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中心城市无公害大棚蔬菜

发布时间:2012-03-20 08:36: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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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中心城市无公害大棚蔬菜

生产基地开发建设管理协议书

甲方:龙岩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龙岩市财政局

乙方: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0]504号)精神,为顺利推动龙岩中心城市无公害大棚蔬菜生产基地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建的无公害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建设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甲方下达给乙方的无公害大棚蔬菜生产基地项目建设通知书所要求的内容进行建设。若乙方违反项目建设要求,甲方对乙方所建项目不予补助并有权追回已拨补助款。

2、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规定及时向乙方预拨项目补助资金。

3、乙方项目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投产后,甲方应将乙方所建基地列入市直控蔬菜基地管理。

4、项目建成投产后,甲方有权在需要进行市场调节时要求乙方按规定流向销售蔬菜,乙方不得违反甲方的调节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追回已拨付给乙方的补助资金。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下达给乙方的龙岩中心城市无公害大棚蔬菜生产基地项目建设通知书所要求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

2、乙方承建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标准:钢架大棚棚高不低于3.0,宽不低于7,钢架管材外径不低于3.2cm,棚内拱间距不超过100cm,拉杆外径不小于2.5cm并不少于3根;田埂砌砖硬化或三面硬化(面度不低于30cm);机耕道硬化厚度不低于10cm,宽不低于2M

3、乙方承建项目必须于20111130前全部完成并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4、项目建成后,乙方不得改变大棚用途,必须专门用于蔬菜种植,所产蔬菜主要供应龙岩中心城市。

5、项目建成后,乙方五年内不得转让、转租、转包经营权,五年后确需转让、转租、转包经营权的,必须在继续种植蔬菜的前提下,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让。

三、其它约定

1、若乙方违反第二条第45款要求,甲方有权追回已拨付给乙方的补助资金。

2、项目补助标准为:符合第二条第2款标准要求的钢架大棚每平方米补助20元,田埂砌砖硬化或三面硬化每千米补助30000元,机耕道硬化每平方米补助15元,钢结构建筑、活动板房和砖木瓦结构管理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喷灌或滴灌设施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元,农残快速检测仪器及相应配套设备每套补助10000元。种植技术采取基质栽培的按大棚面积每平方米5元。田间小型冷库每立方米补助600元,单个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3、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项目建成后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4、乙方若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甲方有权追回已拨给乙方的补助资金并取消乙方今后类似相关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资格。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市经贸委、财政局,乙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盖章)

龙岩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龙岩市财政局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

签定日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2fb2a8acc22bcd126ff0c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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