殊的关系。经济法本质的探求:一种利益的考察维度经济法:以维护整体经济利益为媒介,最终以维护个体增量利益最大化为内容的法。结论:当前中国经济法的本质是什么在法制模式上,中国经济法应是实现中国现代化的主导法,中国经济法本质上应是规范‘干预经济的政府之手’的法。”

本文对此种观点的简评:本文所节选的杨紫煊教授关于经济本质理论的论述,涉及到了三段式中的全部三个基本问题。对于杨紫炬教授提出的“经济法实质上就是分配法”的观点,本文表示认同,此观点也成为本篇论文第三个大问题的重要理论来源之一。本文认为前面诸学说提及到的“干预”或“调节”其实质都是利益和资源分配的外在形式。

在经济法本质的层级问题上,杨紫煊教授在传统分层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法

的部门法本质做了二级划分,理论上很有新意,但还应该在实践中进一步考察其

价值。在其一级本质的论述中提出的“一种利益的考察维度……经济法:以维护

整体经济利益为媒介,最终以维护个体增量利益最大化为内容的法。”同样角度新颖,这里的“整体一一个体利益”角度和“增量”最大化是一个很别致的论述经济法本质的视角与方法。本文认为“整体一一个体”实质还是在论述社会本位的问题,而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和个体增量利益最大化的实质就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没有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没有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和个体增量利益最大化。因此,本文基本认同杨紫煊教授一级本质的观点,并认为这是另一种别致的关于经济法本质的表述。

五、本文对上述四种经济法本质理论有价值部分的综合简评

如前所述,在分别了解了上述四种基本观点之后,依据“研究经济法本质的

意义何在一一经济法本质的层级如何划分一一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本质的详

细论述”的思路,本文将上述经济法本质理论进行了有机的取舍与综合。

(1)关于“研究经济法本质的意义”的问题

关于此一点,漆多俊教授与杨紫煊教授的论述最为明确而有价值。

本文在整合前引二位教授的观点之后,得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经济法所以为

经济法而不为其他事物(包括不为其他种类的法)的根本性质所在。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法各种基本属性的引发点和集中体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法律关系和经济法体系构成等等问题,无不与经济法的本质这一根本之点密切相关。因此,经济法的本质作为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我国学界必须经尽早形成通说,以利于经济法体系的更加完善与发展。

(2)关于“经济法本质的层级划分”的问题

如前所述,王保树教授的“经济法的本质具有两层涵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

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二是指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

性”,这是本文基本认同的观点,其它学说的观点也与之接近。但是在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本质问题上,上述各种学说并没有厘定清晰,乃至还出现了王保树教授的三种本质论。

本文认为不同的时代,法的社会本质内涵并不相同。在阶级对立、阶级压迫

的时代,法的社会本质就是法的阶级本质,在阶级社会里,法是作为阶级统治的

工具而存在的,法的阶级性即是法的社会性。而在非阶级对立的社会,或者更明

确地说在社会主义中国,当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被消灭之后,法的社会本质属

性所体现的就不是阶级性,而是社会阶层性因此,本文对于法的社会本质与法的阶级本质、阶层本质的厘定如下:法的社会本质与法的阶级本质、阶层本质实质是一回事。在阶级压迫社会,法的社会本质就是法的阶级本质;在无阶级压迫的社主

义社会,法的社会本质就是法的阶层本质。法的阶级本质与阶层本质是前后相续

的关系,共同构成了不同时期的法的社会本质。

(3)关于“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本质”的问题

应该肯定的是上述六种基本理论关于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本质论述都

是有科学和合理的成分存在的,但是有的理论之谬误也是明显的,这些谬误的共

同特点就是没有深入到经济法的本质,而误把经济法的外在特征作为经济法的本

质加以论述。此外,还有一些理论没有把其观点进行必要的整合,将经济法的本

质与其本质统属下的内涵并列提出。

二、不应被忽视的经济法的社会

(阶级阶层)本质的研究

()关于“本质”的涵义界定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就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

内在联系。事物的本质是由它本身所固有的特殊矛盾所决定的。一事物的根本性

质,就是该事物本身的特殊本质,这使它同其他事物区分开来。本质和必然性、

规律性是同等程度的范畴,但比较起来,本质的含义要宽泛一些,它是事物内部

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规律性的综合。同本质相反,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

表面特征,是事物的外在表现。”

而如前所述,目前经济法学术界常常将经济法的外在的特征与经济法的内在

的本质相混淆。深刻理解哲学上的关于“本质”的确切涵义是保证经济法学者论

述经济法本质不脱离本质的根本保证。

()法的社会本质与法的阶级本质、阶层本质的关系

同样如前所述,就法哲学的角度而言,部门法的本质应该有两层涵义,第一

层是法的社会(阶级阶层)本质,此一层本质揭示的是法这种社会现象区别于其

它社会现象的内涵;第二层是本部门法具有的独特法律属性,此一层本质揭示的

是本部门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内涵。

而目前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中对第一层关于法的社会本质研究往往一带而过,

学者们常常视此层次的研究为一种“过弃”的、无多大实际意义的研究。这与近

年来一些学者大肆鼓吹胡适先生当年的“多研究一些问题,少谈一些主义”的研

究风气和学术倾向颇为一致。本文认为这个命题的错误不在于“多研究一些问题”,

而在于“少谈一些主义”。问题要研究,主义同样要谈!

