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29 05:38: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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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天津市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强化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工作,依据《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1997),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源审计是指审计单位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

第三条  能源审计是对加强用能单位能源科学管理和服务节约能源的有效手段和方法,是国家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进行监督、考核的基础。通过能源审计达到促进用能单位制定能源规划、提高用能水平、降耗增效的目的。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委托市节能协会负责能源审计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工经贸委、各集团公司负责本行业系统、本区域、本集团的能源审计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能源审计的对象

第五条  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本数)以上的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能源审计(每三年审计一次)。

第六条  列入市考核计划的年综合能耗小于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第七条  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节能主管部门可责令其进行专项能源审计(专项能源审计需要委托第三方能源审计机构进行):

(一)根据需要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时;

(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三)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

(四)没有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

(五)能源利用过程中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

(六)因技术改造等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节能技术产品示范推广项目、重点节能工程申报及竣工验收时。

第三章  能源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根据能源审计的目的和要求,应按下述内容开展审计:

(一)企业概况(含能源管理概况、用能管理概况及能源流程);

二)企业的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

(三)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监测分析;

(四)企业能源消耗指标计算分析;

(五)重点工艺能耗指标与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及计算分析;

(六)产值能耗指标与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

(七)节能效果与考核指标及计算分析;

(八)影响能源消耗变化因素的分析;

(九)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

(十)企业合理用能的建议与意见。

第四章  能源审计程序

第九条  市经信委根据全市能源消费情况,结合年度节能计划提出能源审计的年度计划,下达给有关企业实施。

第十条  列入能源审计计划的用能单位可委托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有能源审计技术和人员条件的用能单位也可自行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第十一条  鼓励其他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可委托能源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有条件的也可自行开展能源审计。

第十二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审计服务协议书,明确审计时间、内容以及相关配合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要按能源审计要求做好审计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如下步骤:

1、前期准备:成立审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人员分工,明确能源审计工作的目标与具体内容,编制审计任务建议书。审计工作小组人员由参与审计单位和企业共同组成,并实施小组人员具体分工负责。

2、现场初步调查:考察企业并初步了解企业能源管理系统、能源计量系统、能源购销系统、能源转换输送和利用系统、主要生产系统的基本情况。

3、编制审计技术方案:根据考察的情况,编审计技术方案,方案包括划分系统确定调查数据的种类,制定设备和装置的测试方案。

4、收集有关数据和资料:主要收集能源管理资料、能源统计表、各分系统和主要耗能设备的数据资料、生产数据资料、技措项目等有关数据资料。

5、现场调查分析:通过检查、盘点、查帐等方法、手段核算分析收集的各种数据,必要时与企业共同重新核对。

6、现场测试:根据需要选择必要的设备和装置进行现场测试。

7、系统分析评价:依据调查核实后的数据资料,经过整理计算得出各种能耗性能指标,并对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析评价,并指出企业能源利用水平与先进水平的差距和造成的原因,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

8  编写能源审计报告:依据调查核实后的数据资料,经过整理计算得出各种能耗性能指标,并对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析评价,并指出企业能源利用水平与先进水平的差距和造成原因,得出能源审计结论,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为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能源审计报告经区县或集团公司节能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经信委。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委托节能协会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评审。

第五章 能源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能源审计报告评审依据《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以及对能源审计报告内容和深度的有关要求进行,对报送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逐一评审,汇总分析,按审计报告质量分为一、二、三类向社会公布。其中:一类为较完整报告,二类为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报告,三类为不符合要求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为一类和二类的,可依此编制用能单位节能规划。

二类报告的用能单位还需按能源审计报告评审意见,补充修改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为一类和二类的能源审计报告以及据此编制的企业节能规划提出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选项要求的,优先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十条 能源审计报告评审结果属于三类或无正当理由未提交能源审计报告的用能单位,取消其申报节能专项资金资格,有关节能优惠政策不予支持,并依法对其实行节能监察。

第二十一条 对拒不落实有关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将依据《节能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能源审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行业、专业背景,从事能源咨询服务工作五年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十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能源审计相关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节能工作经验的中级职称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一名以上熟悉财务管理、能源成本的中级职称以上财务人员。

(四)机构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且有十年以上节能工作经验。

(五)能源审计机构人员能定期参加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拟从事能源审计工作的机构应向市经信委提出书面备案申请,经审核后,向社会择优公示推荐。

第二十四条  市经信委对能源审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能源审计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对达不到推荐要求的机构,应立即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推荐。

对审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节能法》没收违法所得,即时取消推荐资格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暂行管理办法》(津经环资[2008]70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28e89cebe1e650e53ea99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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