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发[2008]80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08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8〕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南宁市立法咨询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立法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我市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立法咨询员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9〕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立法需要,本市实施政府立法咨询员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府立法咨询员(以下简称咨询员),是指市人民政府从法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科技等领域中择优选聘,为立法工作提供相应的意见、建议、信息及各种专业知识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者。
第三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1f20d7c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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