因此,就当代中国的法的社会本质层而言,法的社会本质表明了法更多地为

社会的哪些阶层服务,法更多地代表了社会的哪些阶层的根本利益,并由此会主

要得到社会的哪些阶层的政治拥护与经济支持,以使法得到顺利的贯彻与执行。

因此当代中国法的社会本质层仍然是研究法律的基石性问题。

()当代中国社会阶层与收入差异简析

当代中国的社会阶层利益矛盾与马克思的时代极为不同,这就要求我们以客

观的态度如实地分析目前中国的阶层的状况,以此为我国的法哲学提供新的理论

支撑。以发展的观点来看待世界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精髓。现阶段在我国,传

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认为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己经被消灭,但是这并不能

否认剥削的现象在我国仍然广泛存在。特别地,在我国人民内部还存在着广泛的、

多样式的矛盾。这种矛盾以东部沿海与西部内陆的区域差距为代表、以南北的因

政策差异而导致的经济差异为代表、以城乡的不同环境差距为代表、以第三产业

与工业(现在)、工业与农业(改革开放前期)的“大行业”收入差距为代表、以

新兴产业与老工业间的“小行业”收入差距为代表,以国有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

的收入差距为代表、更以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分配模式差距为代表。

()经济法的社会本质:调整当代社会阶层间利益分配的关系

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本质恰恰体现的是将有限的经济利益和稀缺的经济资

源优先分配给哪个社会阶层,以保证中国社会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表象上看,

经济法是涉及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等一类经济手段的法律规范总和;本质上看,

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等各种经济手段都是为一定经济基础服务的。

改革开放之初,限于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先富理论指导下的“效率优先,兼

顾公平”成为了有限的经济利益和稀缺的经济资源分配的基本原则:即将有限的

经济利益、稀缺的经济资源通过相关的优惠政策优先分配给东部沿海地区、第三

产业和有资金、资源和综合能力的经济主体。相应地,一个先富起来的阶层也在

中国形成。也正是在这样实践下,中国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而到了本

世纪初在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方针的指引下,共富理论开始了其

在中国的实践历程。21世纪的中国要延续20世纪后20年经济的高速发展,就必

须让更多仍处于贫穷阶层的人成为相对富裕阶层的一员,没有更多人的富裕就必

然阻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当代主导经济发展进程的社会阶层也就相应的由先

富起来的精英阶层转变为有着强烈致富愿望的大众阶层。综上,这种社会阶层状

况奠定了当代我国经济法的社会本质基础,而在此种基础上实现共富的基本分配

原则也应该做出相应调整。就目前的实践而言,中国正在推行的西部大开发战略、

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和着力解决的三农问题都是不同于改革前期的分配政策

的转变,是弥补如前所述的多种差距,实现共富的基本途径。

()对“公平与效率”的再思考

最后,在充分认识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状况的前提下,我们有必要再次详细探

讨公平与经济效率的问题,这是指导我国经济法作为分配法进行资源分配的基本

准则。

众所周知,经济生活包括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相应地,经济

正义也包括生产正义、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消费正义。而本文认为分配正义是

四个正义环节中的核心环节,也最能从根本上体现经济法的应有价值。在社会主

义公有制为主导的既定条件下,如何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以保证社会整体经济的

可持续发展成为了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基点,也就使分配正义成为了经济正义的

核心环节。这里还有必要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是使分配成为核心

的前提。分配正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保证主体公平分配负担和公平享有机会,

这是同一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与安全秩序密切联系的。实现分配的正义所要处理好

的中心矛盾就是经济效益与经济公平的关系。

总之,分配正义的实现是以经济公平与经济效益的双重实现为经济法的价值

评价标准,也就是从这一意义上说经济法的实质就是分配法。

目前国内学界关于公平与效益的通说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本文认为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这八个字意义重大,符合当时中国发展的实际需要,也符

合中国当时“要共富必先富”的发展策略。但是“时移则事易”,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现在我国所要解决的则是先富起来之后的共富问题。因为只有少数人的先富,没有大多数人的共富,就不可能有中国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否有效防止和顺利解决“贫富两极严重分化”的问题是关系到中国的发展前途和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重大问题。有鉴于此,现在如果还仅仅把“公平”问题放在兼顾的位置上,显然己经不合时宜。

本文对效率与公平关系这一关于分配的命题的最终定位为:效率是目标,公

平是保障。就目前中国的社会阶层而言,公平的地位更加突出,己不能仅仅再置

于改革初期的兼顾地位,应该将公平提升至与效率同等重要的地位。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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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苑精粹编辑委员会:《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02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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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苑精粹编辑委员会:《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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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苑精粹编辑委员会:《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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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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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

13.陈乃新:《经济法理性论纲以剩余价值法权化为中心》,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年版。



本篇毕业论文是在姚靠华和柳志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两位老师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论文的选题到论文的最终完成,两位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还要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你问素材,还在论文的撰写和排版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

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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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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